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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逗笑总是轻松的事。逗笑的人,说出话逗人笑,他自己也显得轻松。凡成功的逗笑,说话人往往有必胜的信念和把握。在抗美援朝期间,有外国记者问郭沫若,中国志愿军进入朝鲜有多少人?郭说:“别管多少。就是打到最后一个人也还要打下去。”记者就不好再问了。那时苏联外长是维辛斯基,在会上遇见英国首相贝文。贝文说:“你是资产阶级出身的,我才是真正工人出身的。”维辛斯基回答说:“咱俩一样,都背叛了自己的阶级。”在资本主义国家里,政治家在竞选中,很讲究幽默。因为幽默的人,给人的印象是容易接近,好商量,办事从容。听说美国总统里根就有个班子,…  相似文献   

2.
幽默语言有滑稽感,会使人发笑。但人用幽默方式讲话主要不是为逗笑,一定还有重要原因。前面提到过,幽默话的特点是用曲折、含蓄的表达方法。这种方法的运用,一定有它的原因。我们就要考查这原因在哪里?其实人都很清楚,大人说话就比小孩子说得有讲究。小孩子说:“妈,我要撒尿。”大人能这样说吗?社会文明进化,人都讲文明,就不能和小孩子一样说话,只好拐个弯说:“我小便去”、“出恭”、“方便一下”……现在更文明了,说“上洗手间”。在韩国有写“化妆室”的,那就是洗手间,听说香港的人上洗手间小便,就说成是“唱歌”。人一听就明白。我小时…  相似文献   

3.
在开始本期的话题前,我们先做一个自我测试,看看你对孩子的溺爱指数有多高?请你根据实际情况回答下面的题目,每道题目都是单选. 1.您同意这样的态度吗:“给孩子足够好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是家长应该做的”? A.是 B.基本是 C.否 2.孩子提出要养一条蛇做宠物,坚持了好几个月,用各种方式哀求您,您会同意吗? A.会B.有条件的同意 C.不会 3.有人认为“不能强迫孩子,要跟孩子商量,征求孩子的意见”,您的态度是: A.同意B.基本同意C.不同意 4.您是否喜欢把好吃的菜、孩子爱吃的菜都放在孩子面前? A.是 B.基本是 C.否 5.您对孩子非常严肃地下命令,您需要反复重复多次,孩子才会执行吗? A.需要B.不确定 C.不需要 评分标准:每题10分为满分.  相似文献   

4.
谐音的滑稽     
前几年,外国驻北京的记者们邀请我到长城饭店去讲幽默。我讲到,幽默是随着社会、文化进步发展而自然形成的一种语言方式,是经过艺术加工的艺术语言。我说,中国有数千年文明史,中国人是很理解幽默的。但当时社会上一些人看到转载在报刊上的一些外国小幽默作品,认为中国人是看不懂也不大读得懂什么是幽默的。记得在讲课的现场,就有一位华裔的外国记者向我提出,中国人懂不懂得幽默等问题。我就用前面讲到的,河南一位农民说有一块地不上肥,说那是块“卫生地”的事,来证明中国人不但懂,而且还非常有幽默感。我说,中国人运用的一些幽默技法,外国人…  相似文献   

5.
问:我是正在读大学的一个女孩子。每当试着感受真我的情绪,就让我产生很多疑惑。我觉得太过敏感的人会很累。当什么都不想时,似乎发生在眼前的一切也都可以接受了。有时这个世界太真实的时候会让人绝望,而我不敢去面对真实,我竭力我竭力  相似文献   

6.
罗万里 《河北法学》2000,(1):135-137
一直以来,人们习惯于把不可抗力称为“免责条件“或者“免责事由”,学者们也普遍同意不可抗力是当事人用以免除责任的一个正当的抗辩事由,而且各国法律基本上都把不可抗力确立为免责事由.我……  相似文献   

7.
黄莎  夏丹  孙晓娟  许榴琴 《方圆》2023,(20):50-53
<正>检察官们在汇报案件时,会因为涉案孩子的遭遇哽咽落泪,还会因为孩子们重回正轨感到由衷的欢喜,这非常触动我。我一直都觉得,这支队伍是有情怀、有干劲的,队伍里的每个人都是把工作作为一项事业去奋斗追求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老百姓关心、社会各界都非常关注的工作。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也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通过一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孩子家庭教育的问题,看到社会的问题。”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娟这样告诉《方圆》记者。  相似文献   

