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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我国袭警犯罪活动的日益猖獗,严重破坏了社会法律秩序,威胁着警察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对社会 治安产生了消极影响。本文结合我国袭警犯罪的种种形态及其特征,提出治本性的预防对策和治标性的抗制措施,一方 面实现对袭警犯罪的一般预防,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制压犯罪于已然,以实现对袭警犯罪的特殊预防。  相似文献   

2.
醉酒驾驶行为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且取得了实际积极效果,但其司法认定和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从醉酒驾驶行为的定罪量刑入手完善我国醉驾行为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3.
蔡丽佳 《法制博览》2014,(2):134+133
近年来,考试舞弊案件频频发生,连最严肃的高考都难以避免各种作弊手段,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很多学者从刑法的角度来研究考试舞弊行为,以期能有效的防治考试舞弊现象。本文从刑法的角度来探讨帮助、组织考试舞弊行为,通过分析该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社会危害性,认为该种行为有必要通过刑法来规制。而现行刑法对于这方面的问题还存在一些缺陷,不足以有效地规制帮助、组织考试舞弊行为,因此建议增设"帮助、组织考试舞弊罪",并具体提出了"该罪"的刑法规范模式。  相似文献   

4.
章洁 《法制博览》2015,(8):74-75
调查发现,近些年来,经常会有食品安全事故出现,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危害,这些食品安全事故,对社会道德良知进行了不断的拷问,也挑战到了刑法规制能力。为了更好的反应这些犯罪,立法机关修订了相关法律,对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制度体系进行了健全和完善。但是,要想真正有效规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司法阶段仍然是非常重要的阶段。本文简要分析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性,希望可以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5.
为有效防止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日本以刑法和特别刑法中的相关法条相配合,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整而成熟的规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制,我国应该借鉴日本的作法,顺应国际化潮流,不仅要注重处罚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而且需要加强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措施,通过立法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周边犯罪行为的处罚,扩大对未成年男性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6.
国际     
《南风窗》2012,(24):27-27
肯尼亚武装偷牛组织袭警在肯尼亚北部偏远地区,一个武装偷牛组织使用机关枪、炸弹等伏击当地警察,造成至少32名警察死亡。外媒称,发生这样严重的袭警事件,与偷牛组织在当地势力日益猖獗有关。风云Major Issue石原慎太郎成立"太阳之党"  相似文献   

7.
张春雷 《法制博览》2015,(5):103-104
期待可能性的相关理论是刑法理论中重要的内容,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理论规定,期待可能性的相关理论属于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因素,并判断包括故意犯罪行为在内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应该借鉴期待可能性的相关理论,不断完善刑法理论。本文主要阐述了我国刑法中关于期待可能性相关理论若干基本问题,分别讲述了期待可能性的相关理论简介、期待可能性相关理论在刑法学中具有的借鉴意义以及将期待可能性的相关理论引入到我国刑法中的对策。  相似文献   

8.
韩冰 《法制博览》2015,(4):70-71
理性的刑法离不开人性的信仰、人道的弘扬、人权的保障,"刑法是以规制人的行为作为其内容的,任何一种刑法规范,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假设的基础之上,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因此,刑法的本源性思考,必然将理论的触须伸向具有终极意义的人性问题。"1刑法的一切规范都要与之相契合从而寻求最大化的正义。本文通过对刑法人性、人道、人权的解读来探索刑法的内在底蕴和终极价值。  相似文献   

9.
尹维达 《法制博览》2015,(7):33-35,32
近年来,我国的汽车普及率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但是伴随而来的交通事故和毒驾事件频繁发生,尤其是毒驾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更是不容小觑,其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非常严重的。因此,将毒驾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内,对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和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将毒驾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具有合理性,应当在总结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关于治理毒驾的刑事立法,从而更好地保障我国的交通安全和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10.
互联网时代我国刑法客观解释更能适应发展需求,但客观解释以功利主义为导向,存在解释扩张化的趋势,不断挑战罪刑法定原则。对客观解释的限制应当内外结合,将文义限制和体系限制作为基本前提,注重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等价性;重申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充分发挥市场、网络技术规范等因素的规制作用,同时刑法解释应与国家网络治理大环境相契合,针对不同情形采取灵活的解释限度,在有效规制网络犯罪、保持刑法谦抑性和对罪刑法定的坚守之间找到平衡。  相似文献   

