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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问题之一,而规避执行又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现如今在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想法设法规避执行,这一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也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长此以往势必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冲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甚至会产生社会诚信危机。本文以一起新型的规避执行行为为视角,并展开讨论分析,提出了作者的一些独特见解,与各位同仁探讨,以期对我国打击规避执行行为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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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法律尊严,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确保法律文书及时执行,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实行“限制高消费”,努力破解执行难的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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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也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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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是多年来人民法院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浙江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中,构建执行征信体系,通过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的公开,整合社会资源,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道德、舆论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解决"执行难"问题,努力形成当事人自动履行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局面。本文以浙江司法实践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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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要旨】为了加大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机构和执行法官要深入细致地落实实际举措,针对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而采取人性化执行方法和措施以及多元化执行调解手段,以法服人,以情动人,有效破解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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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机关的主要难题,而规避执行更是影响执行的突出表现。近年来,规避执行现象逐年攀升,相当一部分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所谓的合法方式规避执行,手段隐蔽,形式多样。针对这些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自2010年年底就下发了《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启了为期一年的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在该专项活动中,法院有的放矢地采取了各种反规避执行措施,既有法可依地加大了对规避执行的司法制裁力度,又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为此,笔者采编了以下四篇执行案例文章,透过这些文章可窥见法院为震慑规避执行行为而采取各种强有力的司法制裁措施,切实增强了执行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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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避执行定义及类别
规避执行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或与案外人串通,采取表面合法的手段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对法院执行设置障碍,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躲避法院强制执行。它是一种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貌似“合法”的逃避履行债务的不诚信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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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执行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当前的执行难则突出表现在因法律尚不健全,使一些当事人钻了空子,规避了法律,而法院在执行中则常常是于法无据,束手无策。因此,加强对执行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对规避法律,逃避债务行为的执行措施,是当前执行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就执行案件中遇到的被执行人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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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执行,是指负有偿还被执行人到期债务的案外第三人,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该案外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债务,并承担被执行人法律义务的一种执行制度。这种执行法律制度的确立,对于缓解目前法院执行难有重要意义。首先是代位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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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执行公告措施的思考冯华生,陈祥利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找不到被执行人是法院"执行难"中较为突出的难点之一。一些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变硬顶硬抗为消极躲避,不打照面,致使案件长期无法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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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被执行人公司利用关联公司规避执行的行为,要在执行阶段认定公司间人格混同以追究关联公司的责任存在诸多困难。如能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明确识别,直接执行该部分财产或对该财产及时进行保全,以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债务,将极大提高执行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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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现实生活中大量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违法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初部署开展了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一年多来,各地法院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采取得力措施全面推进,有关职能部门积极联动配合,已取得明显成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足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建机制、攻难点、谋突破"的工作思路,以执行创新为抓手,建立健全反规避执行工作机制、财产查控机制、执行监督管理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等各项执行工作机制,有力促进了执行工作的全面提升和良性运行。充分调研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司法实践中各种典型的规避执行案件进行分析提炼,研究反制措施,在此基础上正式出台了《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成为全省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开展的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既提高了案件实际执结率,增强了全社会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了解和对执行难状况的进一步认识,又赢得了社会各界更为广泛的支持,促进了执行环境的改善。为了更好地总结经验,交流成果,为防范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提供参考,本期集中选用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的5篇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为全国各地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提供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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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执行,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对该第三人进行的强制执行。由于这一制度具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的情况下,扩大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范围,在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对象以外,依据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案外第三人的财产,从而不仅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也有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然而,也正是因为这是由司法解释所确立的一项执行制度,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司法解释的功利主义倾向,即急于解决现实社会矛盾的动机,缺乏较为全面的理性思考和科学的制度设计,因而这一制度无论是在有关法律规定上,还是司法实务的操作中,都存在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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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践来看,被执行人往往存在着对抗心态,也即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拖赖等方法,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心理状态。它的基本特征是:对抗行为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国家审判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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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执行人的债权,不需要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执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限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法律文书。限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怠于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该到期债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