8.
马克·吐温说:笑话的功能是引人发笑,笑不出的不是笑话。父母生二胎向大宝写"保证"书"便是一则"笑不出"的笑话。生儿育女是父母的权利和自由,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向有关部门打个报告,获得有关部门生育二胎政策指标也就ok了事。可是如今父母生育二胎,不怕组织不同意,却怕孩子干涉生儿育女事,这真是天下奇闻!父母生儿育女的自由权利被大宝们无情剥夺,"大宝"们比计生办厉害,比领  相似文献   

9.
父亲与法官     
正我的父亲为人诚实,工作起来很勤奋。他有一次向法官解释了为什么他希望免去他参加陪审团进行义务工作的原因。"法官大人,我的小食品杂货店是维持我妻子和8个孩子生活的惟一支柱。如果我来做陪审员,我就必须停业,这是我无法承受的。""琼斯先生,要是别人都像你一样,会出现什么情况?"  相似文献   

10.
九三 《方圆》2024,(5):66-69
<正>虽然在嬉笑怒骂中有讽刺和嘲讽职场中的“不正之风”,但更多是以幽默和深刻的形式将传统神仙世界与现实生活相结合,让读者在笑与泪中正向思考职场智慧西天取经上大路,一走就是几万里。在中国古代四大名著中,常有“少不读《水浒》,老不读《三国》”的说法。但对于《西游记》,却是公认的老少皆宜。年少的时候看《西游记》,觉得孙悟空调皮可爱,去西天取经的路上遇到的那些新鲜事、新鲜人(妖)也很有意思;  相似文献   

11.
我们的比较法学者们应该考虑和研究些什么问题?其他国家的比较法学家们这些年来都考虑和研究了什么问题?这或许也是比较法学的题内之义吧? 此处将德国比较法学会1950年以来部分年会的贺词和该会2001年年会的议题译 出,或可与同仁一些有益的信息。  相似文献   

12.
正2020年的年初和岁末,我碰巧办理了两起非常类似的命案,归纳起来有五个共同点:一是都发生在家庭内部;二是因死者家属不同意未解剖尸体且尸体很快被火化;三是事后都出现变故成为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四是死者家属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重要证人;五是由于没有尸体解剖导致后期诉讼困难甚至"流产"。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会出现这样的结果?表面上看,似乎是办案部门或者法医迁就了家属的意见,没有坚持进行尸体解剖,从而造成后续工作的被动局面。但实际上,我认为根源却在于我们的法律规定不当以及我们对法律规定的解读有误。  相似文献   

13.
今年4月,应吉林大学法学理论研究中心的邀请,我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做了一场“法律方法与法律智慧”的演讲,黄文艺教授做了简洁的点评。他认为,法律方法的研究虽然是基于司法立场、以规则作为出发点探寻事实法律意义的活动,但各种各样的法律方法仍然是以理论形态出现的。虽然坚持司法中心主义立场的学者认为:基于立法中心主义的研究所得出的关于法律普适化结论不能很好地解决具体案件。但是关于法律方法一般理论的研究实际上又陷入新的打着“司法立场”旗帜的普适性研究。而这种研究与立法中心主义倾向并无质的差别,也是要建构一种普遍主义的教条。我在其他大学演讲同类题目的时候有同学提出,法律方法能否制度化,能否变成必须应用的方法。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黄教授的判断。这确实是一个理论难题。我们知道,任何理论不管是站在什么立场上,都是一种抽象的表述,都是思维的表达。用语言所描绘的事实需要借助人们的想象才能变得丰满,才能被理解成事实。这是由语词本身的概括性所决定的。那么,理论的研究者该怎么办,我们能否在摆脱理论研究的普适性倾向时,使法学真正走向形而下。看来问题并不能很好解决。对法律方法与法律智慧的结合,黄教授的评价给我很大的启发。他认为二者的结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律方法研究的过度理论化倾向。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我认为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法律智慧虽然因其宽泛而难以把握,但如果我们的研究者给它一个具体的场景,我们一般能分辨出什么是智慧、什么是平淡、甚至什么是愚蠢。当然这种分辨也许并不具有一般性,只是特定场景中的智慧,对研习者来说只能起到启发思维的作用,而不可能照搬适用,但它对累积法律人的经验有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如果法律方法的部分内容可以上升为法条的话,法律智慧则因是具体场景中的智慧而很难上升为制度。法律智慧一旦上升为制度,面临的就是具体应用的问题,即使是智慧也仅是历史之光。法律智慧实际上是要解决法律解释过程中的创造与服从的矛盾,按图索骥式的“依法办事”,无所谓智慧或者愚蠢,但创造与服从也都是有正义之目的的。为了实现人类美好的目的,为了最终实现法治,法律人必须在实践中融入更多的智慧,否则就难以克服成文法律的呆板与僵化。为进一步明确与倡导法学教育的目的,当然也是为了促进法律职业化进程,《政法论丛》编辑部特邀我组织了一组“法治理念下的法律智慧”笔谈稿,欢迎各位法律学人积极参与。  相似文献   

