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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勃兴的时代背景下,出于主观权利理论与社会现实需求的双重考虑,就网络虚拟财产定位而言,应当放弃具有一定实益的关系范式与契合教义体系的利益范式,继续恪守权利范式以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化。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权物权说等网络虚拟财产权理论在网络虚拟财产权构造方面有所不足,故而仍须加以反思与补正。在损益学界既有学说的基础上,或许可以考虑分离网络服务合同与网络虚拟财产,将网络虚拟财产別除于网络用户债权效力之外,并且区分“物权所有权”与“非为物权的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继而以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为中心构造网络虚拟财产权概念及其规则体系。此外,尽管作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客体的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数据属性,但网络虚拟财产却不同于一般数据。被排除在网络虚拟财产范围之外的数据,则可以借由数据权益、人格权或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获得妥当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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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强制转让物权的法律维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何有物权立法之国家均无法回避物权强制转让的内容。依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发生的物权强制转让并不违背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相反,是对意思自治原则并无绝对性的最佳注释。强制转让物权必须注意强制转让与规则之间的关系、强制转让与权利实现目的之间的关系。鉴于强制转让物权是对权利人意思自治的限制,故物权的强制转让之发生应当具有一定的前提,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意志与公共利益发生了冲突。这意味着只有当权利人行使自己之物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方产生物权被按照法律规则进行强制转移的可能。物权的强制转让具有其一般条件和限制,它们与物权转让发生之前提共同构成了强制转让物权法律维度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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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界定涉及到物的归属,因而与《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密切相关.在未发生物权变动但受让人已经取得物权期待权的场合,法律应严格限制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权人只能行使破产别除权,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而不能行使破产取回权.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或者融资租赁的承租人破产时,出卖人或者出租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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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许许多多中国人来说,物权还是一个新概念,至于“物权法”更是一个陌生的词汇。所谓物权,就是对物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换一句话说,就是这个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哪些义务?我们怎样保护物权?……鉴于困惑太多,疑惑不少,今年“法学与法治巡回讲坛”期间,在《物权法(草案)》颁布之时,我们特别邀请了著名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对这些问题作了答疑,给了答案。———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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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健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1):185-200
物权的本质为何,千百年来吸引许多私法学者尝试提出一家之言。然而,大陆法系多数学者执着干物权乃人与物之关系,走入歧途;普通法主流学者把物权看成一束权利,同样是打迷糊仗。本文主张物权(或本文之名词“财产权”)有三种核心效力:对世、排他、追及。任何与物有关之权利若具备三种核心效力,就是物权。财产是人与人间关于物之法律关系之组合,而非人对物之关系。此种财产关系又可分成四种典型:人对国家、人对定限物权人、人对特定人如邻居、人对所有其他人。除了人面对国家徵收高权时外,财产关系都有或强或弱的排他本质;而此关系乃自动生成,此正是对世效力之本意。追及效力虽然有时隐而未显,但在财产权移转时会当然发挥作用。此外,所有权是财产权,但非后者之同义词。所有权(而非物权)才是一束权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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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物权公示的性质 物权公示究为物权权利的公示还是为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对此问题,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公示是对物上权利的公示,本文称之为“权利公示说”;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公示是对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本文称之为“行为公示说”;第三种观点认为物权公示既是对权利的公示,也是对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是二者的统一,本文称之为“统一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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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了《物权法》。从此,这部法律开始影响千家万户。什么是物和物权?《物权法》是做什么的?本期我们将一一解答这些问题。《物权法》上的物主要指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有体财产,即具有一定物理形态的财产,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等不同形态,如土地、房屋、汽车、手机等。同时,有两种特殊的财产也属于物的范畴:一是一些没有物理形态的无体财产,如光、电、网络虚拟财产等;二是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支票、债券、存款单上的权利能够成为质押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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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日益增多,本文通过对比当前各种相关权利属性的观点,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进行分析,得出网络虚拟财产权利是一种特殊的物权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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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人名,可得成立姓名权;物有物名,亦得成立物名权。物名即物之名号,物名权是对物名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名权是符号物权,其衍生于实体物权,又与之有所不同,是对物权结构的丰富和完善。符号物权与实体物权和而不同、相辅相成,共同表述物权的整体价值和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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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的“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似乎为建立频谱用益物权提供了依据。然而,频谱是无线电波的物理属性(频率)的集合,并非“物”本身,欠缺资源的自然属性,最多是一种准资源。只有在特殊含义的“稀缺”和“有用”语境下,才可称其为“资源”。频谱使用权是经行政许可获得的发射特定频率无线电波的行为权利,属于准物权范畴,不适于套用用益物权理论。为频谱使用权设计制度可以借鉴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独占许可:全部制度设计围绕权利进行,其中没有物的交付、流转、占有和消耗。动态频谱分配技术的出现,尤其是认知无线电概念的提出,从根本上颠覆了“一频率一权利”的物权前提,基于独占的频率用益物权理念面临挑战。频谱准物权概念的提出将视角集中到权利,不仅解脱了证明频谱资源具有物权特征时的尴尬,还为其流转规范以及技术发展留下了足够的制度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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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拟财产权的权利属性有物权和债权之争,双方各有正当理由,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不囿于传统的物权债权理论,而着眼于权利的实际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保护的重点,首先在于处理服务运营商与服务用户之间的关系,其次在于处理服务用户彼此之间的关系。虚拟财产中凝结有网络用户的劳动,具有人格独特性,因此不能认为运营商对虚拟财产拥有所有权。应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均归属网络用户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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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信息时代的产物,学界对其权利客体属性的关注始于2003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国内首例网络虚拟财产案——“红月案”。本文从“红月案”着手,通过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并结合当前学界普遍认同的三种学说,对其法律属性进行对比分析,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认定为物权,同时提出与之相对的立法保护有关研究和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