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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与行政──从行政立法角度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立法的出现 ,一方面适应了现代社会管理的需要 ,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立法与行政的关系模式。行政立法必须受到严格的规范和控制 ,否则会对法治国理论、民主原则构成极大威胁。通过考究英美两大法系典型国家有关行政立法的理论研究与制度设计 ,对其背后所体现出的立法与行政的关系进行深入探索 ,我国必须对行政立法进行重新思考 ,应对行政立法控制问题加以更多关注 ,从而促进我国的行政立法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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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程序是行政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它一般包括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发布与备案等几个步骤。这就要求,行政立法不仅主体合法,而且程序上要合法,确保行政立法的每个环节规范到位,不走过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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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中的最好行政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现代社会,行政除扮演“传送带”角色外,还承担起积极的形成功能。因此,现代行政法在守望司法审查面向的传统控权理念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对行政实体问题的关注。对涉及大量管制事项的行政立法而言,这就需要在“最好行政”的指针下,选择恰当的管制方式,并经由整体制度的设计,实现管制目标,促进公共福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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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跨省市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已十分明显。但目前我国各省、市各自为政的地方行政立法现状不适应这一客观要求。借鉴欧盟法在其成员国中直接适用和优先适用的成功经验,我国可构建一种能在一定经济区域内的各行政区划内统一适用的区域行政立法模式和体系,这是介于国家行政立法与现行地方行政规章之间的行政立法合作模式,它对于协调目前地方行政立法冲突、适应和促进区域经济和谐发展是一种较为有利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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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与行政立法改革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法治可以分为广义的法治和狭义的法治。狭义法治的要素是 :立法必须遵循程序性规则 ;法律体系具有透明度 ;法律必须具有前瞻性 ,相对清楚、统一和稳定 ;执行法律公正 ;法必须为民众合理接受。广义的法治则融入了政治道德的因素 ,它可分为自由民主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集体主义法治等几种类型。中国的法治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类型 ,并朝着狭义法治标准的方向前进。中国要实现法治有许多工作要做 ,其中改革行政立法就是重要方面之一 ,它包括限制对行政立法的授权 ;约束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与规章的权力 ;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设立违宪或专门审查机构解决立法的不统一问题 ;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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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立法与行政的权限分配即是理顺法的制定与执行之间的上下游关系,本质是权力等级序列问题,它与权力分立语境下机关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关系并非一回事。所有的立法与行政权限分配方式都可以总结为分离型与下降型两种模型,其中分离型又可以细分为双重分离型、立法与行政分离型和立法分离型。"分离"意味着要么是限制下游,要么是限制上游。对学说、实务、规范三者进行彻底分析可以得知,我国立法与行政的权限分配应当是一种立法分离型结构。立法权自身分离给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但这种分离是限制下游式,受到制约的是行政立法而不是法律;相反,行政权则是立法权的下降,既不应当存在自主行政行为,也不应当限制立法作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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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与反垄断立法研究 总被引:43,自引:0,他引:43
新世纪的我国反垄断法 ,既要反对经济垄断 ,也要反对行政垄断 ;既要反对国内垄断 ,也要反对国际垄断。由于行政垄断仍然是阻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 ,所以我国反垄断法的首要任务 ,就是要为有效制止行政垄断 ,构建一整套便于操作落实的新制度和新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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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年代初,抗日战争进入最艰苦的阶段。为着克服当时面临的严重困难,迎接即将到来的战略反攻,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抗日根据地以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反对官僚主义为目的,在政府机构中进行了严格、彻底而普遍的简政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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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的颁布和施行 ,对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规范立法活动 ,促进法制现代化建设 ,推进依法治国 (包括依法行政 ) ,都必将发挥重要作用。行政立法活动应当受到法治行政原理的各种约束 ,包括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法律的法规创造力原则等等。而且将有关一定事项的具体内容 ,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来制定具体规定 ,不应是概括性、抽象的委任 ,而应是个别、具体的。受委任的行政机关也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目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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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架构与中国立法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选择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实体内容,中国的行政程序法典立法架构要解决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之间的架构和作为法典重要内容的程序性规定本身的架构这两大问题。对前者,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概念,遵循行政权力涉及的主体———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行政权力的运行结果的思路予以架构。对后者,应以确立正当行政程序理念、突显正当行政程序制度为第一考虑要素,并根据立法惯例中“先一般、后特别”的规则,先规定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后规定特定种类行政行为程序;关于内部行政程序,则置于法典中行政机关部分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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