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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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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今年第一季度,共办结婚姻案件382件,除91件移送、撤诉、终止外,对101件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案件,调解和好了,对173件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案件,调解离婚。另有17件调解不成的案件,14件判决离婚,3件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有两件正在上诉。今年一季度结案数比去年同期增加28%,积压多年的老大难案件基本上得到了清理,  相似文献   

2.
阎晓军 《河北法学》2008,26(5):143-147
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由于离婚案件除了涉及法律问题以外,更多地还会涉及到家庭伦理、情感和道德等问题。鉴于这类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法官在知识结构上的局限性,心理学方法的介入应当会从根本上提高离婚案件调解的质量,从而提高该类案件调解的成功率。主要针对当前我国离婚案件调解问题的现状提出诉讼离婚心理调解的概念,论述诉讼离婚心理调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3.
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案件的过程,就是对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程度的夫妻,应尽可能劝说和好,如果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则应通过各种渠道,设法劝说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心甘情愿地同意离婚。根据我的审判实践,离婚案件的调解,能否取得成功,同审理人员的素质有关。我从一九七九年四月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年共审理二审离婚案件31件,但调解成功的仅一件,占结案率3%。一九八二年至八五年三年共审理二审离婚案件24件,调解成功的达12件,占结案率50%。同是一个人,前后三年,审理离婚案件的调解率竟相差这样大,主要原因是在于方法问题。根据我的体会,调解离婚案件,应注意以下几点:(1)查清双方闹离婚的原因时,应让双方面对面地陈述。(2)离婚案件调解前,要对双方在夫妻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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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要办好离婚案件,主要在于正确适用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即:夫妻双方,“如感情确己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是否确己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准绳。进行调解,也同样要以双方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作为是促进和好,还是协议离婚的依据。  相似文献   

5.
18.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 用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制作调解书。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时,调解书都不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6.
熊治川与刘月华闹了十几年离婚纠纷,终于达成协议,调解离婚,使问题得到了完满解决。官了民欢,双方心情舒畅,努力为四化建设作出贡献,开始了各自新的生活。这个案例对我们审理离婚案件,颇有教益。它深刻地说明:对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无法恢复和好的婚姻,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无论对解除男女双方的  相似文献   

7.
最近发现在调解离婚案件中,违法损害子女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某离婚案件.女方提出离婚请求,男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先做调解和好工作,女方仍坚持要离,男方仍不同意.女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提出独自抚养子女,不让男方负担抚养费,并在家庭财产上优先照顾男方.男方见女方离婚态度坚决,无和好希望,而且在别的条件上作了让步,也就同意离婚.承办人认为,虽然女方独自抚养小孩会有一些困难,但这是她的自愿,况且双方已达成了协议,遂出了离婚调解书.离婚后没多久,女方就提出申诉,要求男方负担一部分子女抚养费.  相似文献   

8.
九月十一日,我院会同台西区人民法院,分头走访了调解和好的五个离婚案件的原告,其中男一人、女四人。她(他)们的离婚案情和调解和好后的情况是这样的:一、赵××与鞠××离婚案。赵,女,二十八岁,橡胶广临时工;鞠,男,三十六岁,水产公司合同工。一九四八年春,赵父母借了鞠家四斗小麦,吃后,即将女儿许配给鞠。一九五一年鞠由青岛回原籍安邱成家庄与赵结婚,婚后感情不够融洽,闹过离婚,赵感到过去春荒吃了人家粮,现在与人离婚,对不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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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常遇到双方当事人未经法院调解而自行和好,但原告未申请撤诉,或者坚持不撤诉。请问对此应采用什么方式结案?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庭  相似文献   

10.
省高级法院与市中级法院组织有关同志,对太原市南城、北城、河西三个区法院去年处理的离婚案件中有第三者插足的一些情况进行了调查。这三个城区法院,去年一至十月份,共受理离婚案件1275件,审结1069件,内有第三者插足的160件(其中:第三者插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71件;第三者插足的事实存在,虽一时尚无真凭实据,但群众反映很大的89件)。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情况是:调解和好、撤诉、终止及判决  相似文献   

11.
离婚法实践的常规化——体制制约对司法行为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深入的实地调查和广泛的访谈,文章表明对于具有严重争议的离婚案件,判决已经取代调解和好而成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主要方式。具体而言,对于首次离婚请求,法官通常判决不予离婚。但对于再次离婚请求,法官通常判决准予离婚。这种转变与近来法院系统的司法改革,特别是评价法院及法官的标准有很大关系。文章认为,法院系统的这种评价标准以及其他体制制约极大地影响了法官审判的决策过程,而体制制约的研究进路将开拓性地深化我国司法行为的研究。  相似文献   

12.
正1998年,家住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的张某与刚刚离婚的陈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女。5年前,在一次争吵后,陈某带着孩子离家出走,再也未回来过。2014年1月,张某从法院了解到了妻子的消息:陈某起诉要与他离婚。张某表示:离婚可以,5年的时间,感情都淡了,但是要求抚养女儿。了解情况后的法官认为两人的矛盾并不大,案件具有调解和好的可能。2月17日,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此案。法官希望能够保全这个家  相似文献   

13.
理由与感情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准离与不准离的基本原则是:“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有无和好可能”,而并无理由是否正当的规定。但是,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又往往很注重其离婚的理由,如果理由不正当,就会拖一  相似文献   

14.
调解是不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目前尚有争论,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多数人认为: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对此,笔者持有异议。本文试就这个问题谈谈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大家。一、调解是依附于审判程序的非独立程序首先,调解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的始终,在民  相似文献   

15.
<正> 调解是不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对此,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的这条规定来看,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但长期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如果不管是否具备调解条件,一味地强调调解,就会使案件久调不决,不但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而且使法院工作变得十分被动,个别当事人甚至会长期无理缠讼,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从调解的特点来考虑,应当重新认识调解在离婚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不必将调解作为解决离婚诉讼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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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的违法性及其司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夫妻感情已破裂 ,又无和好可能 ,已无法共同生活”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唯一标准。然而对那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认为有可能和好的 ,经调解无效后 ,法院判决不能离婚。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 ,认为这一司法行为不仅具有违法性一面 ,其法律社会效果也是很差的。对不需要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案件如何处理 ,学术界正在探索一种新的司法途径 ,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判决不准离婚的违法性及负面效应1、判决不准离婚这一司法行为主要是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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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和掌握。特别是其中关于“调解无效”的规定,这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是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也规定了“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何确定案件已经到了“调解无效”的程度呢?这是在办案中感到不好掌握的一个实际问题.在研究分析具体案件时,往往对此产生分歧.因而在实践中,有的案件尚未达到调解无效、久调不决的程度,就急忙判决.而有的案件确已调解无效,却未及时  相似文献   

19.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可能,已无法共同生活,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唯一标准。然而对那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认为有可能和好的,经调解无效后,法院只能判决不准离婚。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行为不仅具有违法性,其法律社会效果也很差。判决不准离婚的违法性及负面效...  相似文献   

20.
编辑同志: 对原告申请撤诉的离婚案件是否适用裁定结案,我们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申请撤诉的离婚案件,不需要裁定,只在笔录上记明,按双方自愿和好结案。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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