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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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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要旨】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海事事故双方互有请求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赔偿限额仅适用于两个请求之间的差额,此即一般意义上的"先抵销,后限制"。当同一事故中同时存在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时,由于两类请求的  相似文献   

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保险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种损害赔偿制度。我国海商法第十一章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了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章规定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下称基金)的程序,第十章规定了债权登记和受偿的程序。但两个法律均未直接明确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方式的问题,即限制海事赔偿责任是否以设立基金为必经程序?在未设立基金的情况下,法院能否主动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目前,海商法学界对此问题认识不一,在海事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我国海商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本文试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在内河运输中的适用以及法律冲突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一 所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船舶发生海难事故,给他人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将船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的一种赔偿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亦称船东  相似文献   

4.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赋予海事请求人与责任人的两项特殊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二章第三节以及第十一章对此分别作了较详尽的规定。在对这些法条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考察过程中,不难发现,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基本要素均是海事请求,但是两者所涉及的海事请求的项目、行使方式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5.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在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国际社会为此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一些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加入公约的国家数量有限以及公约之间的规定有所不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存在着冲突。我国《海商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应当借鉴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国内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6.
海上人身伤亡案件受害人有权选择请求加害方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违约或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应根据民法通则、海商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确定。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为一般原则,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旅客承担过错责任不合理。一般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而特殊侵权行为为无过错责任。现行的关于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的法律、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对赔偿范围、损失计算、责任限制的规定标准不一,相互不协调,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7.
根据民法、合同法中债的转移与代位的理论,分析了航运实务中第三人垫付行为的性质——根据不同情况或属于债权转让,或属于债务承担,或属于债的概括承受,或属于代为清偿。只有第三人垫付行为构成债权转让或代位时才可以取得船舶优先权的担保。基于人身专属性理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员工资之海事请求原则上不可转让,但在等额有偿转让时应有例外,而且此项请求可以代位;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不可转让,仅可代位。在海事请求转让或代位的同时,第三人应取得相应的船舶优先权。  相似文献   

8.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所特有的制度。有关该制度的内容,我国海商法界已有比较系统的论述和介绍。海商法的颁布,也完善了这方面的实体规定。然而,由于海商法未涉及到程序问题,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程序尚处于实践探索状况。鉴于向海事法院申请责任限制的案件已陆续出现,本文拟就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操作程序试作探讨,借此求教于专家和同行。  相似文献   

9.
梁旭 《特区法坛》2005,(1):36-37,35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事诉讼特有的诉讼制度,它是指针对某一次海事事故,责任人(如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依法限制其对该次海事事故产生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应赔偿的总额,并通过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避免该次海事事故产生的债权人对责任人的其它财产行使权利,以及在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后,该次海事事故产生的债权人的债权尚未满足的部分归于消灭的制度:该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法律从实体上、程序上设定的在某一次海事事故发生后,平衡并解决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及责任的机制,也就是说,能否公平、  相似文献   

10.
“泰坦尼克”案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国华 《现代法学》2005,27(4):189-193
从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内法的规定,以及有关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的解决,不应仅仅适用法院地法,同时还需要适用国际条约、船旗国法、最密切联系地法律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同时,中国《海商法》的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因船舶碰撞造成海上人身损害属于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如受害方仅向造成碰撞事故的一方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法院是否应当追加另一方侵权人为共同被告?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在共同侵权诉讼中,法院应将没有被起诉的侵权人追加进来。但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应较一般法律规定优先适用。因此,受害方仅向造成碰撞事故的一方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不追加未被起诉的其他共同侵权人的做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关规定及"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  相似文献   

12.
《司法业务文选》2013,(12):2+49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1日发布)裁判要点1.对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法院仅就申请人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程序性审查。有关申请人实体上应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事故所涉债权除限制性债权外是否同时存在其他非限制性债权等问题,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准予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中华人  相似文献   

1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独有的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是一种限制性赔偿制度,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直接导致责任人向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于各国国内法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处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时就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集中表现在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管辖冲突,因此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管辖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笔者从三个重要的责任限制冲突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结合我国新颁布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章…  相似文献   

14.
为正确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5.
海上打捞引起的赔偿请求能否限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其予以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对碰撞船舶之间追偿的打捞费规定为应受限制,但不周全,建议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外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即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碰撞以及船舶扣押制度等都不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优先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内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除并行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限制制度外,所有其他责任限制制度,要么受制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要么共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限额,而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行的责任限制制度,则互不影响,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即在同一事故中,可能并存独立的互不影响的几个责任限制的限额,如海事赔偿责任的限额、油污损害赔偿的限额、有毒有害物质赔偿的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不是抗辩权,也不是请求权,而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仍然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称之为"海事优位权"。  相似文献   

17.
虽然责任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最直接法律后果是避免了债权人对责任人的任意财产行使权利和使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免遭扣押,但其最根本目的仍是限制赔偿责任,所以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诉讼抗辩一样,是责任人行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形式之一。根据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法院只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进行程序性审查,即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既非责任人限制责任的必经程序和前提,①也不等同于责任限制主张已经得到支持。只有在对相关债权进行确认的过程中,法院认为责任限制成立,已完成  相似文献   

18.
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海上侵权连带责任的协调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海商法》以及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如何处理海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连带责任与责任人享有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之间的关系,而这一关系问题却是处理相关案件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笔者提出无论在连带责任内部关系抑或外部关系中,责任方所享有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均不应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受影响;在一方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时,所有连带责任方对受害方承担的连带赔偿数额也应相应限缩。  相似文献   

19.
阐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历史动因,基于海上风险的相对变迁,借鉴船舶油污损害的双重赔偿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应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之外,确立补充赔偿制度,采用海事赔偿基金机制,对船舶侵权的受害人提供补充性救济,从而适度修正责任限制制度下的权益失衡格局,引导海事赔偿制度从海运政策保护性趋向法律公正性.  相似文献   

20.
船舶保险合同中对船舶碰撞是否包括间接碰撞未作解释,也未将间接碰撞列入保险人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对间接碰撞事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应认定符合保险法和海商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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