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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还是风暴角——解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的避风港作为网络搜索服务商侵权责任的限制规则,目的本意在于限制网络搜索服务商可能面临的版权侵权赔偿责任.虽然立法为网络搜索服务商"进港"避风设定了条件与例外,但这并不是审查义务的设定规则与共同侵权判断规则.因此,准确理解和把握避风港规则是正确适用的前提,从而避免将立法为网络搜索服务商提供的"避风港"异化为"风暴角",背离立法本意. 相似文献
2.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著作权侵权责任立法之探讨——从百度案与雅虎案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不足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最近几年来,为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行为并保护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我国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商责任承担作出了限制。结合备受关注的"百度案"与"雅虎案",笔者将对网络服务商承担责任的"明知或应知"的判断标准以及"安全港"抗辩原则有可能造成的权利滥用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改进的建议,以供探讨。 相似文献
3.
论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不构成对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法律追究其版权侵权责任的客观基础在于,搜索链接服务扩大了版权人因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对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并将服务商明知或者应知具体的链接侵权作为追究其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应承拒共同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应做出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4.
网络服务商过错责任的合理界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在2006年7月1日生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并没有明确对网络服务商侵权的主观状态进行界定。本文认为,在未来《著作权法》的修订中应增加对网络服务商主观标准以及其具体合理注意义务的相关规定,以完善网络版权中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认定。 相似文献
5.
全国人大在我国入世前夕修改了著作权法,本文主要论述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一方面新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网络传播权,这符合国际立法趋势更有利于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新著作权法未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作者论证了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问题,认为有必要将其纳入新修改的著作权法. 相似文献
6.
全国人大在我国入世前夕修改了著作权法,本文主要论述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 保护问题,一方面新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网络传播权,这符合国际立法趋势更有利于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新著作权法未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作者论证了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问题,认为有必要将其纳入新修改的著作权法。 相似文献
7.
设链行为之间接侵权的认定——兼评优度诉迅雷案一审判决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中“应知”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使得网络搜索服务商过错责任的界定有了新的局面。2008年2月3日在浦东法院一审结案的优度诉迅雷一案,即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又一探索间接侵权、红旗标准及"避风港"理论的司法适用,以及搜索服务商的设链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而使搜索服务商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论通知删除制度——基于公共政策视角的批判性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问题的提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简称为《条例》)在我国数字版权法制中正式确立了“通知删除”制度(notice-and-takedown regime),其目的在于确保版权人能够使侵权材料快速地从网络中移除,同时也保障合格的网络在线服务商(OSP)免于因其网络用户之侵权行为而可能承担的责任。版权人获得了与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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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应承担过错责任,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主观状态.对此,在将来<著作权法>修订时应增加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具体合理注意义务和间接侵权中的主观判断标准等相关规定,以完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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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的法律 举步维艰的网络产业——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及其责任限制与反限制的基本理论来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无视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类型,一刀切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势必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打击网络服务的积极性;无视国内外立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限制规则——避风港规则的规定,简单化处理网络侵权纠纷。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造成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冲突,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合理规定无法适用等。因此,建议删除《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保留第1款,并补充一句:"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删除第36条的规定,将网络侵权责任作为专门一节,整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