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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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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构建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现有观点具有违背婚姻本质之缺陷。建立科学完备的夫妻债务制度,除秉承符合婚姻本质原则、交易安全与婚姻安全衡平保护原则、方便适用原则、重点突出和科学合理原则外,内容设计上应形成"四横三纵两类一轴"的制度体系,即统摄夫妻财产制、家事代理权、夫妻合意、债权人善意四大横向要素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夫妻债务的清偿原则三大纵向要素,兼顾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突出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界限。在夫妻共同债务立法模式上,既不宜采取列举模式和例示模式,亦不能完全照搬概括模式,以采用"修正型概括模式"为宜。夫妻债务法条内容设计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语义明确、避免歧义。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特殊的国情和社会背景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是符合民众的期待和《婚姻法》的伦理价值的,主要表现在:赠与行为具有人身专属性;基于我国婚姻家庭伦理的特殊考量;与夫妻债务制度设计密切相关。解释(三)第7条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解释(二)第22条,但对于两个条文的适用仍然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解释(二)侧重以时间为标准认定赠与财产的归属,而解释(三)更侧重将赠与财产的来源作为财产归属的认定标准,因而都具有适用的空间。不能武断地认为解释(三)第7条使解释(二)第22条归于无效,而应当将二者结合起来适用。  相似文献   

3.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规定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采取主观意思论和客观用途论的方式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债权人应承担夫妻具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在以客观用途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区分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另一种是仅间接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例如借贷之债。对债权人而言,前者较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至于后者,债权人承担的证明负担较重,为了避免夫妻共同债务证明不能之风险,债权人应尽量采取事前共债共签方式。  相似文献   

4.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该规则不合理地加重了夫妻中非举债方的证明责任,过于重视交易安全而忽略了婚姻安全,过于强调夫妻财产关系的一体性而忽视了家事代理的有限性,过于强调形式公平而忽视了结果公正,而且在理解与适用中也存在偏差。正确适用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应着眼于其推定规则的性质,保障夫妻中非举债方有足够的反驳机会,并适度降低其证明标准。从长远看,应修正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  相似文献   

5.
中国法律规范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较为简陋和含混,特别是2004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巨大争议。2018年1月《夫妻债务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一定程度上回应和解决了夫妻共同债务相关规范存在的争议和问题,但《夫妻债务解释》的条款本身仍有商榷空间。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是构建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良好契机,在性质上,从夫妻关系的本质出发,法定夫妻财产制下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界定为共同债务,而非连带债务,由此夫妻双方应当作为一个法律共同体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清偿规则应当基于共同债务的属性进行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夫妻共同举债或一方举债经另一方同意或追认,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利益归家庭共享所负债务,取得、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所负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清偿。一方清偿超出夫妻双方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其应当承担的份额部分,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相似文献   

6.
夫妻财产法律制度集合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两维价值,前者是后者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夫妻房产赠与纠纷争议虽呈单纯协约纠纷表象,实则关涉身份关系,现有裁判规则未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夫妻房产赠与协议的性质和裁判规则一直存在争议,其属于婚姻家庭法规定的一种夫妻财产约定,还是适用财产法的赠与行为规定,在司法判决中也存在大量同案异判现象。民法典时代,司法实践中婚姻家庭生活纠纷的解决既需在微观上审视司法解释的逻辑,又要在宏观上把握《民法典》各编的价值维度。《民法典》编纂中"民本"思想贯彻七编,确定了人身权利保护优于财产权利保护的基调。与单纯财产行为主体间的关系不同,婚姻家庭编强调夫妻间的忠诚、尊重、关爱及家庭成员间的"敬老爱幼"和"互相帮助"。解决家庭成员特别是夫妻间财产纠纷时,应优先考量当事人之间独特的身份因素和婚姻家庭的伦理价值,将夫妻房产赠与行为与单纯赠与合同行为区分开,纳入夫妻财产约定范畴。  相似文献   

7.
我国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具有诸多不足之处,应完善家事代理制度,构建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制度,并重构夫妻共同债务除外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认为夫妻赠与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范畴,进而依据《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对其进行规制。实际上,夫妻赠与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一种类型,《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已经包括了夫妻赠与的情形。对于夫妻赠与,理应由《婚姻法》第19条进行调整,约定成立之后即对夫妻双方发生拘束力,不能因未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而依《合同法》的规定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相似文献   

9.
中国夫妻债务制度创建于1950年婚姻法。它历经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因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增长而日益细化。夫妻债务制度关乎债权人、举债人及其非举债配偶三方的财产权益。编纂民法典,设计夫妻债务制度时,应当树立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与夫妻双方利益、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在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上,确立夫妻合意、为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若干标准,以区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在夫妻债务清偿责任方面,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与中国基本相同的《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具有借鉴意义。夫妻债务制度不是离婚时的财产清偿制度,而是夫妻财产制的组成部分,中国民法典应当体系化构建夫妻债务制度。  相似文献   

10.
夫妻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是婚姻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按照财产权的规则对夫妻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界分,实行平均分割和同等保护,以指导和解决司法适用中出现的新问题.然而,从社会性别的视角看,司法解释的这一中立立场,同样忽略了女性在家庭和社会现实生活中的不利处境和地位,并不能有效保护处于弱势的女性财产权益.因此,司法实践中不能孤立简单地适用司法解释,而要回归到婚姻法确立的相关原则中,在夫妻财产权的司法保护上走向实质平等和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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