14.
最近,正在读小学二年级的龙龙放学后总是有些不开心.妈妈询问原因,龙龙十分委屈地说:“我上课的时候举了好半天手,老师就是不叫我回答问题.都好多次了,老师总是不叫我!” 作为家长或老师,你鼓励孩子积极举手发言吗?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孩子是否举手发言呢?  相似文献   

15.
仲秋 《检察风云》2003,(16):10-13
楔子 世上常常发生那些令人难以置信的怪事.最怪的是那种"歪人走邪运"、"讨饭花子一个跟斗栽下却还撞到一块金砖上".已故相声大师刘宝瑞有个传世的经典单口段子<连升三级>,让人百听不厌.对此,我曾经以为这只是艺人们的加工杜撰,充其量是攒个笑料、抖个包袱,让人开心一笑.仅此而已.我不太相信真有这种奇事.  相似文献   

16.
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立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尊敬的各位教授、老师们、同学们:很高兴来到武汉大学。我知道,武汉大学是“世界上最美丽的大学之一”。我也曾看到过,武汉大学的一些学者在他们的论文后面会写下“于珞珈山”这几个字,我猜这里透露出几分自豪:作者是在风景优美的好山好水之间完成此文的。今天在座各位都身处优  相似文献   

17.
法治理念下的法律智慧——法律研究与学习的智慧之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今年4月,应吉林大学法学理论研究中心的邀请,我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做了一场“法律方法与法律智慧”的演讲,黄文艺教授做了简洁的点评。他认为,法律方法的研究虽然是基于司法立场、以规则作为出发点探寻事实法律意义的活动,但各种各样的法律方法仍然是以理论形态出现的。虽然坚持司法中心主义立场的学者认为:基于立法中心主义的研究所得出的关于法律普适化结论不能很好地解决具体案件。但是关于法律方法一般理论的研究实际上又陷入新的打着“司法立场”旗帜的普适性研究。而这种研究与立法中心主义倾向并无质的差别,也是要建构一种普遍主义的教条。我在其他大学演讲同类题目的时候有同学提出,法律方法能否制度化,能否变成必须应用的方法。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黄教授的判断。这确实是一个理论难题。我们知道,任何理论不管是站在什么立场上,都是一种抽象的表述,都是思维的表达。用语言所描绘的事实需要借助人们的想象才能变得丰满,才能被理解成事实。这是由语词本身的概括性所决定的。那么,理论的研究者该怎么办,我们能否在摆脱理论研究的普适性倾向时,使法学真正走向形而下。看来问题并不能很好解决。对法律方法与法律智慧的结合,黄教授的评价给我很大的启发。他认为二者的结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律方法研究的过度理论化倾向。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我认为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法律智慧虽然因其宽泛而难以把握,但如果我们的研究者给它一个具体的场景,我们一般能分辨出什么是智慧、什么是平淡、甚至什么是愚蠢。当然这种分辨也许并不具有一般性,只是特定场景中的智慧,对研习者来说只能起到启发思维的作用,而不可能照搬适用,但它对累积法律人的经验有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如果法律方法的部分内容可以上升为法条的话,法律智慧则因是具体场景中的智慧而很难上升为制度。法律智慧一旦上升为制度,面临的就是具体应用的问题,即使是智慧也仅是历史之光。法律智慧实际上是要解决法律解释过程中的创造与服从的矛盾,按图索骥式的“依法办事”,无所谓智慧或者愚蠢,但创造与服从也都是有正义之目的的。为了实现人类美好的目的,为了最终实现法治,法律人必须在实践中融入更多的智慧,否则就难以克服成文法律的呆板与僵化。为进一步明确与倡导法学教育的目的,当然也是为了促进法律职业化进程,《政法论丛》编辑部特邀我组织了一组“法治理念下的法律智慧”笔谈稿,欢迎各位法律学人积极参与。  相似文献   

