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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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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产品的发展风险责任及其抗辩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产品责任制度不仅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要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设立发展风险抗辩可使产品责任制度更具有经济合理性。但应严格限制发展风险抗辩的运用,否则产品责任制度将背离其创设的初衷———保护消费者  相似文献   

2.
发展风险抗辩与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属性并不冲突,对于促进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革新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不会不当阻碍受害人的救济,具有适用的正当性。以产品投入流通时世界最新最先进的科学技术水平来判断发展风险不符合自动驾驶汽车自主学习、持续升级的技术特点,也忽视了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尚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现状。为适应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判断时间点应适用“产品投入流通时+算法系统重大升级时”双重标准,科学技术水平的判断标准宜采取“行业惯性做法”,同时明确发展风险抗辩在设计缺陷与警示缺陷的具体适用,配备风险跟踪机制与风险分摊机制,以便最大程度平衡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3.
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杨慧 《行政与法》2006,(11):65-67
建立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是当务之急。我国有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规范效力层次低下,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原则性过强,缺乏可操作性;召回管理主体不明以及管理主体不具备专业性,导致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功能难以真正实现。应制定有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法律;修改《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缺陷”的界定,统一产品召回标准;明确规定发展缺陷不能成为召回责任的免责事由;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机构体系。  相似文献   

4.
因输血感染所致损害的法律救济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因输血使患者感染疾病的场合,如果血液提供者存在过错,由于过错责任原则的存在,患者可获得的法律救济较为简单。如果血液提供方没有过错,患者会求助于货物销售、默示担保、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诉讼前景不容乐观。货物与服务的二分法排除了在医疗输血领域货物销售法律制度的适用。血液提供的必要性、不可替代性和风险的不可避免性否定了默示担保和严格责任的适用余地。要获得产品责任制度的益处,患者要跨过"产品"、"缺陷"、"发展抗辩"三道关口,结果可想而知。  相似文献   

5.
赵西巨 《证据科学》2007,14(4):284-290
在因输血使患者感染疾病的场合,如果血液提供者存在过错,由于过错责任原则的存在,患者可获得的法律救济较为简单。如果血液提供方没有过错,患者会求助于货物销售、默示担保、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诉讼前景不容乐观。货物与服务的二分法排除了在医疗输血领域货物销售法律制度的适用。血液提供的必要性、不可替代性和风险的不可避免性否定了默示担保和严格责任的适用余地。要获得产品责任制度的益处,患者要跨过“产品”、“缺陷”、“发展抗辩”三道关口,结果可想而知。  相似文献   

6.
《产品质量法》加强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而产品缺陷责任在本法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直接影响着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但是立法有关产品缺陷的标准却有着相互矛盾的规定,不利于产品缺陷责任制度的适用,所以梳理有关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对于完善产品缺陷责任体系,充分发挥《产品质量法》的功能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7.
梁亚 《法学杂志》2007,28(5):123-125
应当以开发风险抗辩对一个国家经济生活产生的影响为标准来对其在产品责任诉讼中的适用与否进行抉择,同时本文对适用开发风险抗辩的限制条件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8.
应飞虎 《法学》2018,(3):14-28
近年来,虽有全社会的密切关注,但跨国公司对其产品的歧视性召回行动在我国仍然频现,个中原因殊值深究。把歧视性召回归因于我国的产品标准过低,属于犯了方向性错误,其实问题之实质在于我国在产品缺陷的设定上与标准相关联,导致缺陷事实与法律认定存在冲突。社会上绝大多数产品召回属于企业的自主召回,这主要是制度约束与利益考量之结果。仅仅用召回制度终结产品召回的内外有别远无法达致目标,我们还必须同时借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在缺陷界定、损害赔偿责任的设定、交易前信息的提供、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运用、消费者组织的力量发挥、民众对召回的正确认知等多方面作出制度回应。  相似文献   

9.
美国采纳严格产品责任的主要原因是:早期的法律不能给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保护;调整保证的法律不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的;美国的社会福利很大程度上不如其他西方国家。当今美国主要对于设计和信息性缺陷适用过失责任制度,严格产品制度仅适用于制造缺陷和非制造缺陷的销售者。欧洲和其他法域的严格产品制度远比美国严格。各种结构化和程序化的事务赋予美国公民更多诉至法院的机会。  相似文献   

10.
荷兰产品责任制度之新发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民宪  马栩生 《法学评论》2005,23(1):102-106
大陆法系之论著向来较少研究判例 ,本文从荷兰乃至欧洲的典型侵权案件出发 ,透过荷兰产品责任法 ,力图展现欧洲产品责任制度发展之风貌。其间涉及了荷兰产品责任法上的严格责任、欧盟产品责任指令对于荷兰法的影响、对产品缺陷的精确界定、警告义务、开发风险、政府责任、市场份额责任、售后义务等诸多内容。  相似文献   

