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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6,(20)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审批程序问题,省人民委员会在1956年8月7日(56)省人焦字第595号"关于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工作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曾规定:省级各单位直属科长、各专署副专员、太原、大同市副局长、阳泉、长治、榆次市副市长,各县县长以上及相当以上职务人员的升级,报省人民委员会核定。为了便于各地直接掌握,统一考虑,简化审批手续起见,经研究确定,除了各专署副专员、各市副市长、省级各单位副处长以上和相当以上职务人员的升级仍由省人民委员会核定外,省直各单位直属科长、太原、大同市局长、副局长、各县县长及相当职务人员的升级,可分别由省级各单位、各市、专审核批准执行,并报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备查,不再经省人民委员会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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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法院正在进行机构改革 ,原先的执行庭更名为执行局。那么 ,新成立的执行局正副局长之职要不要人大常委会任免呢 ?现行的做法是由组织部门内审 ,法院系统内部采取公开竞争上岗的办法产生 ,人大没有介入 ,也未履行任何法律任免程序。笔者认为 ,此种做法 ,有违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 ,任命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决定撤销由他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和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职务” ,尽管现行组织法未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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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7,(7)
(一)为了控制内部书刊资料的编印出版,克服文牍主义、防止泄密和节约纸张,兹决定:一、省人民委员会所属各部门现在出版的内部刊物一律停止,由省人民委员会加强"山西政报" 的编辑工作,充实其内容,以代替各部门原出版的内部刊物的部分作用。政报不能代替的部分,可用公文通报,编印业务技术手册等方式解决。二、太原市和大同市人民委员会(其它各市、专、县如有内部刊物也包括在内),应当把各兹市现在出版的内部刊物,进行清理整顿,报告省人民委员会,经重新审批后再继续出版。(二)为了保证上进决定的贯彻实施,现对省人民委员会所属各部门、各专署及各市、县人民委员会今后编印出版内部书刊资料的报请审批办法作通知如下:一、今后如因工作发展的需要和纸张供应许可,各部门必须并且可能出版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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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5,(7)
(一)关于机关名称一、省厅所属的局,一律称「山西省××厅××局」。二、省厅、局、委员会所属的企业、事业机关的名称,中央主管部有规定者,照部的规定;部无规定、并曾经请示部批覆不拟规定者,由厅、局、委员会将所属机关名称提山意见,报由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三、各专署所属的室、科、处、局、委员会衔上一律加冠「山西省××专员公署」,如「山西省长治专员公署公安处」,「山西省忻县专员公署农林局」。四、设区的市人民委员会的办公厅(室)、各办公室、人事局和直属科、处的名称,均冠以「山西省××市人民委员会」,如「山西省大同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局」,「山西省阳泉市人民委员会卫生科」,其余各局、委员会衔上只加「××市」,不冠「山西省」和「人民委员会」,如「大同市财政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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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周报(英文版)》2008,(12)
六、司法制度与公正司法人民法院是中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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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主人》2004,(2)
2003年11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办法》就人事任免程序做了重要修改。《办法》删除了对任免程序规定不够具体的条款,增加了一些“刚性”的规定。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规定,拟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人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组织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必要时,可委托提请机关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任前调查——《办法》规定,对提请任命的人员,必要时,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可以到有关部门和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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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的质询权,是指由人大代表就某一问题向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询,并由受质询机关负责答复的权利。一、人大代表提出质询的法定时间《代表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地方组织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根据以上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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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2014,(14):4-5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根据这个决议,县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大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此外,本次会议还通过了七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其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自1979年7月8日起施行以外,其余六部法律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