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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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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生在幼儿园、养老院、社会救助站等监管机构的非典型虐待行为与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一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受到刑法的规制。两类虐待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看似不同,实则有着本质上的趋同性——都是一种十分紧密的社会关系,有较为明确的强势方和弱势方。但是,现行刑法对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刑法中的其他相关罪名也不能完全涵盖需要科处刑罚的非典型虐待行为,只有通过修改法律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才能使非典型虐待行为得到刑法的全面规制。  相似文献   

2.
根据《刑法》第260条之规定,虐待非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不能认定为虐待罪,而且其他罪名也不能恰当评价此行为,虐待罪的局限性导致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失灵。该局限性的根源包括对虐待行为的认识偏差、虐待罪的设置缺陷和刑法罪名体系的不完善。《草案》第18条之规定有进步之处,但是仍存缺憾,解决路径是将虐待罪去身份化,使其回归非身份犯行列。  相似文献   

3.
现实生活中“虐童案”不是个案,虐待他人行为也不只是虐童一种.处在社会更广泛范围内的、发生于非家庭成员之间的一般性的虐待行为,较多存在且社会危害性严重,应该运用刑法进行规制.我国刑法中的专门虐待行为罪名即虐待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虐待部属罪和虐待俘虏罪,由于行为主体和对象的限定性,均不能适用于一般的虐待行为.虐待的故意和行为有其自身性质,一般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但部分虐待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并符合其他的相应要件,可以适用侮辱罪.虽然这是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值得肯定的司法理念,却是次优之举,最佳方式是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4.
虐童行为的类型分析及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鉴于虐童行为的复杂性,对虐童行为有必要从伤害的类型和侵害主体与被虐儿童的关系的不同视角进行类型分析。在现行刑法的规定面前,对幼师之类非家庭成员虐童但危害结果未达到轻伤害以上的行为,按寻衅滋事罪或侮辱罪定罪处罚都存在解释上难以跨越的障碍,只能按无罪处理。通过立法修改将幼师之类的情节严重的虐童行为入罪化确有必要。针对我国现行刑法对虐童行为规制存在的不足,借鉴域外立法经验,有必要单独增设虐待儿童罪。  相似文献   

5.
频频曝光的幼师虐童事件暴露了我国刑法对虐童行为刑事处罚上存在的法律空白和尴尬境地。现行刑法中没有合适的罪名来规制这些虐童行为,同时局限于刑法中虐待罪主体的限制,大量的严重虐童行为无法得到刑法的惩罚。面对社会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有必要对现有刑法进行修正,适当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发挥刑法在儿童等弱势群体保护上的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6.
立法者设立虐待罪是为了加强对家庭内弱势群体人身的特殊保护,将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不符合其他犯罪而又长期存在的轻微伤害行为用法律加以规制,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等罪是位阶的关系,对董珊珊被殴打致死的恶性故意伤害案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7.
立法者设立虐待罪是为了加强对家庭内弱势群体人身的特殊保护,将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不符合其他犯罪而又长期存在的轻微伤害行为用法律加以规制,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等罪是位阶的关系,对董珊珊被殴打致死的恶性故意伤害案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8.
二十世纪以来,儿童权利保护运动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各国对于虐待儿童问题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在我国,预防虐待儿童事业还处于初期时段,目前尚没有一部保护受虐儿童的专门政策性文件,分散在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对较为原则,不仅操作性差、约束力弱,而且存在法律监管盲区。因此,我国刑法应当尽快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罪名,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将没有造成死伤但是性质恶劣的虐童行为予以犯罪化并纳入公诉案件受案范围,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域外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设置有"遗弃罪"、"不救助罪"、"交通肇事逃逸罪"等不同罪名,理论界有在我国刑法中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逃避交通肇事责任罪"、增设"特殊遗弃罪"、设置"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之不同建议。文章提出的完善有关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立法构想,主要涉及到对现行刑法第133条的修改和增加规范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新条款两方面内容。  相似文献   

10.
关于毒品犯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予以完善。一方面,应对相关罪名进行废、立或修改:(1)运输毒品罪应取消,对帮助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运输的行为人应以该罪的从犯论处;(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应增设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分子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行为方式;(3)应增设非法制造、运输制毒物品罪;(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之欺骗吸毒行为应归入强迫他人吸毒罪。另一方面,刑法第356条应取消,在刑法总则中增设毒品犯罪累犯。  相似文献   