11.
归责原则的确立对于产品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抗辩)事由的界定均深具意义.依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无过错责任原则,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销售者分担责任应以过错为前提.  相似文献   

12.
产品责任与产品缺陷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产品责任是因产品存在内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它不是合同责任也不等同于产品质量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在对产品责任归责时应实行严格责任,产品责任之诉中的产品缺陷概念包括产品具有不合理危险和不符合生产标准。建议加强产品责任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研究  相似文献   

13.
《北方法学》2022,(4):148-160
航空产品责任诉讼是航空事故受害人在欧美国家主张和维护其权益的一种惯常诉类。为协调和平衡制造商与受害人之间的权益,促进航空产业发展,两大地区在近80年的产品责任诉讼实践中逐渐形成一系列免责抗辩事由,如美国联邦法与州法优先适用抗辩、18年除斥期间失权时效抗辩、政府缔约人强制标准抗辩;欧盟产品责任指令中的当时科学技术抗辩等。这些抗辩事由反映出欧美保护航空制造业和放松监管的趋向。中国自主研发的C919大飞机即将进入国内外市场,为防范产品责任诉讼泛滥和保护刚刚起步的航空产业,中国可合理参鉴欧美航空产品责任免责立法和抗辩实践的新发展,制定单行的“航空航天产业促进法”,规定符合通用航空和商业航空制造业发展实情和规律的除斥期间,限定政府缔约人抗辩的适用范围,同时以不方便法院原则灵活调控航空产品责任诉讼的数量。  相似文献   

14.
智能汽车的核心特质是技术自主性,其飞速发展和快速应用给现有法律责任体系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智能汽车作为初级的弱人工智能产物,不宜赋予其法律人格,类比特殊侵权亦不足取。应迈向保有人责任即产品责任的二元责任体系:将机动车一方解释为“保有”人,构建智能汽车保有人责任体系。同时对产品责任进行相应的调整,由制造商和设计者共同担责,确立“熟练驾驶人”标准,适用因果关系推定,限缩发展风险抗辩的适用。  相似文献   

15.
我国从2000年起逐步引进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但尚对缺陷产品召回所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基本属性认识不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难以融入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监管执法体系,产品召回与行政处罚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两者表现为平行的关系、递进的关系、交叉的关系、聚合的关系和补充的关系等5种基本形态。在实践中,应结合这几种关系形态正确、合理地适用行政处罚与产品召回制度,实现产品召回与行政处罚两种有效的政府产品质量监管执法手段相互支撑、交替适用、协同实施,进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制度、召回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  相似文献   

16.
产品责任:欧洲视角的比较法评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世界侵权法学会"设计的"刹车片故障案"、"被感染的血液案"和"桥梁垮塌案"三个虚构案例是为了从不同角度检验各个法域缺陷产品责任的适用范围和严格性。"合法期待"测试与"消费者期待"测试存在两方面的区别。适用于缺陷问题的"风险—效用"测试与适用于生产者过错问题的"风险—效用"测试之间存在重要区别。单一的理论不能对严格责任在现有产品责任法适用范围内提供正当性依据。产品责任是包含消费者法引以为据的典型正当性事由的自成一格的责任。对更广泛范围的人提供保护,可以基于普通人对市场销售或投入流通的产品不存在安全性方面的缺陷具有合理期待而正当化。  相似文献   

17.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与产品责任制度不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要求企业对投入市场但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的缺陷产品承担法律责任,显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企业的质量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因而它也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然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过严也会对企业的创新能力造成伤害。就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缺陷产品的危害程度来看,对于一些社会危险性比较大、事故发生比较严重的缺陷产品建立召回制度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8.
产品责任之抗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产与消费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与生产者相比,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消费者合法权益固然要得到保护,但是生产者的利益也不应当被忽视。产品责任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生产者的利益。根据产品责任法的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抗辩事由通常有责任排除、责任减免和其他产品责任抗辩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19.
柴振国  赵英 《河北法学》2005,23(1):32-35
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服务责任与产品责任并列规定,但由于产品责任有<产品责任法>相配合,因此解释适用上没有什么疑义,而服务责任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抗辩事由等问题上并没有太明确的规范,尤其是在归责原则方面值得从立法政策上重新检讨,针对上述问题应重新审视我们现行的法律并做出相应的修正.  相似文献   

20.
吴菲 《法制与社会》2010,(30):37-39
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根本宗旨在于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体现了法律对公共利益的关注和社会化发展趋势。而面对我国日益增多的缺陷产品损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件,制定权威有效具备执行力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这就要求我们准确地界定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法律性质、召回范围、召回程序、主管部门、法律责任等。本文从我国立法现状入手,分析界定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提出一些立法完善建议,为完整系统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一些法理上的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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