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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由于离婚案件除了涉及法律问题以外,更多地还会涉及到家庭伦理、情感和道德等问题。鉴于这类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法官在知识结构上的局限性,心理学方法的介入应当会从根本上提高离婚案件调解的质量,从而提高该类案件调解的成功率。主要针对当前我国离婚案件调解问题的现状提出诉讼离婚心理调解的概念,论述诉讼离婚心理调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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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4)
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案件的过程,就是对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程度的夫妻,应尽可能劝说和好,如果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则应通过各种渠道,设法劝说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心甘情愿地同意离婚。根据我的审判实践,离婚案件的调解,能否取得成功,同审理人员的素质有关。我从一九七九年四月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年共审理二审离婚案件31件,但调解成功的仅一件,占结案率3%。一九八二年至八五年三年共审理二审离婚案件24件,调解成功的达12件,占结案率50%。同是一个人,前后三年,审理离婚案件的调解率竟相差这样大,主要原因是在于方法问题。根据我的体会,调解离婚案件,应注意以下几点:(1)查清双方闹离婚的原因时,应让双方面对面地陈述。(2)离婚案件调解前,要对双方在夫妻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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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治川与刘月华闹了十几年离婚纠纷,终于达成协议,调解离婚,使问题得到了完满解决。官了民欢,双方心情舒畅,努力为四化建设作出贡献,开始了各自新的生活。这个案例对我们审理离婚案件,颇有教益。它深刻地说明:对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无法恢复和好的婚姻,调解或者判决准予离婚,无论对解除男女双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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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发现在调解离婚案件中,违法损害子女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某离婚案件.女方提出离婚请求,男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先做调解和好工作,女方仍坚持要离,男方仍不同意.女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提出独自抚养子女,不让男方负担抚养费,并在家庭财产上优先照顾男方.男方见女方离婚态度坚决,无和好希望,而且在别的条件上作了让步,也就同意离婚.承办人认为,虽然女方独自抚养小孩会有一些困难,但这是她的自愿,况且双方已达成了协议,遂出了离婚调解书.离婚后没多久,女方就提出申诉,要求男方负担一部分子女抚养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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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太原市申级人民法院联合调查组 《人民司法》1982,(8)
省高级法院与市中级法院组织有关同志,对太原市南城、北城、河西三个区法院去年处理的离婚案件中有第三者插足的一些情况进行了调查。这三个城区法院,去年一至十月份,共受理离婚案件1275件,审结1069件,内有第三者插足的160件(其中:第三者插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71件;第三者插足的事实存在,虽一时尚无真凭实据,但群众反映很大的89件)。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情况是:调解和好、撤诉、终止及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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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实践的常规化——体制制约对司法行为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深入的实地调查和广泛的访谈,文章表明对于具有严重争议的离婚案件,判决已经取代调解和好而成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主要方式。具体而言,对于首次离婚请求,法官通常判决不予离婚。但对于再次离婚请求,法官通常判决准予离婚。这种转变与近来法院系统的司法改革,特别是评价法院及法官的标准有很大关系。文章认为,法院系统的这种评价标准以及其他体制制约极大地影响了法官审判的决策过程,而体制制约的研究进路将开拓性地深化我国司法行为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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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不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目前尚有争论,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多数人认为: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对此,笔者持有异议。本文试就这个问题谈谈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大家。一、调解是依附于审判程序的非独立程序首先,调解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的始终,在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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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调解是不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对此,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的这条规定来看,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但长期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如果不管是否具备调解条件,一味地强调调解,就会使案件久调不决,不但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而且使法院工作变得十分被动,个别当事人甚至会长期无理缠讼,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从调解的特点来考虑,应当重新认识调解在离婚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不必将调解作为解决离婚诉讼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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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的违法性及其司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夫妻感情已破裂 ,又无和好可能 ,已无法共同生活”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唯一标准。然而对那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认为有可能和好的 ,经调解无效后 ,法院判决不能离婚。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 ,认为这一司法行为不仅具有违法性一面 ,其法律社会效果也是很差的。对不需要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案件如何处理 ,学术界正在探索一种新的司法途径 ,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判决不准离婚的违法性及负面效应1、判决不准离婚这一司法行为主要是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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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和掌握。特别是其中关于“调解无效”的规定,这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是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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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可能,已无法共同生活,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唯一标准。然而对那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认为有可能和好的,经调解无效后,法院只能判决不准离婚。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行为不仅具有违法性,其法律社会效果也很差。判决不准离婚的违法性及负面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