11.
由于食品安全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在整个法律规制体系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刑法学界一直致力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刑法修正案(八)》就对相关法律做了修改和增设,体现了国家和立法者对食品安全的重视。本文对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概念、刑法保护的现状以及刑法保护亟待完善的地方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性贿赂行为已经泛滥成灾,几乎到了凡有腐败必有性贿赂的程度,性贿赂行为的危害性极大,影响程度丝毫不亚于财产贿赂,但我国刑法对于性贿赂行为尚未规制,本文针对性贿赂行为的危害和现状、性贿赂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性贿赂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及性贿赂入刑定罪量刑的问题进行论述和分析。  相似文献   

13.
依法治国理论的提出表明中国共产党人治理国家新理念的形成,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于党的领导实践、途径问题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境界。我国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需要纳入法治的轨道,经济生活尤其需要法律的规制,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而垄断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竞争机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世界各国或地区都用刑法对其加以规制。我国应在刑法中规定垄断协议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罪、行政垄断罪和拒绝反垄断机构调查罪四种垄断犯罪,并规定各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刘欣  李璐 《法制博览》2013,(2):190+143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重。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率猛增,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律规制存在缺陷,没有实现有效惩罚与震慑食品安全犯罪的功效。民法、经济法由于其法律性质及强制性、惩罚性不足的问题,无法形成有效地保护,因此食品安全要通过刑法来规制是势在必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修改后,扩大了惩处范围,加大了惩罚力度。但仍有很多不足,本文主要对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刑法规制现状进行阐述,并指出刑法立法方面的不足,并初步指出立法完善的方向。  相似文献   

15.
虐待儿童行为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被刑法所规制。但传统的虐待罪囿于主体的天然限定性,无法涵盖所有的虐待儿童行为。虽然《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罪名的方式,延展了虐待儿童行为的主体范围,但主体范围的扩大未能充分解决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适用问题。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贯通民法和刑法,应当将其作为处理虐待儿童行为的根本原则。引入民事监护权视角,有助于为虐待儿童行为的定罪与量刑提供一种全新的分析路径。  相似文献   

16.
现行刑法欠缺对特定虐童行为给予否定评价的能力。虐童行为符合刑法所要求的犯罪化标准,存在犯罪化的现实需要。虐童行为的犯罪化宜采取:奉行刑法“最后手段”原则,合理设定虐童行为入罪的标准;采用行为类型化的立法模式,将虐童行为纳入整体的刑法健康权保障体系之中;理性审视刑法既有罪名规制范围与行为类型的内在关系,力戒“就事立法”的简单化操作;删除刑法虐待罪的规定,增设“虐待被保护人罪”。  相似文献   

17.
在数据时代,数据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监管数据交易的全流程实现了数据的安全流通。由此可知,数据交易平台已成为个人数据流动的中心。与此同时,数据交易平台在数据交易过程中怠于履行数据安全管理义务行为使数据交易平台面临“信任困境”,即增加了数据利用者(买方)对数据的不合法利用可能性,导致了个人数据存在严重的泄露风险。可以说,现行《刑法》中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能够强化数据交易平台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中的刑法义务,明确数据交易平台的刑法规制可能。但是,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数据交易平台主体资格不适格、不具备特定数据安全管理刑法义务等导致了数据交易平台的刑法规制不能,其背后的理论逻辑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仍坚持“秩序利益观”,构成要件设定存在漏洞。由此,要使数据交易平台刑法规制成为可能,不能受制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通说法益观,以刑事合规弥补构成要件中存在的不足,确立并强化数据交易平台数据安全管理刑法义务,推进数据交易平台的刑法规制可能。  相似文献   

18.
酷刑是国际公约明文禁止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禁止酷刑的相关内容,但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诉讼欺诈的现象时有发生,诉讼欺诈的存在会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信力造成损害,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发展,而关于诉讼欺诈是否可以定性为诈骗罪仍然没有统一定论。鉴于诉讼欺诈行为对社会的严重危害,且我国现行刑法无法实现对这种特殊性质诈骗罪的规制,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有必要将"诉讼欺诈罪"增设在妨害司法罪这一章节中。  相似文献   

20.
虐童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虐童行为达到严重的危害程度,可以构成伤害、侮辱等罪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足以规制频繁发生、轻重不一的虐童行为,刑法并无增设“虐童罪”之必要。增设“虐童罪”不仅无法达到有效预防虐童行为的效果,而且还会带来诸多弊端。虐童行为的发生有其深层次原因,盲目增设“虐童罪”只会让刑法承受不应承受之重。着眼于虐童行为产生的深层次原因,重预防、重保护才是我们的应然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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