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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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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器官移植涉及的刑法问题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刘明祥 《中国法学》2001,(6):99-106
医生为移植而摘取活人的器官,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本理由是有供者的承诺。任何人不能为移植而摘取无承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器官,也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强行摘取不同意捐献器官者的器官,否则,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医生为移植而摘取尸体器官,一般不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但如果无死者生前的承诺,也未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又无其他法定的特殊事由,则是非法行为,应受民事或行政处罚。器官移植诱发了买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人体器官以及进行人体试验等新型犯罪。我国应尽快立法,增设这些新的罪名及其处罚规定。  相似文献   

2.
“世纪医学之巅”的器官移植技术为无数饱受病痛折磨的人带来了希望,但这也为器官移植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刑法修正案(八)》采用新增独立罪名和援用其他罪名相结合的方式对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活体器官以及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但其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仍存在诸多疑难问题。因此,进一步完善立法、出台司法解释以及建立科学器官捐赠体系等是阻却器官移植犯罪日益猖獗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器官犯罪规定之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增设了有关器官犯罪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新增了一个罪名。该罪名应确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该罪中的人体器官既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指的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也应包括角膜等人体组织。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出卖他人人体器官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非法摘取活体器官与尸体器官的行为不构成该罪,应视其情况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盗窃、侮辱尸体罪。  相似文献   

4.
熊永明 《法治研究》2013,82(10):38-44
世界各国和地区立法对于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在刑事罚则的立法模式上存在分歧,在摘取器官犯罪内容上大都显得单一,在犯罪目的是否影响犯罪的成立上立法态度不一,在刑罚处罚上大都以轻刑为主,在立法步伐上前后不一。未来我国相关刑事立法的完善需要在罪名种类上予以补充,在立法表述上予以改进,并协调好刑事立法与器官移植法附属刑法规定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刘君 《中国律师》2011,(4):39-40
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非法摘取他人器官罪”等罪名。但是,该修正案并没有将买卖人体器官行为规定为犯罪,也就是说,买卖人体器官的出售者、购买者双方仍将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摘取尸体器官构成侵犯尸体的犯罪,尸体解释为已经死亡的人的身体的全部或一部分较为妥当,我国目前不可以"脑死亡"的标准取代传统的"心肺死"标准。死者生前对于自己身体的处分权优越于其亲属和国家的占有和处分权。当存在某种违法性阻却事由时,摘取尸体器官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7.
人体器官移植是医学领域发展中一项重要的现代医学技术,有效提高了病体存活率和个体生命质量,但我国器官移植供体严重匮乏,数以百万计的患者无法及时摆脱病痛困扰。因器官移植供体因素带来了司法鉴定检材易质、非法摘取活体器官、供体资源无效配置、器官商业化倾向、死刑犯尸体器官不当使用等诸多法律问题。建议我国尽快制定脑死亡法,实行二元化死亡诊断标准,梳理伦理冲突,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远期综合效益。  相似文献   

8.
人体器官移植涉及诸多方面的刑法问题。从刑法学的立场出发进行考量,事实上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应构成侮辱尸体罪或盗窃尸体罪;与国(境)外组织或个人买卖、交换或者赠与人体器官的行为,应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一般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但从更为科学的角度出发,则应设置单独的罪名。从刑法学的视角来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还存在显见不足,应在今后立法过程中加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器官移植因其救死扶伤的目的及重大意义,为现代医疗实践普遍肯定和广泛运用。器官移植旨在治病救人,挽救患者的生命和健康,而生命面前人人平等,其首要立法基础是器官移植中摘取供者的器官应遵守"不伤害原则"。在不伤害的前提下,为充分保护权利,器官摘取应当得到器官供者的知情同意。在此意义上,人体器官也是器官供者的一种权利客体,但现代社会器官权利必须遵循商业化禁令。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虽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作为第234条之一,但该罪法益仍应理解为国家器官移植管理秩序和公共卫生之社会法益。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即组织自愿出卖者将活性人体器官作为商品出卖的行为。未征得同意摘取活体器官,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第37条第二款伤害罪与第一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可在组织出卖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将第三款之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表述为本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可能更加周延;未征得同意或违反规定摘取尸体器官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是注意规定;征得同意摘取、出卖尸体器官,宜以侮辱尸体罪论处。  相似文献   

