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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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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简易、速裁有案件范围限制,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下,以上两种审理程序仅为轻罪案件服务。然而案件有轻重,普通程序在现阶段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却没有分化。当重刑案件的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某个阶段有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时,根据适用条件显然不可以通过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继续进程,因此在仅有普通程序作为选择、而被追诉人又为司法机关表达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的意愿时,从普通程序中分离出更为简化的审理程序则尤为必要。当前,普通程序简化审已在实务中有所运用,然而存在规范引导、被告人的证据知情权尚未得到认可、有效辩护不足、法官参与力度不足以起到保障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公正性等问题,导致简化审程序在案件办理中的功效大大减退。未来应建立健全认罪认罚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制度规范,明确操作流程,保障被追诉人的证据知情权并为其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加大人民法院对案件审前阶段认罪认罚的必要性审查等,为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发挥相应效用提供条件。  相似文献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于控辩协商基础之上,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是这一制度中关键性、基础性的问题,必须通过科学的程序对审查起诉和侦查环节进行严格控制。为保障认罪协商的实质自愿性和客观公正性,有必要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增强平等协商的可能性;以有效辩护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值班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制度功能;在保留被追诉人上诉权的同时,要从上诉事由、二审审理方式等方面对上诉权进行适当限制,在权利救济与司法效率间进行平衡。  相似文献   

3.
公正和效率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两个最为重要的价值理念,也是检验一项诉讼制度运行实效的重要标尺。从实体公正维度看,刑事速裁程序在简化诉讼程序的同时,也增加了错误追诉的风险。从程序公正维度看,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追诉人并未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和理性未得到有效保障。从诉讼效率维度看,刑事速裁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简易程序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的适用中,非但没有提高诉讼效率,反而增加了一些办案流程,加重了司法人员的办案负担。对此,应当重新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准确理解其内涵,科学设计制度运行方式,完善律师参与机制。  相似文献   

4.
针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制度采用“检察主导”模式。“检察权决定”和“检察权裁判”分别主导量刑建议的生成与采纳。“检察主导”的形成既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质属性与功能定位有关,也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行使原则和角色定位相关。“检察主导”不仅契合我国刑事诉讼职权主义传统和“层控式”结构,而且可以保证控辩合意的兑现、激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以及提升诉讼效率。但是,当前“检察主导”也存在无法切实保障被追诉人对量刑建议的“有效同意”、容易僭越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等弊端。对此,检察机关应通过开示主要证据、实行有限抗诉、强化释法说理等,重塑“检察主导”下的控辩、控审关系,避免“检察主导”的失范化。  相似文献   

5.
德意日刑事处罚令程序与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有许多相似之处:二者都仅限适用于轻罪案件,都是不经当庭质证、辩论对被追诉人定罪处刑,实质上都要求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二者又存在一些区别:刑事处罚令程序严格禁止被追诉人会被判处自由刑立即交付执行的案件适用,而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并未对此作出限制;刑事处罚令程序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而我国刑事速裁程序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二者在定罪处刑方式和程序救济后的法律效果也有很大不同。我国可以借鉴德意日刑事处罚令程序,放宽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加强对被追诉人获取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明确对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从宽量刑的幅度,进一步简化庭审程序。  相似文献   

6.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运行的重点在于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具有双重属性:在实体法层面上,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是一种人的意向动机,在于满足刑法特殊预防的要求;在程序法层面上,不被强迫即为自愿,其在于满足刑诉法保障人权的要求。理论上,"自愿性"难以量化的主观性迫切需要树立底线正义观,以可测控的量设定自愿性的主观标准;程序上,检察机关与被追诉人的地位不平等性亟需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约束以及健全律师辩护制度,以构建一个完备的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7.
认罪认罚是建立在被追诉人自愿性基础上的从宽处罚制度。该自愿性以被追诉人意志自由和知晓指控事实与法律后果为前提,因而应当坚持客观上是否具有影响意志自由的因素和主观上是否知晓有关事项的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认罪认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非自愿”认罪认罚的风险,应当构建以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为内容的自愿性保障机制,使被追诉人的知情权、辩护权和反悔权得以顺利行使,并通过完善侦讯和录音录像制度、明确量刑建议标准和加强案件审查等方式实现权力制约。  相似文献   

8.
关于被追诉人本人是否享有阅卷权的问题,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均存在争议,迄今仍难以达成一致。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背景下,赋予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阅卷权具有其内在的必要性,这既是保证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基础,同时也是因为值班律师制度无法满足现实需求。认罪认罚案件中赋予被追诉人阅卷权,存在观念、规范和实践层面的障碍,需要通过完善制度去消解这些障碍。在阅卷权的实现机制上,需要科学设定阅卷时间和范围,在实施规则上合理安排阅卷地点和方式,并且配套程序性制裁作为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相遇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 ,引进证据开示制度势在必行。证据开示指庭审前控辩双方相互交换、知悉所涉案件的证据及相关信息的制度。证据开示的目的是追求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 ,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应确定证据开示主体 ,证据开示的责任和范围 ,证据开示的时间地点 ,证据开式的程序 ,以及法官在证据开示中的作用和对违反证据开式规则行为的制裁。  相似文献   

