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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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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问责法治化对于反腐败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在分析行政问责法治化的科学内涵、基本原则和意义的基础上,从完善行政问责法律体系、加强行政问责执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问责法治化的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提出对策。以期对全面推进行政问责法治化,建设责任型政府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中关于公民参与的规定并不完善。本文指出要推进行政问责制建设,就必须要加强公民参与行政问责制度化建设,确保公民参与行政问责途径畅通,推动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发展,保证行政问责制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3.
西方国家政府官员问责制的实践及其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把西方国家政府官员问责制的实践概括为:建立国家政治责任追究机制。用法定的问责程序保证问责的公开公正.将道德规范以立法形式寓于责任追究机制中,政府官员问责制的问责客体和问责事由比较固定。对我国的启示是:建设新型“问责文化”,完善其文化支撑;推进问责制的法制建设。完善其法制支撑;增强人大刚性问责力度。完善其权力支撑:推进行政机关的管理创新。完善其管理支撑:加强监督和公民参与,完善其参与支撑。以期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政府官员问责制度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4.
我国行政问责经历了一个从权力问责到制度问责、再由制度问责趋向法治问责即问责法治化的过程。问责法治化不等于问责制度化,问责制度化是问责法治化的一种表象。我国行政问责法治化对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加强公民权利保障和完善反腐倡廉机制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行政问责法治化的基本理念应包括公众参与、规范统一、程序公正、权责一致、救济有力五个方面,其中公众参与理念是核心。  相似文献   

5.
行政问责法治化体现的是多数人的意志,其价值追求在于公众权利或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我国行政问责法治化的现实困境在于:法治化问责所要求的问责文化缺失、问责理念错位、问责体制不畅和问责制度滞后。我国行政问责法治化的实现路径在于:突出权利本位,塑造问责文化;保障公众参与,更新问责理念;强化权力制约,健全问责体制;加快统一立法,完善问责制度。  相似文献   

6.
彭元  邹鹏飞 《法制与社会》2011,(24):110-111
行政问责制度作为权力监督的重要一环,既可以督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同时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现阶段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不少缺陷,在问责的启动主体和问责运行程序等方面还有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赋予公民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公民直接利用诉讼的方式启动行政问责是可以考虑的一条新路。  相似文献   

7.
金婧 《法制与社会》2012,(4):174-175
公民问责作为行政问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与发展潜力.但是,目前我国的公民问责发展刚刚起步,面临愈多问题,最主要的有:一是公民问责意识欠缺;公民问责参与机制匮乏;公民问责回应机制匮乏.为了保障公民问责在实践中的有效实施,必须做到:提高公民问责意识,构建行政问责文化;完善公民问责现有路径,创新公民问责新路径;完善公民问责回应机制.  相似文献   

8.
邬惠如 《法制与社会》2010,(33):169-171,177
公众参与行政问责是公众主张或指控政府及其官员责任的社会行动。公众问责是以公众为主体的异体问责,具有相对于同体问责和其他异体问责的独特优势。但由于当前我国公众参与行政问责机制诸多方面的缺陷与不足,限制了公众问责的发展,抑制了公众问责的功效。本文指出要促进我国公众问责,就必须促进政务公开,畅通问责渠道,建立问责回应机制,完善公众的权利保障,加强对问责者的激励,提高公众问责的技巧和能力。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中央党政机关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行政问责的条例、办法和规定,一些官员被问责,行政问责制在我国有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在行政问责的主体、对象、事项范围、程序与方式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为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制,强化异体问责主体,明确行政问责对象,拓宽行政问责事项范围,健全行政问责程序规则,严格采用准确、恰当的责任追究与承担方式,以期推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责任政府的建设进程。  相似文献   

10.
行政问责程序是行政问责制度运行规范化、实效化、常态化的关键环节,它使行政问责由行政性而法律性、由碎片化而体系化、由内部运作而社会化、由选择化而普遍化。然而,目前我国真正或者完整意义上的行政问责程序还没有建构起来。因此,完善相关行政问责的程序规则势在必行。其中关键之点在于我们必须通过立法或者其他法律手段将行政问责程序建构起来。具体而言,行政问责主体应非行政化、行政问责罚则应法典化、行政问责方式应衔接化、行政问责过程应司法化、行政问责结果应效率化。  相似文献   