11.
论人体器官移植的现代民法理论基础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器官移植是为医疗目的由器官供给人的捐赠行为、专门医疗机构器官摘取的协助行为和植入器官的治疗行为等构成的相互独立、相互联络的关联结合行为。作者从现代民法的角度 ,深入剖析了人体器官移植的理论基础 ,认为活人是具有法律人格的权利主体 ,故具有处置其人格利益的自己决定权 ;遗体和人体器官是物权法的客体 ,归属于生前的本人和继承法理下的其他人 ,在法律限制流通的范围内可由权利人进行处分 ;医方摘取器官行为只是医疗援助行为 ,器官植入行为可适用医疗服务合同法理 ;因存在利益衡量和公序良俗原则下的受害人知情同意 ,所以移植器官行为是阻却违法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生命权是一切权利之根本,属于基本人权之范畴。作为挽救病人生命的重要方式,人体器官移植应恪守尊重生命权的原则。因此,对人体器官捐献、摘取和器官捐献者生命状态的判定应遵循严格程序,器官摘取和移植中的相关法律责任要明确规定。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法律法规,也要根据上述要求,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生命权是一切权利之根本,属于基本人权之范畴。作为挽救病人生命的重要方式,人体器官移植应恪守尊重生命权的原则。因此,对人体器官捐献、摘取和器官捐献者生命状态的判定应遵循严格程序,器官摘取和移植中的相关法律责任要明确规定。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法律法规,也要根据上述要求,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随着器官移植患者需求的不断攀长,而供体器官又极其缺乏,加之我国现行器官移植方面的法律法规与相应的管理规范不健全,如何依法、依规地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不被非法分子利用,是医疗机构乃至社会面临的严峻挑战,本文首先论述了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一是器官移植对象审查不谨慎,间接推动人体器官非法交易;二是器官移植手术排序不透明,违反法律法规;三是摘取供体器官制度不健全,容易引发诉讼等。然后对其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社会认识不足、医疗机构重视不够、器官来源标准和程序不规范是其影响因素。  相似文献   

15.
划分医疗行为中的罪与非罪,分析医疗事故罪,区分医疗事故罪与其他相关犯罪,增加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医务人员窃取患者组织或器官的行为应定罪为非法窃取他人器官组织罪。  相似文献   

16.
侯卫鹏 《法制与社会》2013,(17):180-181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三十四条修改后,增加了有关非法买卖器官的罪名,这确定了非法买卖器官的独立罪名。这一项修订符合了我国社会的发展,但是我国对于器官捐献、器官移植的相关法律还是缺失,相关机构不完备。这需要我们努力地去完备相关法律制度,建立相关的机构,建立一套完备器官捐献、移植的运作制度。  相似文献   

17.
1999年7月16日乌克兰总统库奇马签发命令,颁布《乌克兰人体器官移植和其他解剖组织法》。此法共七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人体器官移植的条件和规则及对执行器官移植法的监督、活体摘取同种移植物的条件和规则、从死者身体摘取解剖组织、公民活体器官的权利和社会保障以及违反器官移植法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乌克兰制定《人体器官移植和其他解剖组织法》  相似文献   

18.
医生为救治急需移植器官的危重患者,能否以紧急避险为由,摘取不同意捐献器官者的器官作移植?双胞胎幼儿一方能否成为另一方器官移植的供体?尸体器官中紧急避险的适用问题,利用死刑犯处决后的尸体器官供移植用,能否适用紧急避险?对这些问题法学界、医学界、伦理学界均未作太多的研究。笔者拟作初步探讨,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9.
《中国审判》2010,(11):65-65
随着北京市三起非法买卖器官案件的宣判,活体器官买卖黑市的庞大和专业让人瞠目咋舌,关于规范器官移植立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相似文献   

20.
我国庞大的器官源缺口滋生了人体器官非法买卖行为,巨大利润空间也造就了人体器官买卖中介。本文指出在整个器官买卖过程中,器官买卖中介行为的危害性最大,有必要用刑法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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