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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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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雷鹰 《法学研究》1981,(4):39-43
贪污罪与盗窃罪是目前我国刑事犯罪中占比例较大、危害相当严重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和盗窃罪均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它们在犯罪构成的条件方面有较多相似之处。但是,贪污罪与盗窃罪又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各自具有特殊的犯罪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五十二条和一百五十五条,分别对这两种犯罪构成的条件以及量刑幅度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在实施刑法的过程中,贪污罪和盗窃罪的界限有时仍容易混淆。  相似文献   

2.
“犯罪主体要件是犯罪构成其他要件乃至犯罪构成整体存在的前提条件,也是主客观相统~的定罪原则的基础”。①在查办案件和定罪、量刑方面,从犯罪主体着手是最便捷的途径。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适当地缩小了贪污罪的主体范围.如将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从贪污罪主体中排除,同时对贪污罪的主体身份规定得更加明确,更加具体,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笔者结合办案和学习新刑法的体会,谈谈对贪污罪主体的认识,以求对实际工作有所裤益。新刑法第382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中贪污罪贿赂罪法定刑的立法发展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中贪污罪贿赂罪法定刑的立法发展及其完善曹子丹一、贪污罪贿赂罪法定刑的立法发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贪污罪法定刑的规定,是在总结民主革命各个时期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早在我国第一次国...  相似文献   

4.
司法的基本准绳是法律以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都是依附于立法的,因此,对法律条款的研究,是司法适用研究的一个重要前提。本文拟就贪污罪立法模式作一番研究,并结合实践,就贪污罪的具体司法认定提一些粗浅看法。 一、贪污罪立法模式及其构成 现行刑法为突出对贪污犯罪的惩治,将贪污罪从侵犯财产罪中剥离出来,设专章规定贪污贿赂罪。应当说,贪污罪定罪量刑的基本条款即为该章中的第382条、第383条。但是,由于贪污犯罪形式的多样性及复杂性,刑法在贪污罪基本条款之外,还规定了一些补充性、提示性或照应…  相似文献   

5.
董邦俊 《河北法学》2004,22(4):67-69
贪污罪的概念是关系到贪污罪的认定的重大问题。然而刑法界对贪污罪的概念的表述各不相同,对贪污罪概念的重构已成为当务之急。结合实践,通过比较研究,对贪污罪作出了新的界定。  相似文献   

6.
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分析、探讨与研究贪污罪的认定,包括贪污罪定罪的基本原则、贪污罪与非罪的界限和贪污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贪污罪定罪的基本原则 刑法分则对贪污罪定罪的基本原则没有明文规定,而是由刑法理论对司法实践总结分析予以阐明确定的。关于贪污罪定罪有哪些基本原则,近年来,在刑法理论界认识不尽一致。有的认为包括主客观相统一、协调统一、平等公正、疑罪从宽四个原则;有的认为只有主客观相统一和疑罪从宽两个原则;还有的认为包括依法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犯罪未遂的概念及处罚原则,对哪些罪存在未遂并未明确列举。关于贪污罪是否存在未遂问题,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存有不同看法。我们认为,贪污罪也有未遂。理由如下:一、贪污罪是结果犯从刑法学理论来看,犯罪既送的形态包括行为犯(或称举动犯)、危险犯、结果加重犯、状态犯和结果犯。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都构成犯罪既遵。例如,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等。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的危险状态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改后,贪污罪的主体范围缩小,取消了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作为贪污罪主体的资格。但是,对于农村干部是否属于贪污罪主体一直存有争议。笔者认为按刑法规定,农村干部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一、农村干部是集体组织管理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农村干部包括农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主要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村的宣传。贯彻、执行和负责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农村干部既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同时也对本村的经济发展负责。无论…  相似文献   

9.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逐步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出台,笔者认为,企业中贪污罪主体的范围应当重新界定。一、企业中贪污罪主体范围的演变自我国刑法颁布以来,贪污罪主体的范围也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改革原则,与之相适应,企业以所有制形式为标准划分为全民和集体两大类型。我国刑法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诞生的,因此,带有十分注重的计划经济的色彩,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  相似文献   

