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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拥有变更指控罪名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夏珍珍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2):50-52
刑事公诉变更制度是现代公诉制度的重要内容,它对于矫正起诉指控中的错漏,发现实体真相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刑事诉讼中法院无权变更指控罪名的观点进行批驳,提出法院拥有变更指控罪名权的理由,并对法院行使变更指控罪名权的程序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明确的授权性解释,目前,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行为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理论界对于该制度的看法不一,比较各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制度上应当建立程序性限制。 相似文献
3.
比较法视野中的公诉变更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虹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11(5):50-54
公诉变更制度是现代公诉制度的重要内容,它对于矫正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保证法院的公正审判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对公诉变更制度作明确规定,并在现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立法,进一步完善公诉变更制度。 相似文献
4.
法院在案件庭审结束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不一致时,可改变指控罪名,按照自己审理认定的罪名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司法实践中,应通过立法明文规定法院享有变更罪名权,并对其变更程序、时间限制、管理分工作出细化。 相似文献
5.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21,(5):85-91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语境下,如果检察机关与被告人已就犯罪事实、指控罪名等方面达成一致,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予以确认,那么庭审阶段的法院不可自行选择变更指控罪名,否则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初衷相背离,会带来后续庭审的程序适用、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等程序问题。基于以控辩双方的平等协商来寻求司法效率和公正的平衡的考量,可行的做法是:从变更指控罪名的具体类型为出发点,完善法院变更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指控罪名的程序设定;以被告人权益为落脚点,提出支持律师在法院变更罪名情况下进行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思路,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控辩对抗之基本格局;允许值班律师辩护人化,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至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解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配套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权益保障所带来的冲击问题。 相似文献
6.
吴志刚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1)
我国行政区划型法院的撤设并非是基于满足特定司法区划变更目的之需要,而是必须随着对应地方行政建制实体的撤设而撤设,但是,其遵循的撤设程序却又是不同于行政区划变更程序的独立司法区划变更程序。决定行政区划型法院撤设机制呈现此矛盾形态的关键原因其实是源于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基础的行政区划型法院产生机制与司法区划变更机制应当专门化之法院设置机制之间的冲突与调和。行政区划型法院撤设机制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构建专门司法区划变更法律关系、推动司法区划变更行为的法治化,以及对宪法文本中县级以上地方权力机关与"本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内在关系作出新的宪法解释。 相似文献
7.
从罪名的含义 ,从法院拥有审判权、定罪权及法院在审判程序中的中心地位 ,以及诉审分离原则、辩论原则和辩护原则的施行 ,阐明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合理性及其受制于正当程序的有限性。 相似文献
8.
祝发东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Z1)
作为刑事诉讼客体的案件由两大要素构成 :一为被告人 ,二为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对案件所作的仅是初步的法律评价 ,案件最终的法律评价是由法院来作的。在检察机关起诉的被告人及犯罪事实范围内 ,在不妨碍被告人辩护权行使的前提下 ,法院可以变更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 相似文献
9.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9,(6)
对于姓名变更,我国法律对此并无专门规定,它主要由各地公安机关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而后者仅仅列举了几种可变更的情形,导致现实生活中大量姓名变更登记因不符合"规定"而被拒。鉴于姓名变更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姓名变更应该由全国人大以立法的方式对之予以规范。在全国人大暂无制定姓名登记条例的现实情况下,可以通过修订公安部三局意见的方式规范姓名变更。大量姓名变更行政诉讼案件表明,姓名变更的理由千千万万,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推陈出新,因而,立法者难以穷尽所有正当合理的姓名变更情形。是故,必要时,公安机关和法院都应该对姓名变更规范进行目的性扩充解释,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姓名变更权。 相似文献
10.
贺园丁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1(1):40-44
刑事诉讼中,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可能发现对被告人应适用的罪名和刑罚与检察院的起诉判断有所出入,此时法院可否变更起诉罪名及刑罚,适用另一罪名和相应刑罚?台湾刑诉法采行变更起诉法条制度,承认法院有权变更起诉所引之法条,但须于案件事实同一性之前提下始得为之,并应践行一整套法定的"变更起诉法条程序"。大陆地区刑诉法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仅肯定法官变更起诉罪名权,但并无任何启动条件与实施程序之限制,相关理论研究亦存在不足,应借鉴台湾立法及理论之研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潘冰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1):121-124
我国刑事举报机制的研究起点低、起步晚,目前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四点:1.打击犯罪为主,置举报人权利于不顾;2.轻视程序,举报程序存在缺失与不足;3.缺乏有关举报的专门法律;4.人民群众举报法制意识与观念匮乏,妨碍举报领域法制进步。对此,应从打击犯罪与保障举报人权利并重,灌注正义思想,明确举报程序等四个方面力求对其完善。 相似文献
12.
