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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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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份代持是实际出资人对外隐瞒其作为出资人的事实,委托他人做名义股东的现象。股份代持中存在着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公司及其他股东、公司外第三人相互间的复杂法律关系,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但并不完善,在立法上仍需要区别对待股份代持协议的效力,明确实际出资人瑕疵出资的责任,规定第三方债权人对股权如何保全与执行,信托制度将成为解决股份代持问题的最终手段。  相似文献   

2.
王尚 《法制与社会》2011,(33):96-97
隐名出资中包括了两个不同的出资主体,也就是实质上的出资人和名义上的出资人。前者指的是实际认缴出资的主体(即隐名股东),后者指的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材料上记载的出资主体(即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是否都有权利将转让股权?转让股权的效力又当如何认定?本文从股东资格认定角度入手,探讨了隐名出资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相似文献   

3.
代理制度是现代民商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代理制度与委托、行纪、信托三种制度的异同,以便能更准确的认识它们各自的性质特征和相互关系。  相似文献   

4.
显名股东虽然具备了股东法定形式要件,但由于缺乏出资之实质要件,在投资中存在为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不实责任等法律风险;为防止这些法律风险的出现,投资中要注意减少显名股东现象的出现,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取得出资的各种证据;在出现显名股东现象的情况下,要尊重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显名股东法律地位的认定要将股东出资与股东对公司承担义务和责任联系起来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5.
隐名股东之资格认定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一般被称为隐名股东。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因股东资格等发生争议纠纷的情况并不罕见。但我国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制,如何解决隐名股东相关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相似文献   

6.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涉及到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隐名出资人与公司以及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容易引发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股权权益归属纠纷、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名义股东股权处分行为效力纠纷以及出资瑕疵责任纠纷,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公司法解释(三)》总结了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依据《公司法解释(三)》对隐名股东资格确认及存在隐名出资情况下的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进行了解析,并对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理解和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解释。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隐名出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隐名出资人导致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主要表现在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隐名出资人、显名股东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隐名出资人、显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公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为解决隐名出资人的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本文拟从法理和立法逻辑出发,同时紧密结合司法解释三的解读,来简要剖析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最后提出保护隐名出资人权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股权激励计划是一种对经营者的长期激励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同样需要此类计划。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面临的特殊法律问题。如股权来源、股东人数限制及权利实现与股权变动等问题。本文认为确定股权激励方式很重要,并且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文件及善用信托制度等措施应对。  相似文献   

9.
刘旭萌 《中国审判》2021,(4):100-103
股权代持因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交叉和多方利益冲突等问题,始终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争论的焦点主要围绕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代持股权的权属,股权代持合同双方之间以及与公司、其他股东、合同相对人之间的多方关系问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虽承认了股权代持的效力,确认了投资收益的归属,但在立法上,关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和股权的归属等问题仍未明确。当涉及股权代持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股权代持与破产法律关系的交织又产生了更为复杂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隐名出资,2011年颁布的《公司法解释(三)》创设性地对隐名出资在实务中所出现的突出性问题予以规范,但并没有为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定性提供一个统一标准,从而出现了司法实践在碰到具体情况往往需要具体分析进行价值抉择。笔者探寻性地从显名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订立的协议出发,在双方对收益分配与权利归属的约定基础上,试图为司法实践具体确认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11.
周游 《北方法学》2015,9(1):152-160
《公司法解释(三)》对隐名出资问题进行了规定,引发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之新一轮省思。在隐名出资场合不仅存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还有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公司法解释(三)》的破局尝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反映出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反思股权本质,理顺股权当中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建构股权利益分离机制,兼顾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意思,将有可能寻求更为理性的破局之道,也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品格。  相似文献   

12.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隐名出资[1]是指隐名出资人和他人达成合意,由隐名出资人实际出资,而将他人(显名股东)记载于公司商事登记簿、章程、股东名册等公示材料的股权结构安排.以理性人的假设为基本前提的私法自治原则本身就是成就公平价值目标的途径之一: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主体充分意思自治的情况下所缔结的隐名出资协议,法律一般会推定是...  相似文献   

13.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资产的实际出资人和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中的显名股东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就产生了所谓的隐名出资问题。对于实际出资人,一般称之为隐名投资者,而对于未出资却登记为股东的一方,一般称之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是指公司其他股东只知道显名股东的存  相似文献   

14.
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包括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隐名投资人和显名投资人与公司以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等。本文首先界定了隐名投资的概念、特征及类型,从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认为股东的确定应根据隐名投资人是否直接以股东名义行使权利的不同情况来区别对待;构建隐名投资人、显名投资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应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以保护善意第三人为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5.
李璇 《法制与社会》2010,(35):114-115
表决权信托是表决权与信托制度的结合,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制度。表决权信托的客体是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但关于其客体为股权抑或表决权在学界还存在着争议。本文从学界两种不同的学说入手,分析两者的分歧点,从独立性和财产性质论证了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为表决权,并分析了承认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为表决权在维护委托股东和善意第三人方面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杨敏  王纯强 《人民司法》2023,(1):91-95+106
<正>股权代持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公司法并未禁止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利益而代持股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25条、第26条对股权代持行为进行了直接规制,确立了着眼于解决现实纠纷的具体规则。公司法解释三填补了司法裁判规范的空白,但由于相关规定原则性较强,导致司法实务中法院的裁判结果没有完全统一,尤其在股权代持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和股东资格的评判标准两个方面。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思考,笔者以目前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股权代持纠纷不同案例作为分析样本,以期能厘清股权代持纠纷的内外法律关系,达到完善股权代持纠纷法律适用、统一司法裁判思路的目的。  相似文献   

17.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隐名投资现象大量涌现。在隐名投资中,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却藏身幕后代请他人为名义股东。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承认实际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但是,实际出资人的存在是否具有正当性,有必要从法律价值角度加以分析。研究表明,实际出资人的行为通常不具有合法性,承认其股东资格有悖于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秩序原则。  相似文献   

18.
王雅婷 《法人》2024,(2):68-70
<正>公司经营过程中,实际信息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产生纠纷和债务时,谁来承担责任必然存有某些争议。如并不少见的股权代持情况,此种法律关系的建立虽是基于商业安排考虑,但由此引发的争议及法律风险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股权代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对于代持双方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双方合作可能始于“互利共赢”而终于“针锋相对”,亦会给公司经营发展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  相似文献   

19.
代理:体系整合与概念梳理——以公开原则为中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开原则是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基础,其体现为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公开原则的意义在于克服意思表示理论上的障碍,使相对人知悉其交易的对方当事人,从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但《合同法》第402条对隐名代理的规定,其适用范围过分狭窄,未来其应当置于民法典总则当中。《合同法》第403条规定的不披露本人的代理虽然也符合公开原则,但其以违约行为为前提,未来应当继续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不能适用代理的一般规则。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代理性质上均为直接代理,关于代理的规范性质上为归属规范而非效力规范。  相似文献   

20.
【裁判摘要】一、股权的挂靠或代持行为,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法人股隐名持有。法人股隐名持有存在实际出资人和挂名持有人,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协议以确定双方的关系,从而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对于一方原本就是法人股的所有人,对方则是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法人股的所有权,双方所签订的是法人股转让协议,协议中确定了转让对价以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的,不属于股权的代持或挂靠,可以认定双方是通过出售方式转移法人股的所有权,即使受让方没有支付过任何对价,出让方也已丧失了对系争法人股的所有权,而只能根据转让协议主张相应的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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