10.
作为对官吏或公职人员为官不廉的贬义评价“贪污”一词在我国有着广泛的含义。为此,将我国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国外刑法中那些类似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犯罪行为进行比较研究,以其对我国贪污罪的立法司法适用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贪污罪是我国职务犯罪中一种较为常见、多发的犯罪。严惩贪污罪历来是我国政府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之一。从20世纪50年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到1979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及至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十分重视对贪污罪的惩治。其中贪污罪的主体范围问题是立法和司法要解决的重点  相似文献   

12.
《法学》1986,(1)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公共财物。我国刑法对此已作出明确的规定。公共财物是贪污罪侵犯的特定客体,这是由贪污罪的基本特征决定的。建国初期公布施行的惩治贪污条例,把强索他人财物等侵犯私有财产的行为,也作为贪污罪论处,这是在人民政权刚建立时,某些留用人员利用职权敲诈勒索较为普遍的情况下规定的。随着民主建政的进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备,现行刑法贪污罪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公共财物,这对明确和防止扩大贪污罪的概念,区分贪污罪与其它  相似文献   

13.
试析承包经营企业中的贪污罪程新生从刑法理论上讲,贪污罪的主体必须具有依法从事公务这一特定身份,贪污罪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国营、集体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企业资产,构成贪污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对国营、集体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后,如何认定企业...  相似文献   

14.
对新刑法实施前的犯罪行为,依照新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在确定适用法律时可能出现两种特殊情况:①依照“从旧原则”适用旧刑法时,如果其具有的法定情节新刑法的规定更轻,如入户抢劫或在交通工具上抢劫后投案自首,依抢劫罪行应适用旧刑法,但新刑法对自首的从轻度更宽;②由于新刑法处刑较轻,根据“从轻原则”适用新刑法,同时具有的法定情节依照新刑法的规定却较旧刑法为重,如刑满释放后四年内犯贪污罪,新刑法对贪污罪的处刑较旧刑法要轻,但依照新刑法应以累犯论,而按旧刑法不构成累犯。由于对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确立的“从旧兼从…  相似文献   

15.
贪污罪是我国刑法中的重罪,历为我们党和国家所重视,近十年由于我国经济建设长足发展,法律对贪污罪的规定也几度进行修改和补充。这是完全正常的。这对于保护公共财产,促进廉政建设,惩治腐败,起了巨大作用,有效地保护公共财产,亟需作一些必要的调整和完善,以调节刑法规范与刑事司法的新的和谐与统一。一、关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问题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确立和认定贪污罪的重要要件之一,也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法律规定的是否明确具体,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的定罪量刑的重大问题。我国《刑法》和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贪污罪犯罪主体都作了明确规定,1988年1月21日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惩  相似文献   

16.
贪污罪论要——兼论《刑法》第394条之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论处。质疑之一,贪污罪能否以不作为方式构成?质疑二,如果礼物被存放在犯罪嫌疑人的办公室,能否构成贪污罪?本文从解释论角度对贪污罪的行为结构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进行了深层理论探析,从而回答了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17.
贪污罪犯罪对象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新刑法第 2 71条第 2款规定 ,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按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罪的对象是否必须是公共财物 ?本文根据新刑法的立法变化对此作了不同于传统观念的回答  相似文献   

18.
贪污罪主体刍议于同良对于贪污罪主体问题,法学理论工作者和司法部门的同志都有不同见解。下面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专家、同行。一自刑法颁布以来,贪污罪主体显然不断变化、扩大,但是并不能就此说明“贪污罪主体已变成非特殊主体”,而是适应目前形势的发...  相似文献   

19.
作为刑罚方法的管制,是我国刑法的创造。它在同犯罪作斗争中,特别是同反革命罪、贪污罪作斗争中起了重要的作用。现在它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五种主刑中最轻的刑罚。  相似文献   

20.
贪污罪主体的认定.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订后的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贪污罪的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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