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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茂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1):118-123
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是此轮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普遍观点认为,此举可有效破解长期影响我国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审判管理行政化,且能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公正。受制于现行体制,新的司法管辖制度以及为实现该制度而先行的"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措施可能难以实现其实施的初衷,且可能导致新的司法地方化、行政化,以及新一轮司法资源的浪费。对此,可以从培育精英化的法官群体、推进法院内部司法行政管理独立运行、增强法院与社会的亲近性三个层次配套推进制度建设,以实现改革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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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改革催动着我国法院内设机构的优化调整,而基层法院审判团队建设作为配套措施具有显著作用。基层法院审判团队建设是构建以法官为核心,法官助理、书记员为辅助的新型审判权运行模式。其不仅旨在解决层级管理制度影响审判独立性、案件呈报审批制度致使责任主体不明、传统审判庭不利于审判团体作用发挥的三大表征问题,还蕴含着内部去行政化、缓和人案矛盾和加快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价值取向。团队人员匮乏、基本定位与权责划分不清、现有法官考核模式不匹配是基层法院审判团队建设的三重困境,可通过探索多层次的审判团队模式、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完善法院绩效考核模式予以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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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0):128-132
推动基层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克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需求的应有之举。江阴市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改革通过优化审判资源、强化分类管理、出台制度文件和畅通监督渠道,审判质效指标不断优化。当前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面临的问题不少,可从转变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完善"去行政化"管理,健全履职保障机制等三方面着手,化解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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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上海市公布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简要方案。此前的7月9日,最高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直指司法改革中的“硬骨头”,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取消裁判文书院长庭长审批制度,废除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指标等举措。按照上述纲要思路,《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司改方案”)明确了5项改革内容: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探索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省级统一管理的体制,以及探索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的机制。与上海自贸区一样,中央对上海的司法改革试点也提出了“可复制、可推广”要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二分院以及徐汇区、闵行区、宝山区的法院、检察院8家司法机关已被确认为先行试点单位,期限半年。据时代周报记者了解,目前,试点机关尚未将司改的最终具体方案上报上海市委,上海司改暂未实质性运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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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枭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3):113-115
2013年11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决定》此部分改革内容,剑指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权力运行现状。司法要实现公平正义,需要在其体制上进行深化改革,而司法改革的关键和重心,则在于司法责任制度的具体落实和完善。 相似文献
8.
广东作为中央确立的司法改革六大试点省市之一,成功实施一系列改革措施。广东司法改革试点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也暴露出中国司法改革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中国司法改革亟待从在法治框架下贯彻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化路径、构建司法分层制、摈弃对法官的行政化考核机制等方面进行制度性突破。 相似文献
9.
单姣姣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8,(1)
确立完善的法官员额退出机制是实现员额制改革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破解"案多人少"困境的制度保障,还是优化法官队伍组成结构的现实需求。在员额法官遴选工作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完善员额退出机制将是下一步改革的重点。上海、广东、山西等地已对法官有序退出员额这项工作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法官员额退出机制的理性构建需要明确适用条件、规范退出程序,并完善配套的办案考核机制。基于员额制改革成果与审判权运行机制现状,结合各地试点工作成效,法官员额退出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