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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9 毫秒
1.
热点聚焦加班最长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新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样本)》已在省劳动保障网上挂出。新的合同样本有三个方面的新内容:一是因用人单位造成的待岗,在待岗期间,用人单位要支付给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二是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视生产经营情况和劳动者的工作实践,按用人单位的规定调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三是对于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  相似文献   

2.
5月8日,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应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工间休息,而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5月9日《新京报》)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片面追求自身利益,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计发加班工资,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权利和身心健康。如今,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酝酿出台规定,拟将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时,  相似文献   

3.
《工友》2014,(4):28-28
正《工友》编辑部:某单位职工薪酬标准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组成,在计算职工加班工资时,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这样计算正确吗?李振海李振海读者:该单位仅以某职工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是错误的。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的工时制是每周40小时,《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个小时,特殊原因,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可最多延长到3个小时,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个小时。这一法律虽然已颁布多年,但一些老板不惜以员工的身心健康为代价,强制超时加班,致使员工心力憔悴,有的身患严重的“疲劳综合症”。  相似文献   

5.
大视野     
《时代风采》2011,(6):6-7
"肢解法定假"凸显法律尴尬上海一家公司要求"五一"小长假所有员工加班,将一天8小时工作时间,精算成480分钟,再分摊到全年250个工作日,让员工每天提早2分钟下班以充当补休。(5月20日《新闻晚报》)[点评]:在"一岗难求"的现实语境下,员工与用人单位权利地位不对称,员工在用人单位面前并没有多少话语权。劳动者即使知道用人单位剥夺休假权利,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违法,也不好意思或者说不敢开口找老板要假期与加  相似文献   

6.
[案情]宁波市某厂1997年1月2日到27日以赶急活为由,要求该厂两车间的职工加班。加班期间取消了每周的休息日,从1月16日开始,每天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以上,并且直至2月底仍未发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厂方解释是,因为春节(2月份)计发工资来不及。同时,该厂规定职工不加班加点要征得厂方同意,否则作为违纪处理,职工对此曾提出异议。市总法律部接到职工举报后,即对此案进行调查,证明情况属实。市总工会认为:该厂由于生产任务不均衡,确实需要加班加点的,厂行政应在与企业工会和职工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有关…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五一”的前两天,公司接到一份订单,限定12天内交货,因此包括我在内的15名员工在“五一”期间一天也没休息,连续加班。这份订单完成后,公司给我们补休7天。当我们要求发加班工资时,领导说已经安排补休了,就不发了,并声称这是《劳动法》规定的。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读者摇顾晴顾晴同志:你们公司以补休为由不发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  相似文献   

8.
《工友》2014,(6)
正《工友》编辑部:我公司经常要求我们员工在五一、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当加班员工提出支付加班工资时,公司就以给安排补休为由拒绝支付,员工对此很有意见。有的员工不愿补休,公司说安排补休是劳动法规定的方式之一,不补休也别想拿到加班费。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陆源陆源读者: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  相似文献   

9.
正1998年,青春年少的梅春进入了武汉市某三甲医院,在该医院饮食中心从事配餐员工作,一干就是将近十年。尽管每天工作近10个小时,每周只有一天休息时间,梅春没有丝毫怨言。而就在2007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不久,梅春"被劳务派遣"了。工作了10年的职工"被派遣"至本单位  相似文献   

10.
对“拒付加班工资”出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钱军  徐利祥 《工友》2006,(6):20-21
教工友一招: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经协商拒不纠正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劳动者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应按实际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江苏省一家企业,以实施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为借口,拒不支付职工超时加班工资。职工王某据此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诉讼,得到了2万余元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11.
《工友》2004,(9)
《工友》编辑部:我们是事业单位,有一名职工在今年5月8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辞职。该职工1999年大学毕业后就被分配到了我单位工作。由于该职工是单位的专业技术骨干,并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目前正担任项目负责人,并组织编写该项目的普查工作设计,同时该职工所担任某项目技术负责的工作报告正处于评审之中。因目前该工作暂未结束等原因,单位经研究决定,不同意其辞职。但该职工还是于7月13日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不辞而别,到了另外一家企业。请问:我单位是否可以给予该职工办  相似文献   