18.
今年4月,应吉林大学法学理论研究中心的邀请,我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做了一场“法律方法与法律智慧”的演讲,黄文艺教授做了简洁的点评。他认为,法律方法的研究虽然是基于司法立场、以规则作为出发点探寻事实法律意义的活动,但各种各样的法律方法仍然是以理论形态出现的。虽然坚持司法中心主义立场的学者认为:基于立法中心主义的研究所得出的关于法律普适化结论不能很好地解决具体案件。但是关于法律方法一般理论的研究实际上又陷入新的打着“司法立场”旗帜的普适性研究。而这种研究与立法中心主义倾向并无质的差别,也是要建构一种普遍主义的教条。我在其他大学演讲同类题目的时候有同学提出,法律方法能否制度化,能否变成必须应用的方法。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黄教授的判断。这确实是一个理论难题。我们知道,任何理论不管是站在什么立场上,都是一种抽象的表述,都是思维的表达。用语言所描绘的事实需要借助人们的想象才能变得丰满,才能被理解成事实。这是由语词本身的概括性所决定的。那么,理论的研究者该怎么办,我们能否在摆脱理论研究的普适性倾向时,使法学真正走向形而下。看来问题并不能很好解决。对法律方法与法律智慧的结合,黄教授的评价给我很大的启发。他认为二者的结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律方法研究的过度理论化倾向。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我认为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法律智慧虽然因其宽泛而难以把握,但如果我们的研究者给它一个具体的场景,我们一般能分辨出什么是智慧、什么是平淡、甚至什么是愚蠢。当然这种分辨也许并不具有一般性,只是特定场景中的智慧,对研习者来说只能起到启发思维的作用,而不可能照搬适用,但它对累积法律人的经验有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如果法律方法的部分内容可以上升为法条的话,法律智慧则因是具体场景中的智慧而很难上升为制度。法律智慧一旦上升为制度,面临的就是具体应用的问题,即使是智慧也仅是历史之光。法律智慧实际上是要解决法律解释过程中的创造与服从的矛盾,按图索骥式的“依法办事”,无所谓智慧或者愚蠢,但创造与服从也都是有正义之目的的。为了实现人类美好的目的,为了最终实现法治,法律人必须在实践中融入更多的智慧,否则就难以克服成文法律的呆板与僵化。为进一步明确与倡导法学教育的目的,当然也是为了促进法律职业化进程,《政法论丛》编辑部特邀我组织了一组“法治理念下的法律智慧”笔谈稿,欢迎各位法律学人积极参与。  相似文献   