11.
本文指出应在工商行政问责的启动程序上,明确启动行政问责的具体条件;在启动问责的问责主体方面,除了有行政机关自身启动问责外,还可以考虑建立异体问责制度;在工商行政问责的进行程序上,完善工商执法问责立案程序、调查程序与处理程序,明确问责主体的调查权、调查方式,注重调查与处理的公开化。同时,建立工商执法问责的法律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2.
李伟 《法制与社会》2011,(6):161-162
公民是异体行政问责的重要主体,公民问责是异体行政问责的重要形式和重要内容,是行政问责深化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近年来,学者们从各自的研究视角出发,对公民问责进行了初步研究,包括公民问责的概念与意义,公民问责的理论基础,公民问责存在的问题以及路径改善的对策建议等等。  相似文献   

13.
行政问责制是政府官员向社会公众和民意机关承担政治责任的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行政问责制存在问责事由狭窄、对象不清、主体越位与缺位并存,责任不明、落实不力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我们需要明确行政问责制的要素构造与运行机制,加强人大的问责职能,完善政府绩效评估、行政公开、新闻监督等配套制度,同时要壮大第三部门,强化社会监督。  相似文献   

14.
公民参与政府绩效评估指公民有序的以合法、科学、有效的方式融入到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的过程,以提高地方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回应的实效性和科学性。但其目前还存在制度与法治欠缺、主体意识淡薄、参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推进公民参评的制度化和法治化、提高公民主体的综合素质、完善公民参与机制的三点对策。  相似文献   

15.
禹竹蕊  穆天祥 《河北法学》2011,29(9):156-159
行政问责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起步较晚,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制度设计存在缺陷;组织体系的混乱也使问责对象难以明确;缺乏统一的问责规范和完善的配套制度。应该在完善行政组织法的前提下,尽快出台行政问责条例,并健全相应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从突发灾难、特大事故,到民众的日常生活,一个又一个道歉官员的面孔出现在人们眼前。有关官员道歉的新闻见诸报端的频率不断增加,似乎已经成为官场生态中的一大热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许,这是时代的进步。但是,与道歉相比,人们更期待官员的问责与问题的解决。因此,新一届政府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完善问责程序,公开问责过程,明确问责主体和对象,切实增强行政问责的可操作性,营造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的浓厚氛围;同时,中央加大反腐力度,加快领导失察问责制的推行,落实党政一把手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我们期待,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进一步深化改革,建设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我们坚信,这是比单纯的官员道歉更重要的。  相似文献   

17.
本文分析我国行政问责现状,认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立法缺位、问责的前提条件不明确、问责随隶l}生较大、适用范围偏狭窄、责任形式不够具体明确等缺陷。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行政问责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将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构建具有指导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8.
对完善中国官员问责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如何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官员问责制度有诸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索。在问责主体方面,要把同体问责为主改为异体问责为主,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和广大社会公众的问责主体地位,并以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加以保障。在问责客体方面,要明确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领导班子的组成人员为问责的主要客体,明确问责的主要指向应该是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要在党务系统与政务系统之间进行严格的职责划分。在问责程序方面,要扩大问责范围,规范问责标准,完善问责过程,公开问责结果。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广泛掀起了"行政问责"的热潮,行政问责制作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制度创新,是我国迈向责任政府的重要一步。据统计,仅2008年9月,就有19名高官辞职或被免职,因此有人称2008年为"行政问责年"。目前,问责制在我国还处于初创阶段,有其不完善之处。本文通过对行政问责制的一般理论进行研究,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并提出从法律的角度来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如何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问责制度,有诸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究。在问责形式方面,应该包括政治问责和行政问责,即异体问责和同体问责两方面的内容。在问责主体方面,重点应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和广大社会公众的问责主体地位,并以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加以保障。在问责客体方面,要明确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领导班子的组成人员为问责的主要客体,并明确问责客体的问责形式和职责划分。在问责范围方面,应明确问责的主要指向应该是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并增加问责范围的透明度。在问责方式方面,应重视公开道歉与引咎辞职的作用,同时避免以政治和道义责任来掩盖和推脱纪律和法律责任现象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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