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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盗窃罪是目前我国刑事犯罪中占比例较大、危害相当严重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和盗窃罪均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它们在犯罪构成的条件方面有较多相似之处。但是,贪污罪与盗窃罪又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各自具有特殊的犯罪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五十二条和一百五十五条,分别对这两种犯罪构成的条件以及量刑幅度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在实施刑法的过程中,贪污罪和盗窃罪的界限有时仍容易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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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贪污罪贿赂罪法定刑的立法发展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中贪污罪贿赂罪法定刑的立法发展及其完善曹子丹一、贪污罪贿赂罪法定刑的立法发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贪污罪法定刑的规定,是在总结民主革命各个时期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早在我国第一次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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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基本准绳是法律以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而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都是依附于立法的,因此,对法律条款的研究,是司法适用研究的一个重要前提。本文拟就贪污罪立法模式作一番研究,并结合实践,就贪污罪的具体司法认定提一些粗浅看法。 一、贪污罪立法模式及其构成 现行刑法为突出对贪污犯罪的惩治,将贪污罪从侵犯财产罪中剥离出来,设专章规定贪污贿赂罪。应当说,贪污罪定罪量刑的基本条款即为该章中的第382条、第383条。但是,由于贪污犯罪形式的多样性及复杂性,刑法在贪污罪基本条款之外,还规定了一些补充性、提示性或照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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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后,贪污罪的主体范围缩小,取消了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作为贪污罪主体的资格。但是,对于农村干部是否属于贪污罪主体一直存有争议。笔者认为按刑法规定,农村干部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一、农村干部是集体组织管理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农村干部包括农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主要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村的宣传。贯彻、执行和负责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农村干部既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同时也对本村的经济发展负责。无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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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逐步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出台,笔者认为,企业中贪污罪主体的范围应当重新界定。一、企业中贪污罪主体范围的演变自我国刑法颁布以来,贪污罪主体的范围也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改革原则,与之相适应,企业以所有制形式为标准划分为全民和集体两大类型。我国刑法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诞生的,因此,带有十分注重的计划经济的色彩,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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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我国职务犯罪中一种较为常见、多发的犯罪。严惩贪污罪历来是我国政府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之一。从20世纪50年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到1979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及至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十分重视对贪污罪的惩治。其中贪污罪的主体范围问题是立法和司法要解决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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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承包经营企业中的贪污罪程新生从刑法理论上讲,贪污罪的主体必须具有依法从事公务这一特定身份,贪污罪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国营、集体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企业资产,构成贪污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对国营、集体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后,如何认定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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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刑法实施前的犯罪行为,依照新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在确定适用法律时可能出现两种特殊情况:①依照“从旧原则”适用旧刑法时,如果其具有的法定情节新刑法的规定更轻,如入户抢劫或在交通工具上抢劫后投案自首,依抢劫罪行应适用旧刑法,但新刑法对自首的从轻度更宽;②由于新刑法处刑较轻,根据“从轻原则”适用新刑法,同时具有的法定情节依照新刑法的规定却较旧刑法为重,如刑满释放后四年内犯贪污罪,新刑法对贪污罪的处刑较旧刑法要轻,但依照新刑法应以累犯论,而按旧刑法不构成累犯。由于对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确立的“从旧兼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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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我国刑法中的重罪,历为我们党和国家所重视,近十年由于我国经济建设长足发展,法律对贪污罪的规定也几度进行修改和补充。这是完全正常的。这对于保护公共财产,促进廉政建设,惩治腐败,起了巨大作用,有效地保护公共财产,亟需作一些必要的调整和完善,以调节刑法规范与刑事司法的新的和谐与统一。一、关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问题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确立和认定贪污罪的重要要件之一,也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界限的重要标准之一,法律规定的是否明确具体,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的定罪量刑的重大问题。我国《刑法》和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贪污罪犯罪主体都作了明确规定,1988年1月21日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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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论要——兼论《刑法》第394条之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论处。质疑之一,贪污罪能否以不作为方式构成?质疑二,如果礼物被存放在犯罪嫌疑人的办公室,能否构成贪污罪?本文从解释论角度对贪污罪的行为结构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进行了深层理论探析,从而回答了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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