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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人大监督是我国对司法权力监督的基础和核心,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在整个监督机制中发挥着特殊的重要作用。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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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5,(4):48-51
马克思公有制权利体系理论是当前研究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理论基石。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包括劳动力所有权体系和生产资料所有权体系两方面的内容,但后人把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等同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理论,直接造成了对马克思公有制权力体系理论的误读:将公有制等同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否认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将生产资料公有制理解为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种误读反映在社会主义实践中是劳动者不能充分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社会主义改革就是通过建设民主法制,促进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和生产资料个人所有权的实现,并根据这两个权利来控制和监督行使占有权的国家和其他机构,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相似文献
3.
《人大建设》1998,(6)
监督"一府两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要使监督到位,首先必须认识到位,提高对监督重要性的认识。——人大监督具有权威性和不可替代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具有权威性、必然性和不可替代性。就整个国家监督体系而言,这是法定的权力,不是可监督可不监督的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也是法定的义务,不是可接受可不接受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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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是为了防止司法权的滥用。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制权。目前在我国,虽然并未有明确的分权机制,但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还是有明确界限的。应当承认,在当前的国情和制度下,不仅司法权力,也包括我国的国家权力,在如何被监督与制约方面都没有形成一套规范的制度。因此,对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的完善,应首先完善其他权力机关对司法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规范其他形式的监督与制约。完善人大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是题中之义。从中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司法权力源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人大监督与制约司法权力责无旁贷。 相似文献
6.
我们知道,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是有边界的,健康有序的权力运行离不开有效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发生懈怠、寻租、变异,手握监督、选举任免等权力的人大代表们也不例外。提请罢免是选民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这种监督就像人大代表对经其授权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样,既有必要性,更具正当性、合法性。 相似文献
7.
列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问题,为遏制权力腐败,巩固政权,对权力监督进行了深入探索,形成了党内监督、工农群众监督和法律监督“三位一体”的权力监督思想。列宁的权力监督思想和制度设计,对于我国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规范党和国家的权力运行、推进国家法治和反腐治理等多方面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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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国家权力的分立制衡理论与其具体的实现模式并不是惟一的。国家权力架构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应从其所依存的政治背景下进行考察。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背景下,法律监督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被赋予检察机关,体现了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在我国权力监督薄弱的情况下,应当发挥检察机关对公权力的法律监督,尤其是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行。 相似文献
10.
二、完善监督工作制度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亟需加强人大监督制度建设。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在我国监督体制中,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这是因为人大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其实质是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权力的规范和制约。这些年来,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一定进展,特别是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工作比较活跃。但是人民群众还不满意,特别是在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群众反映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