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6 毫秒
1.
张明楷教授把盗窃划分为秘密盗窃与公然盗窃,然而“公然”与“盗窃”的秘密性相矛盾,公然盗窃理论令人匪夷所思.相反,从“秘密与公然”角度区分盗窃与抢夺的观点与做法没有问题;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秘密”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盗窃行为具有秘密性.以暴力或者平和的方式公然夺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一般危险或者危险可能性,构成抢夺罪.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是否“秘密”与“公然”,行为是否具有致人一般危险或者危险可能性.  相似文献   

2.
再论盗窃与抢夺的界限——对公然盗窃论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有旧界分说与新界分说之争。新界分说对旧界分说的批判有其合理性,但将抢夺罪界定为以对物暴力的手段夺取被害人紧密持有财物的观点,脱离了中国刑事立法的语境,忽略了盗窃罪与抢夺罪事实上罪质相当、不具有阶梯性的特点。维持刑法解释传统的延续性,应坚持旧界分说,但在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时,应按照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处理。不论是紧密占有还是松懈占有,公然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均应认定为抢夺罪。盗窃既遂后被发现进而追赶的,不属于公然盗窃行为;盗窃行为实施过程中转化为抢夺的,按犯意转化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3.
张明楷教授提出盗窃不限于秘密窃取,使用平和手段公然转移占有他人财物的,也是盗窃,该观点是以"抢夺是具有人身伤亡可能性的行为"为逻辑前提的,但该逻辑前提不符合我国刑法对抢夺罪的规定。最近,张明楷教授在坚持盗窃不限于秘密窃取的前提下,又提出盗窃罪也可以暴力手段实施,该观点更是导致了盗窃罪与抢夺罪区分上的难题。其实,窃取也不排除可以对被害人人身或财物使用一定程度(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这样,客观上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便有可能成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共同点,依客观方面自然无法合理区分二者。传统刑法理论关于两罪的区分标准(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是妥当的,应当继续坚持。依行为人主观方面区分两罪并不属于主观主义刑法观。  相似文献   

4.
对于盗窃与抢夺的界分,应当根据实益,着眼于法律合理适用,梳理并约定一个统一的、不因场合、实益而异的标准和法律适用规则。本文倾向是:缩小抢夺扩大盗窃的认定,化解立法中实益"倒挂"产生的难题。结论是:强行力取他人密切持有物的(尚未达到抢劫暴力程度),是抢夺。违背他人意志非法取得他人占有物(尚未达到强力夺取即抢夺程度)的,是盗窃。行为构成抢夺同时竞合盗窃,择一重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5.
李某2013年10月份开始先后四次攀爬围墙进入宝墨园,在龟池内及赵泰来艺术馆盗窃善款箱内等地方盗窃现金共136元。关于李某进入宝墨园内龟池里拿走游客扔掷的硬币是否属于盗窃存在较大争议,其备受争议之处主要在于龟池内游客扔掷的硬币是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如果不能认定龟池里的硬币系他人占有的财物,则无法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  相似文献   

6.
《法学》1993,(2)
首先,司法实践中有些盗窃犯罪并未侵犯财物的所有关系而是仅仅侵犯了财物占有关系的情形,如,将自己的财物委托他人保管或交给他人使用后又秘密窃取回来。此外,有些盗窃犯罪,如盗窃违禁物这类法律规定的任何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或个人都不享有所有权的物品的犯罪行为,其所侵犯的也只是违禁均占有主体对违禁物的非法占有关系。因此,以所有关系作为盗窃罪的客。其次,以占有关系作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可以最好地反映盗窃罪的特征。由于占有是对财产的一种实际控制状态,它是行为人对财产进行内容支配的前提,任何盗窃行为必定要通过破坏对财物的占有而最终侵犯财产权利,因此盗窃行为的实质就在于对公私财物占有关系的侵犯,不侵犯占有关系  相似文献   

7.
正一、基本案情案例一:赵某入户盗窃,未取得财物,后被受害人发现,赵某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致使他人受轻微伤。问题:赵某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案例二:钱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诈骗活动,取得数额较小财物后被被他人识破,为抗拒抓捕,钱某使用暴力,但未导致人员伤亡。问题:钱某行为是否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案例三:孙某潜入某文物馆盗窃珍贵文物后,被银行保卫人员发现,为抗拒抓捕,孙某实施暴力致他人轻伤。问题:孙某行为是否构成"抢劫数额巨大"?二、分歧意见以上三例都是现实中发生过或者很可能发生的典型案例,但是对于此类转化型抢劫罪加重情节适用  相似文献   

8.
盗窃罪的展开——基于中国传统刑法理论的反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确认窃取行为的内涵与侵害对象是适用盗窃罪的关键。盗窃犯罪形态的复杂化,特别是"公开盗窃"的出现使得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将窃取限定为"相对秘密"的观点显出不足,有必要扩大窃取行为内涵的包容性,实现从相对秘密窃取到公开窃取的发展。盗窃罪的行为是以非暴力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这里的非暴力是相对于被害人的人身以及物而言的非强力手段(平和手段)。盗窃罪的对象是排除行为人以外的他人占有的财物。作为盗窃罪对象的物的占有,涉及现实占有与观念占有两种形态。基于窃取行为和侵害对象而构建的盗窃罪行为构造,能够准确界定盗窃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9.
张开骏 《北方法学》2017,11(2):86-97
聚众哄抢财物行为通常成立聚众哄抢罪;哄抢使用中厂房的物资设备的,是聚众哄抢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聚众是与哄抢并列的行为或者是哄抢行为的方式或状态,说明了聚众哄抢罪的必要共同犯罪特征;成立聚众哄抢罪未必要有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或纠集;聚众哄抢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中可以分离的部分;哄抢的本质是公然抢夺或盗窃;不符合聚众哄抢罪的哄抢财物行为可认定为抢夺罪或盗窃罪;聚众哄抢罪与抢夺罪、盗窃罪的共犯有差异;哄抢人采取对人暴力或胁迫等方式,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哄抢财物的成立抢劫罪,聚众哄抢罪可以成立事后抢劫;聚众"打砸抢"是聚众实施某些寻衅滋事行为的特别规定;"致人伤残、死亡"应限制解释为聚众"打砸"人所致;"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法律拟制,首要分子以外的人成立寻衅滋事罪(或与敲诈勒索罪、聚众哄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的想象竞合犯)。  相似文献   

10.
无权处分行为也可能构成财产犯罪,不能因为某种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就否认其成立财产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将他人财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本犯盗窃财物后隐瞒真相将赃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实行并罚;赃物犯罪人隐瞒真相将赃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是赃物犯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隐瞒真相将自己占有他人所有的财物直接出卖给第三者的,是侵占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隐瞒真相将辅助占有的他人财物出卖给第三者的,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如果盗窃行为与诈骗行为重合,按想象竞合犯论处,否则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