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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随着价格竞争在我国市场经济企业竞争中地位的加强,价格歧视在企业营销实践中的运用目益增多,不法价格歧视行为也日益增多,我国有必要加强对价格歧视的相关立法工作.我国现有的<价格法>与<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相关价格歧视条款过于简单,价格歧视构成要件不明确,客体要件内涵宽泛,使得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是加强价格歧视立法不可或缺的工作,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将价格歧视的客体要件界定为相同质量的商品,并将具有微小差异的商品及相同成本的商品及相同成本收益率的商品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2.
本文从考察房地产价格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出发,分析了这种行为产生的社会经济背景,并结合《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具体情况提出加强市场价格监管,遏制房地产价格违法行为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3.
赵琪 《前沿》2007,(8):99-101
文章首先对维持转售价格的特征进行分析,并给出界定的概念,通过对维持转售价格行为复杂的消极影响的分析,为反垄断法对其规制奠定合法基础;然后笔者结合国外先进的反垄断立法经验和国内实际需求,对我国反垄断立法对维持转售价格方面的规制提出了合理建议,认为应当结合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采用原则性的禁止规定与责任豁免的例外相结合的立法体例。  相似文献   

4.
《江西政报》2006,(3):31-32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5.
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现象的产生原因包括毕业生自身的原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和我国立法管制的缺位。我国现阶段有关就业歧视规制的立法缺陷主要表现在立法规制的不足、行政执法的不足和司法规制的不足三个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现象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价值理念。通过立法手段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现象进行法律规制,是维护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提高大学生就业率,提升国民生活质量的需要。应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并将反就业歧视纳入高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体系中。  相似文献   

6.
《江西政报》2006,(8):24-26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  相似文献   

7.
段葳  高严 《理论月刊》2023,(9):123-132
数字经济下的最惠待遇条款,是近年来各国反垄断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型价格限制条款,可能造成促进共谋、妨碍竞争的不利后果。然而如何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制却始终是一个难题。2022年欧盟《数字市场法》的通过,是对数字时代反垄断法发展的一次大胆尝试,同时也为最惠待遇条款的规制探索了新的路径。因此有必要对其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在洞悉欧盟反垄断立法要义和理念的基础上,同世界各主要反垄断执法区域的规制路径进行比较,在提炼经验与共识的基础上推动我国反垄断实践的完善。通过分析最惠待遇条款的竞争效应,可明确新规定下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的新影响。尤其是在我国2022年《反垄断法》修订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发展与反垄断实践的现状,为最惠待遇条款规制路径的建构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8.
《山西政报》2007,(20):5-6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组织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和科学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9.
对我国反垄断立法框架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市场竞争机制还不完善,各种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严重阻碍了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的形成,作为对正在进行的《反垄断法》起草工作的学术回应,本文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指导思想及规制对象进行了框架性概述。  相似文献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们对《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特制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2.
2013年的沪金价格垄断案是一起典型的横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件,这个案件不仅仅是由五家金店通过协商达成价格垄断协议,而且作为自律管理者的沪金行业协会也参与促成了该价格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对于横向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和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行为都通过立法予以禁止,只在极特殊的情形下即限制竞争的益处明显大于限制竞争的弊处之时方予以豁免。  相似文献   

13.
叶明  李鑫 《长白学刊》2021,(2):78-84
当今,数据成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生产要素,对数据的控制力也成为企业在数字市场中赢得竞争优势的关键。由于数据驱动型企业容易获取用户数据并将其转化为自己的竞争筹码,围绕数据产生并具有隐秘性的剥削性滥用行为屡见不鲜,已演化出数据的不当收集及使用、数据交易中的不质疑条款、大数据价格歧视三种典型行为。然而,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剥削性滥用行为,我国传统反垄断法规制方法存在较多问题。在坚守原有反垄断法规制滥用行为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应转换规制理念、明晰行为认定方法、确定违法性判定的新标准,加重考量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规制数字经济背景下剥削性滥用行为,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4.
许英 《理论月刊》2007,(3):111-113
作为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此之前,社会各界对草案中有关行政性限制竞争内容的“去”与“留”都是众说纷纭。然而,此次提请立法机关审议的草案中设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章。这说明,行政性限制竞争应纳入反垄断法进行规制的立法建议进入了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借此立法良机,主要探究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价值,并对草案中已取得的立法成果和不足做出评析,进而为草案的进一步修改提出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5.
德国著名经济学家路德维希·艾哈德曾言:"竞争是获致繁荣和保证繁荣最有效的手段。只有竞争才能使作为消费者的人们从经济发展中受到实惠。"而价格垄断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未实施该垄断的经营者权益,最终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目前,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多个层面,我国都未能对价格垄断实施有效规制,致使消费者利益普遍受损,且维权难度较大。因此,在反价格垄断视阈下保护消费者权益,亟需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完善反价格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加强行政处罚的力度、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和违法主体的刑事责任制度;二是提升反价格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威性,赋予反垄断委员会在特定情况下的调查权;三是加强对消费者反价格垄断诉权的保护,发挥消费者保护组织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内蒙古政报》2006,(6):9-10
第一条 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于1997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价格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规范价格活动的一部重要法律。价格法的颁布,是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又一重要举措,对充分发挥价格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保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制定价格法的必要性价格是重要的经济杠杆,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各项社会经济活动的结果都要通过价格反映出来,价格活动使国民经济各部门  相似文献   

18.
价格乃市场经济最为灵敏的信号灯,具有传递供求信息、指导资源配置、引导消费方向之重要作用,价格竞争的公平与自由,是促进市场繁荣的力量。端视今日中国,正处于现代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价格对经济发展的意义尤为突出。有鉴于此,毕十三年之功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价格垄断行为特别关注,其态度也极为坚决:市场机制功能要正常发挥,必须清除危害经济健康的价格垄断行为。  相似文献   

19.
刘娟 《前沿》2012,(19):90-92
民事责任制度是我国规制企业垄断行为的最原始最基础的责任形式,并且几乎每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都会规定了民事责任制度.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的价值追求往往是有效竞争,而不是填补损害.本文从反垄断法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本质着手分析,剖析了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体系的现状及问题,对完善与规范我国反垄断法的民事责任制度提出策略探讨.  相似文献   

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们对原国家计委发布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5号令)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特制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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