高玉萍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1,(1)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犯,死者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针对死者名誉的司法救济程序是否只能由死者的近亲属提起诉讼这一问题,本文就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陈珊珊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2):14-16
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以简单罪状形式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这一罪名不够准确,对这一罪名所蕴涵的犯罪论机理与具体适用,学界缺乏较深入论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过形式不应包含违法性认识,不适用严格责任,持有行为应以实际控制为准,建议罪名采用“持有毒品罪”,量刑上也应相对从轻为宜。 相似文献
14.
起诉书一本主义与公诉方式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文 《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1,3(4):45-48
起诉书一本主义是英、美、日等国所采用的公诉模式,它有助于排除法官的庭前 预断,实现控辩平衡,并有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我国现行的公诉方式存在诸多弊端: 没有完全排除法官的庭前预审;容易造成“伏击审判”;难以从根本上避免庭审的形式化倾 向,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不符合诉讼的经济原则。因此,在我国确立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公诉模式、相配套的证据及展示制度,重新规范起诉 书的内容,乃司法改革之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15.
张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5(1):41-43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新型犯罪之一,它以持有作为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行为表现方式,不同于传统上以作为和不作为行为表现方式的犯罪。在中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数百个罪名中只有持有型犯罪最为独特。持有型犯罪是以行为方式来归类的一类犯罪。认定持有型犯罪应坚持准确地界定犯罪对象的原则、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司法实践中持有型犯罪与相关罪的吸收、牵连、想象竞合、数罪并罚关系。 相似文献
16.
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建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飞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1):16-20
刑事和解制度使被害人因享有了追诉与否的决定权而获得更切实的赔偿,被告人也因摆脱了“罪犯标签”的纠缠而能够更加顺利地复归社会,因而这种制度无论对国家、社会、还是当事人都是一种较佳制度选择。我国“倡导和谐、反对争讼”的传统观念为刑事和解制度提供了文化基础;我国民间事实上存在着的大量“私了”案件的情形,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引进奠定了心理基础;我国的传统调解机制与遍布的调解网络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引进奠定了组织基础。因而,在我国引进该项制度完全是可行的。在制度设计上,应兼顾国情对国外的刑事和解制度加以修正,以适合我国的社会发展与进步。 相似文献
17.
谢天长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2,2(4):50-52
侦查构造是指侦查阶段各程序主体间的法律地位、相互关系以及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侦查程序与其它程序的关系。侦查构造中存在以控诉和辩护为核心的两类要素。我国的侦查构造在内部构造上表现为侦控双方对立但不对抗;控辩地位不平等;权力集中于侦查机关。外部构造上表现为以侦查为中心和侦诉上的顺承关系。对我国侦查构造的基本评价是:在侦查目的上,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为主要目的;在类型上属纠问式的侦查构造;侦查阶段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很不充分。 相似文献
18.
索站超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1):105-108
当事人的主体性是民事诉讼本质的要求,也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公正裁判的保证.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缺少主体性,导致当事人权利的虚化,并且影响判决的权威性.因此,在理论上要提高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和诉讼主体意识,形成便利当事人接近司法的理念,重视合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在制度设置上,要科学设定起诉条件,构建以当事人为主导的审前程序,排除当事人接近司法的各种障碍. 相似文献
19.
我国"私人侦探"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小川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6(3):89-91
目前,我国各种形式的"私人侦探"或公开或隐蔽地存在人们生活中,而这与我国现行法律存在冲突.在我国,法定意义的侦查权是不能由私人享有的,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从事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相关调查活动."私人侦探"的存在有着一定的社会原因,同时也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我国不应也无必要设立所谓的"侦探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完全可以通过相关办法解决群众需要、市场需求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保险诈骗罪是我国修订后的刑法所规定的一种新罪,学者们一般承认本罪存在犯罪的未遂形态,但是,对本罪的着手认定存在"开始实施法定行为说","虚假信息传递说","索赔说"三种观点。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索赔说"的观点应当更有利于司法认定,即应当以行为人开始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为着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