19.
今年4月,应吉林大学法学理论研究中心的邀请,我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做了一场“法律方法与法律智慧”的演讲,黄文艺教授做了简洁的点评。他认为,法律方法的研究虽然是基于司法立场、以规则作为出发点探寻事实法律意义的活动,但各种各样的法律方法仍然是以理论形态出现的。虽然坚持司法中心主义立场的学者认为:基于立法中心主义的研究所得出的关于法律普适化结论不能很好地解决具体案件。但是关于法律方法一般理论的研究实际上又陷入新的打着“司法立场”旗帜的普适性研究。而这种研究与立法中心主义倾向并无质的差别,也是要建构一种普遍主义的教条。我在其他大学演讲同类题目的时候有同学提出,法律方法能否制度化,能否变成必须应用的方法。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黄教授的判断。这确实是一个理论难题。我们知道,任何理论不管是站在什么立场上,都是一种抽象的表述,都是思维的表达。用语言所描绘的事实需要借助人们的想象才能变得丰满,才能被理解成事实。这是由语词本身的概括性所决定的。那么,理论的研究者该怎么办,我们能否在摆脱理论研究的普适性倾向时,使法学真正走向形而下。看来问题并不能很好解决。对法律方法与法律智慧的结合,黄教授的评价给我很大的启发。他认为二者的结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律方法研究的过度理论化倾向。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我认为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法律智慧虽然因其宽泛而难以把握,但如果我们的研究者给它一个具体的场景,我们一般能分辨出什么是智慧、什么是平淡、甚至什么是愚蠢。当然这种分辨也许并不具有一般性,只是特定场景中的智慧,对研习者来说只能起到启发思维的作用,而不可能照搬适用,但它对累积法律人的经验有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如果法律方法的部分内容可以上升为法条的话,法律智慧则因是具体场景中的智慧而很难上升为制度。法律智慧一旦上升为制度,面临的就是具体应用的问题,即使是智慧也仅是历史之光。法律智慧实际上是要解决法律解释过程中的创造与服从的矛盾,按图索骥式的“依法办事”,无所谓智慧或者愚蠢,但创造与服从也都是有正义之目的的。为了实现人类美好的目的,为了最终实现法治,法律人必须在实践中融入更多的智慧,否则就难以克服成文法律的呆板与僵化。为进一步明确与倡导法学教育的目的,当然也是为了促进法律职业化进程,《政法论丛》编辑部特邀我组织了一组“法治理念下的法律智慧”笔谈稿,欢迎各位法律学人积极参与。  相似文献   

20.
法官的任务和法官的智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今年4月,应吉林大学法学理论研究中心的邀请,我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做了一场“法律方法与法律智慧”的演讲,黄文艺教授做了简洁的点评。他认为,法律方法的研究虽然是基于司法立场、以规则作为出发点探寻事实法律意义的活动,但各种各样的法律方法仍然是以理论形态出现的。虽然坚持司法中心主义立场的学者认为:基于立法中心主义的研究所得出的关于法律普适化结论不能很好地解决具体案件。但是关于法律方法一般理论的研究实际上又陷入新的打着“司法立场”旗帜的普适性研究。而这种研究与立法中心主义倾向并无质的差别,也是要建构一种普遍主义的教条。我在其他大学演讲同类题目的时候有同学提出,法律方法能否制度化,能否变成必须应用的方法。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黄教授的判断。这确实是一个理论难题。我们知道,任何理论不管是站在什么立场上,都是一种抽象的表述,都是思维的表达。用语言所描绘的事实需要借助人们的想象才能变得丰满,才能被理解成事实。这是由语词本身的概括性所决定的。那么,理论的研究者该怎么办,我们能否在摆脱理论研究的普适性倾向时,使法学真正走向形而下。看来问题并不能很好解决。对法律方法与法律智慧的结合,黄教授的评价给我很大的启发。他认为二者的结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律方法研究的过度理论化倾向。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我认为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法律智慧虽然因其宽泛而难以把握,但如果我们的研究者给它一个具体的场景,我们一般能分辨出什么是智慧、什么是平淡、甚至什么是愚蠢。当然这种分辨也许并不具有一般性,只是特定场景中的智慧,对研习者来说只能起到启发思维的作用,而不可能照搬适用,但它对累积法律人的经验有重要作用。我们认为,如果法律方法的部分内容可以上升为法条的话,法律智慧则因是具体场景中的智慧而很难上升为制度。法律智慧一旦上升为制度,面临的就是具体应用的问题,即使是智慧也仅是历史之光。法律智慧实际上是要解决法律解释过程中的创造与服从的矛盾,按图索骥式的“依法办事”,无所谓智慧或者愚蠢,但创造与服从也都是有正义之目的的。为了实现人类美好的目的,为了最终实现法治,法律人必须在实践中融入更多的智慧,否则就难以克服成文法律的呆板与僵化。为进一步明确与倡导法学教育的目的,当然也是为了促进法律职业化进程,《政法论丛》编辑部特邀我组织了一组“法治理念下的法律智慧”笔谈稿,欢迎各位法律学人积极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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