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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2006,(5):67-6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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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通过,标志着我国首个通过行政法规予以确立的机动车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问世。根据《条例》,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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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政府依法通过强制手段迫使机动车所有人或利用人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制度。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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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引发的官司2009年3月11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汀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约定原告就其所有的一辆金杯牌汽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期1年(2009年3月25日~2010年3月24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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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挂车运输是我国公路运输的主要方式之一。主挂车中提供动力的车辆为主车,或称牵引车;而无动力且被主车牵引的车辆为挂车。为减轻运输企业成本,2012年修订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规定,挂车不再投保交强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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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立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所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由此对交强险赔偿范围予以界定,即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依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将财产损失作了扩大解释,即财产损失包括因人身伤亡而造成的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审判实务中对此不同的理解与适用,致使不同法院对同一类型的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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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6):8-8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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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实行无过错原则和过错原则并行的归责原则体系。本文在分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76条规定的基础上,认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归责原则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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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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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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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对交通无过错事故责任的承担提供具体规则。交通无过错事故中的损害应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的人身损害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仍然未获救济的损害由各方根据公平原则在可救济的范围内按照人身损害优先的顺序合理分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