12.
丹然 《工友》2013,(2):26-26
案例回放:朱某是某物业公司的电工,实行"做一休二"的轮班工作制,即上班24小时休息48小时,不分节假日和公休日。工作1年半后,朱某感觉身体吃不消,希望调整工作时间,公司未予同意。无奈,朱某决定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但他提出,物业公司必须支付他工作1年半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用。公司指出,在和朱某签订的劳动合同里,  相似文献   

13.
钱昳心  陈璐 《工友》2015,(4):26
案例回放:王某系某包装公司工人,2014年10月1日至3日,单位安排其加班,之后公司向其发放了加班工资,具体发放标准是其日工资的两倍。王某认为该发放标准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补发一倍的加班工资。公司拒绝了王某的要求,王某遂到某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以国家法定节假日系计薪日,劳动者已经享有了一倍工资,故用人单位只需另行支付两倍工资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请求。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按照节假日加班工资系日工资三倍的标准向其补发一倍的加班工资。  相似文献   

14.
《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2013年报告》显示,中国劳动力加班较多,普遍存在工作时间较长现象,但是,加班雇员中只有不到一半(45.57%)领取了加班工资,加班时间弥补请假时间、领取加班工资且弥补请假时间的比例非常低(分别为5.44%、2.03%),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接近一半(45.44%)的加班雇员无任何补偿。此外,中国劳动力对目前工作的收入等方面评价较低,接近三成表示不满意。谋生仍然是劳动者第一位的工作价值。  相似文献   

15.
信息超市     
《工友》2013,(9):42-43
人社部:劳务派遣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保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日前明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8月29日,该负责人做客中智外企服务分公司关于《劳务派遣若干规定》重点条款解读沙龙,该负责人表示,人社部今年8月开始就《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称,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相似文献   

16.
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一、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答:有条件企业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相似文献   

17.
于和 《工友》2009,(10):35-35
案情回放: 任某是某公司操作工,每天实行“四班倒”,正常工作时间为6小时。2008年10月15日凌晨,任某在单位休息时不慎从窗台摔落跌伤。伤愈后,任某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部门的调查中,公司提出,任某当日凌晨4点已经下班,其系擅自到窗台睡觉时不慎摔伤,既不发生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因工作原因所致,不属于工伤。对此,任某辩称,在即将完成早班工作时,  相似文献   

18.
谭立独 《工友》2012,(4):30-31
《工友》编辑部: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5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的劳动者随意性很大,想干就干,想走就走,根本不执行上述规定。假若职工没有提前50日通知用人单位,单位能用经济手段处罚职工吗?用人单位能否对此约定违约金?  相似文献   

19.
管理和科技的进步促进了企业效率的提升,然而这非但没有使普通劳动者从烦冗的劳动中得到 解脱,反而加剧了隐性加班带来的困扰。在这一现象背后,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依然持续地承受着工作上的负担, 使其个人生活逐渐陷入物化的处境,工作与生活之间的冲突日渐加剧。研究认为,在资本与科技的相互交织之下, 法定的工时标准及其民主管理方式逐渐被重塑和弱化,制度的漏洞又在现实中降低了加班的法律保障力度。这 些因素共同构成了隐性加班泛滥的成因。研究建议,对隐性加班的法律规制,应当以规范雇主权力的运行为核心, 妥善处理职工民主管理与企业劳动管理之间的关系,并确定合理的加班认定标准,从而促进劳动者工作与生活 的平衡。  相似文献   

20.
问:我在一家事业单位找了一份清洁工的工作。该单位与我签订了二年劳动合同,每天工作二小时,每月九百元。最近我怀了孕,眼下要生育,我的用工单位,以我是非全日制工人,不但说我不能享受孕、产、哺乳三期待遇,而且还要解聘我,这样我很闹心。小时工、非全日制女工,就不能享受孕、产、哺乳三期待遇吗?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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