10.
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参与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基于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与合法性的考量,旨在防止没有罪的人虚假认罪、保证有罪的人出于真实意志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在最大限度内协助被追诉人因认罪认罚而获得程序上的从简和量刑上的从宽。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在立法上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设了值班律师制度,强调签署具结书时应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然而律师参与能否确保达到被追诉人明知、明智且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效果尚有待观察。消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有效辩护障碍的关键在于,赋予值班律师基础辩护权利并明确辩护律师相关辩护责任。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相遇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引进证据开示制度势在必行.证据开示指庭审前控辩双方相互交换、知悉所涉案件的证据及相关信息的制度.证据开示的目的是追求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应确定证据开示主体,证据开示的责任和范围,证据开示的时间地点,证据开式的程序,以及法官在证据开示中的作用和对违反证据开式规则行为的制裁.  相似文献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突出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与诉讼经济的衔接。制度的焦点集中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上,而忽略了另一诉讼主体被害人的权益,虽现行立法给被害人留有一定的权利空间,但在总体上尚不足以彰显被害人诉讼主体的地位。司法改革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要实现国家与犯罪嫌疑人或被追诉人之间的和谐,同样要追求被害人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和谐。  相似文献   

13.
基于繁简分流原理,刑事速裁程序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被作为一种"简上加简"的程序予以提倡。该程序模型旨在调整某些特定罪名的案件,且要求案件事实清楚、罪行轻微,被告人认罪、认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这与我国现行的简易程序、轻案快办、刑事和解等程序存在交叉,导致我国简易化程序体系凌乱。刑事速裁程序在实体维度上应进一步拓展适用范围,注重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强化律师的全程参与;在程序流程上应减少审前羁押,强化社会调查,完善审查起诉程序,试行精准刑量刑建议,构建一审终审模式,探索略式审理方式。  相似文献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成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一种主流。而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决定着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判断是否适用该制度的关键因素。自愿性的认罪认罚是指被追诉人在了解了认罪认罚后的行为性质以及后果后,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与控诉机关在罪名和量刑意见上达成一致意见的决定。自愿性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因素,自愿性与真实性、明知性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中,任何一个因素都是必不可少的。刑讯获得的口供当然是违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性的。对于哪种情况下的威胁、引诱属于被允许的,哪种属于不被允许的,可能需要法官去作进一步的裁量。但是我们可以探讨一些绝对不可接受的威胁、引诱因素。  相似文献   

15.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并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实践中认罪认罚制度上诉率虽低于正常刑事案件,但是出现大量空白上诉,不仅消耗司法资源,而且动摇司法权威。对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权与抗诉应对的合理性展开探讨,构建认罪认罚上诉机制和检察机关有条件的行使抗诉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制度。  相似文献   

16.
美国的联邦法院大多认为,除非刑事证据开示中的案件材料在庭审中被提出或者用来支持某一申请,否则法院不愿意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或普通法来认可公众知悉这些案件信息和资料的权利。只有佛罗里达州和罗德岛州认可刑事证据开示程序中的信息与资料对外公开,一方面源于审判公开原则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源于社会价值共识、权利平衡机制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共同作用。我国刑事案件审前程序具有封闭性特征,司法机关对案件调查信息的封锁与民众知情需求之间产生了深刻的矛盾。要重塑民众对司法信任感就应立足保障民众了解和积极参与司法的基本权利来构建我国刑事司法活动和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同时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构筑起阻隔舆论不当影响的屏障。  相似文献   

17.
本文从理论基础和具体制度设计以及检察工作实践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作一简要论述,在剖析证据开示有关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对证据开示的必要性,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不足等方面提出问题,并结合检察工作提出开示的方案。为刑事诉讼中辩护职能的发挥创造条件,以实现对抗式的审判方式,达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完美结合。  相似文献   

18.
证据开示是来源于英美法系的概念。目前,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已越来越广泛地受到我国学术界、司法界和立法机关的关注。本文围绕新《律师法》对律师阗卷权的影响,从开示程序、开示原则等方面对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诉前开示制度提出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开展一系列制度性改革,其中"和谐司法"、"认罪认罚从宽"、"恢复性司法"等缓和性司法理念与制度正在全面铺开。某些缓和性刑事政策需要被追诉方的品格加以佐证支撑,以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度量。因此了解和审查被追诉方品格因素就显得很关键。品格证据可以对被告人刑事责任承担产生较大影响。故研究品格证据,可在理论上界定品格证据含义特征,探究域外规则发展路径,归纳我国建立该规则的可行建议,完善我国证据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20.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改变了我国刑事审判方式,使我国刑事审判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证据开示制度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的重要制度之一,笔者通过比较分析英、美两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并探讨我国在证据开示中的做法,试图指出我国现存制度的不足,以期完善我国的证据开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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