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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执行难问题,防止消极执行和执行权的滥用,一直是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努力解决的课题。尤其是在外部执行环境难以根本改观的情况下,通过建立一套科学的执行权运行机制,实现人民法院内部资源的整合,最终实现执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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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高度集中的执行权分配及运行模式带来了种种弊端,执行权未能有效发挥,形成"执行难"。建立执行分权与制衡相结合的执行权运行机制,则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文认为,两权分立说较为合理,其意义在于权力细化之后的分工使两部分权力能够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从而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还论述了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的有关问题,法院执行机构内应分别设立负责执行裁判的机构和负责执行实施的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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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难执行,是近年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是执行法制不够完善,即没有一部强制执行法。本文以此为题,就执行的法律特征、工作现状、立法缺陷及其设想,提出如下立法建议。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和享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按照执行根据和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使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以保证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实现权利的行为。其主要含义是。特定的执行机关,即执行权只能由人民法院和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者指的哪些行政机关,怎样行使执行权?有待《行政强制执行条例》作出规定。强制执行,即被执行人不按已生效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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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问题作为当前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长期困扰着司法机关的工作,并成为依法治国进程的一个重要障碍,在近些年所进行的执行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制和执行方式方法等层面的创新,无不是围绕这一问题的解决展开。回顾所取得的成绩,都是在大量调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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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解决"执行难"的路径引发了实践中执行体制的改革和理论上对执行权的性质的讨论。执行权的性质与执行机构的设置密切相关。执行权的性质,更应当偏向于独立国家权的定位。这样的定位决定了执行机构单独设置,不属于司法机关,也不属于行政机关。在执行局机构内部,应分别设立执行裁决和执行实施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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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院与全国法院一样,积极探索执行运行机制改革,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尤其是去年以来,针对执行领域暴露出系列腐败窝案、串案的严峻形势,我们在重庆高院的指导下,对当前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弊端进行了系统反思,按照对执行权"分权制衡"的总体要求,对传统的执行权运行模式和工作机制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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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纠纷,何种情况下可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何种情形下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文书的执行,并且对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已履行完毕但存在迟延履行瑕疵的,究竟是恢复原生效文书的执行还是认定执行终结,迟延履行人的违约责任是否追究,执行权的审查范围又该如何界定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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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成为司法实务界热议的话题。纵观人民法院的发展历程,审判执行工作经历了从审执合一到审执分离的变革,现今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必是解决执行工作中"执行难""执行乱"困境的福音。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有利于实现从"重审轻执"到"审执并重"的意识转变。目前在我国的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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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模式下,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统归法院麾下。由于两种权力性质与适用方式的不同,现实中往往是做出裁判易,转化为执行成果难。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从立法与司法体制层面而言,我国长期对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没有做出明确界定,执行权的配置与执行机构的设置不科学严重影响了裁判文书的执行,引发了民众的强烈不满,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改革执行程序与机构十分的必要。本文将从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关系及法院实例等方面探析由专门的独立于法院的执行机关行使执行权这一执行体制改革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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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体制的统一化构建——以解决民事“执行难”为出发点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执行难”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深刻的原因无疑存在于执行体制本身。我国目前的执行体制中,刑事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既各自为政,又相互交叉,不仅在执行机构上显得臃肿和凌乱,尤其难以做到执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互补整合,不利于国家执行权的统一化行使。对民事执行而言,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兼顾行使执行权不仅具有理论上的障碍,尤其在实践中已被雄辩地证明是行不通的。因此,将执行权从法院权力结构中分离出去交由统一的执行机构行使,是化解“执行难”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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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决定着执行权的合理配置、运行、执行模式的选择和执行活动的价值取向。而民事执行权是一种行政权,行政权行使的主动性和效率优先原则决定着我们的执行制度改革应以此为方向,主动执行机制的实施就是顺应了这个方向的一次创新性改革。主动执行机制是突破现行申请执行程序的一种独创性的执行程序启动模式,但在申请执行人举证问题上却与现行的法律制度不相协调,产生了矛盾。如果引入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制度,则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不符,违背设立主动执行机制的宗旨,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因而,如何正确定位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完善申请执行人举证制度,是关乎主动执行机制能否顺利推广,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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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及民事执行规律,检察权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正确定位应当是:与法院执行权形成合力对抗和抵御外部对司法权的不当干预,充分发挥检察权的监督权能,缓解、破解"执行难"困境;加强对当事人执行权的救济,对于法院怠于执行行为及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最终裁决依申请予以监督;对于发现的执行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则依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是有限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尽量避免以抗诉的形式出现,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进行监督纠错。民事执行中检察权的配置应包括再审建议权、检察建议权、纠正违法行为权、调查权和其他保障性权力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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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成因复杂,其中执行立法不完善是重要原因之一。民事执行权的运行过程,既需要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也有赖于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积极参与,亦离不开执行协作主体的有效配合。如何充分发挥好三者在执行程序中的作用,共同服务于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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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机构内部的分权与制约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一 我国的执行机构是指人民法院中专门负责执行的部门。执行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保证当事人依法取得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够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执行机构行使的一种国家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权。长期以来,我国民事执行制度中形成的执行权行使的客观状况是,执行工作由人民法院内设的执行庭专门负责,执行权由执行员具体行使,执行员代表法院负责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财产刑的执行。他不但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等单纯的执行行为,而且有权对执行程序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审查,作出裁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