11.
西安“药儿园”事件不仅反映了我国儿童保护、药品监管制度存有漏洞,也暴露出公安机关对该事件定性不准,有类推适用非法行医罪的嫌疑。“药儿”行为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应属于虐待儿童健康的行为。目前,我国刑法针对儿童保护方面存在缺陷。为此,可修正刑法中的虐待罪,引入日本暴行罪,或者创设虐待儿童罪。  相似文献   

12.
税收刑事立法比较与我国税收刑事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对各国税收刑事立法进行比较和对我国现行税收刑事立法缺陷评析的基础上 ,我国的税收刑事立法应进行如下完善 :取消偷税罪的列举式和数额加比例式的立法方式 ,采取列举加概括式和单独数额式的立法方式 ;增设抗税罪的单位犯罪 ;增设税务代理人偷税犯罪 ;对于发票犯罪 ,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来构建法条 ,以压缩罪名。  相似文献   

13.
教师虐童犯罪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教师虐童案件频发,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行为是以寻衅滋事罪还是以虐待罪处罚在学界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多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是并不合适。从长远考虑,应当适当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将虐童情节作为该罪告诉才处理原则的例外,据此以虐待罪规制教师虐童犯罪,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关于虐待罪规定中的“家庭成员”一词是确立本罪和限定本罪成立范围的重要构成要件。自《刑法》规定虐待罪以来,“家庭成员”概念的明确厘定都是以家庭作为分析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出现非传统的新型家庭模式影响下,“家庭成员”的概念内涵也应相对地予以扩张。研究以传统和现代两个维度作为分析家庭的进路,通过考察现实社会中实然存在的传统和非传统两种家庭形态,将虐待罪犯罪对象的“家庭成员”定义为:基于婚姻、血亲关系或非血亲的赡养关系以及非婚同居关系在同一家庭中一起长期共同生活的人。  相似文献   

15.
教师虐童案件频发,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行为是以寻衅滋事罪还是以虐待罪处罚在学界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多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是这并不合适。从长远考虑,应当适当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将虐童情节作为该罪告诉才处理原则的例外,据此以虐待罪规制教师虐童犯罪,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教师虐童案件频发,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行为是以寻衅滋事罪还是以虐待罪处罚在学界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多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但是这并不合适。从长远考虑,应当适当扩大虐待罪主体范围,将虐童情节作为该罪告诉才处理原则的例外,据此以虐待罪规制教师虐童犯罪,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 ,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出于直接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要收买者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仍决意予以收买。在认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时 ,要分清其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要分清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兼犯有强奸、非法拘禁、伤害、侮辱、虐待等罪 ,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所犯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于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或者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 ,并且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8.
愈演愈烈的"虐童"事件引发人们的持续关注,将此行为纳入刑事领域进行规制的呼声也十分强烈。然而我国现行刑法体系难以将诸多"虐童"行为合理评价和规制,因此,有观点提出增设"虐童"新罪以严厉惩治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笔者认为,此种观点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并在进一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对"虐童"行为规制的应然路径应在于完善现有虐待罪条款的基础上,进而对虐待罪的具体完善路径和我国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必要性提出了一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虐待罪属于亲情间的犯罪,家庭成员成为厘定该罪范围的重要内容。囿于对虐待罪犯罪表象恶的认识,主张对其施以重刑的思想成为必然。通过对虐待罪范围及其表现形式的分析,在基于和谐社会建设的主题语境下,认为对虐待罪的处遇应当在现行刑法规定范围内,对行刑方式作恰当的改变,对一般虐待行为和虐待罪之轻罪施行社区矫正的处罚;重罪依法酌情予以假释或减刑再进入社区矫正。使之既有利于罪犯真正改造,又有利于家庭建设与良好发展,达到刑罚的真正目的。  相似文献   

20.
频发的虐童事件不断冲击着社会公众的视野,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儿童这一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如何对虐童行为进行有效的处罚和治理.是一个亟需探讨的问题。虐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应当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之内。但是。在现有的刑法体系之下。对于虐童行为的规制,仅仅需要扩大“虐待罪”的主体适用范围即可。并不需要单独设立一个“虐童罪”。这是因为:其一.类似于“浙江温岭幼师虐童案”的虐童行为更符合虐待罪的特征;其二。扩大虐待罪的主体适用范围,而非增设虐童罪,更有利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和刑法体系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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