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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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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将用工比例降至《暂行规定》确定的劳务派遣用工不得超出用工总量10%的规定,许多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将在近期以多种形式缩减劳务派遣用工规模。“退工”,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普遍选择,由“退工”引发的经济补偿问题,应当引起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相似文献   

2.
《中国工运》2014,(3):4-12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辅助-性岗位界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跨地区派遣社会保险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相似文献   

3.
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解决劳务派遣用工的突出问题,需要工会组织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企业结合实际,扎实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相似文献   

4.
《中国工运》2014,(7):57-59
第五章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5.
《中国工运》2014,(5):58-59
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相似文献   

6.
从《劳动合同法》中涉及用工单位的条文内容分析,用工单位首先应当是合格的用人单位,只是其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时才被称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所确定的用工单位范围小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范围。在实践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单位不仅有我国的企业,还包括外国机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无论是境内外派就业还是对外劳务输出,都涉及到国外法律的适用,显然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适用上存在着困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中对劳务派遣的规定完全不适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大量使用派遣劳动者,现阶段,法律应当明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同时明确限制用工岗位,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家政服务人员适用劳动法需要考虑家政劳动本身的特殊性,当家政服务公司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被派遣到用户家中从事家政服务时,劳务派遣的一些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重新审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进行专门立法应当是未来的方向。  相似文献   

7.
微观点     
《时代风采》2013,(16):10-11
劳务派遣比例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 人社部就《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提出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相似文献   

8.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的出台并通过必将有力地推动劳务派遣用工的进一步规范。鉴于影Ⅱ向劳务派遣用工的因素复杂多样,也不排除该法实施后可能会出现一些新问题。本文将结合实地调研从正反两方面对法律修改后可能给劳务派遣用工带来的变化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9.
《中国工运》2014,(6):57-58
第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相似文献   

10.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编制外人员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劳动合同用工中,劳 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引发的法律后果的逻辑解读应为:如果劳动者的 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则新用人单位负有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 不满十年,其意义仅在于新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时,是否应当合并计算劳动者在原用 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务派遣用工中,用工单位的性质不应视为是属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新用人单位”,而通 过界定“逆向劳务派遣”或适用实质雇主判断规则,寻求用工单位承担实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的裁判思路, 应当审慎。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者是否享有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亟待立法明确。  相似文献   

11.
《工友》2011,(5):1-1
劳务派遣用工起源于美国,上世纪70年代末“传染”到中国。当年,劳务派遣只限于涉外服务,人员非常有限。  相似文献   

12.
为了保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务派遣劳动关系处于和谐稳定的状态,《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所涉问题作出了专节规定.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3.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有些条款没有抓住劳务派遣规制的要害,不可能根本解决问题。要想使劳务派遣回归理性渠道,必须着力改变劳务派遣用工比直接用工成本低、标准劳动关系中刚性有余弹性不足的状况,适当抬高劳务派遣用工的成本,进行国企机关事业单位用工制度改革,改革过于刚性的用工体制。具体实施路径包括严格贯彻同工同酬原则;完善税收、社保等体制;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和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等。  相似文献   

14.
用工单位与法律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具有共同雇主的属性,《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适用于规范用工单位退工的情形。用工单位退工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具有高度关联性,应当区分不同退工事由和劳务派遣类型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5.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量呈井喷之势。劳务派遣迅猛发展的主要表现为劳务派遣的滥用,劳动立法的缺漏、利益的驱动、企业的经济人本性、政府职能的缺位是滥用劳务派遣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滥用劳务派遣极大损害了劳务派遣劳动者利益,破坏了劳务派遣市场秩序,是本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处理的主要问题。通过劳务派遣行业准入制度的完善、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限制、同工同酬权的保障、劳动监察力量加强等多个层面的治理,将劳务派遣控制在合理的适用范围,引导劳务派遣规范化发展,落实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6.
本文通过对100起劳务派遣争议案例的内容分析和统计分析,对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进行了全面的分类梳理,在此基础上研究了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并进一步探讨了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对劳务派遣的规制和不足,最后总结分析了《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特点以及与其他用工模式的区别。  相似文献   

17.
谭立独 《工友》2014,(8):8-11
正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灵活用工方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主要特点是用人灵活,可以减轻用工单位的用工风险。用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业务增加或减少时相应调整人员,按需配置。但是,劳务派遣用工的无序化扩大,已对劳动用工市场秩序形成冲击和挑战。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方式的垂青,不仅仅在于其高效率,与之  相似文献   

18.
李芳 《时代风采》2014,(11):24-25
同工同酬让劳务派遣用工成本上升,企业无法再通过此途径节约成本。此外,企业还需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管理费,即人们通常说的中介费。这样计算下来。劳务派遣成本比直接招聘员工还高,企业自然就不会再选择这一方式。  相似文献   

19.
全总积极推进"两个普遍",其核心内容是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然而,有些企业已建立工会,也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却没能覆盖企业内一类特殊员工——劳务派遣工。据调查,劳务派遣员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组织比例普遍偏低,工资集体协商覆盖劳务派遣员工的更低。应积极吸纳劳务派遣员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企业开展的工资集体协商应涵盖劳务派遣员工。  相似文献   

20.
7月1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整顿乱象丛生的劳务派遣市场,是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要义所在。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然而这种辅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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