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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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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上)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黄太云 《人民检察》2006,(14):43-50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修改、补充了刑法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商业贿赂、洗钱、虚假破产、枉法仲裁等犯罪的规定,涉及刑法二十个条文。这是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对刑法进行的一次最大规模的修改补充。现将《刑法修正案(六)》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六)》要义研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六)》是自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施行以来,对刑法修改、补充的内容最多,涉及的面最广,适用中难度较大,要准确适用,必须认真细心研读。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下)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黄太云 《人民检察》2006,(15):22-28
(上接2006年第14期)九、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但要认定骗贷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有些单位和个人虽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虚假理由获得贷款,但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致使这类案件的处理陷入两难境地,要么无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五)》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内容涉及修改、补充刑法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的有关条文。  相似文献   

5.
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它是根据1997年修改刑法以来,海关法、药品管理法等一些法律作了修改后,刑法中的有关规定也需作相应调整,以及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在刑法中增加相应规定的需要,对刑法适时作出的修改补充。对于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行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的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一、修改了…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新增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打击近年来日益猖獗的严重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该条规定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应尽早出台前置性法律规定,并通过司法解释适度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明确链条式的犯罪行为方式、清晰界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以及通过将法人身份信息纳入保护范围,从而建立我国身份信息犯罪体系。  相似文献   

7.
为严厉打击恐怖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五个新的恐怖犯罪,即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正确理解这些犯罪,有利于司法实践的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8.
随着刑事立法的日趋活跃,采“分则立法模式”的竞合条款日益呈现“立法肥大症”,可考虑将竞合条款(尤其是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条款)进行总则化改造。就新增竞合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而言,作为想象竞合表征的从一重处断条款,其适用关键是“一行为”与“数法益”的判断;新修正的我国《刑法》第229条第2款,标志着立法者对牵连犯现象的进一步肯认,其适用以客观上存在牵连关系、主观上具备牵连意图为限;新增的数罪并罚条款(第280条之二第3款),则存在修正程序与实体内容两方面的瑕疵,应将其视为想象竞合数罪并罚的“拟制规定”加以适用。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了坦白从宽情节,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确认坦白从宽制度。坦白从宽法定化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走出司法尴尬境地之必然产物。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除构成自首以外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可以包括犯罪单位。坦白的成立条件包括: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或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虽未掌握、但与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坦白从宽是原则,不从宽是例外。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0.
一、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问题近年来不少性质上不属于公司、企业的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开处方、使用医疗器材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售卖药品、医疗器材单位人员的贿  相似文献   

11.
解读《刑法修正案(六)》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何泽宏 《现代法学》2006,28(6):165-171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群众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等新的犯罪,对有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改,从而需要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等犯罪的罪名予以变更,个别罪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因已丧失独立存在价值而应当取消。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规定∶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135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学者将此条概括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1]、“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2]等罪名。这两种罪名称谓均未准确展露出罪状内容的基本涵义,只有称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才比较适宜。一、立法精神近年来,一些大型活动的组织者违背…  相似文献   

13.
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的罪名可界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其设立的科学性值得商榷,因为传销活动不宜作为刑法规制的对象,本罪分类归属也不当。文中指出应根据罪状分析其构成特征包括对象特点、行为特征、主体特征、罪数特征及相应的量刑规定,其中存在的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评析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刘宪权 《法学》2006,(2):22-29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着重提出了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严惩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等内容的修正建议。其中既有拟新增的骗用贷款罪、虚假陈述罪等罪名,也有对现行刑法中已规定的犯罪在构成要件上和法定刑设置上的修正。从总体而言,草案的内容还是较为科学和明确的,但仍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对《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的适用应解决罪名的确认,要注意分清本罪与相关行为的界限,对本罪的既遂标准及与相关犯罪的竞合问题也应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的理解和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的立法内容及立法价值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六)》修正了刑法分则的12个条文,并增加8个条文规定了若干新罪,这些修正与当前打击犯罪的要求密切相关。本文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分析了该修正案对刑法分则的主要修改、补充以及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本质性原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罪名拟定的基本原则,即把握罪状描述之构成要件及其犯罪构成整体的本质特征和主要特征.拟制罪名的具体方法多种多样,或是在立法观念罪名指引下抽象概括,或是在提取具体构成要件特征的基础上组合、整合以及添加抽象概念创制.对于复杂的罪状来说,拟制罪名的基本方法是紧贴罪状描述提取概括或者抽象提炼.拟...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解读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刘艳红 《法商研究》2006,23(6):27-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安全事故报告失职罪、虚假破产罪、上市公司高管背信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金融机构背信罪、违规运用公众资金罪、强迫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仲裁枉法裁决罪9个新罪名,修改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13个旧罪名。从刑法解释论的角度对这些新增及修改的罪名及其犯罪构成要件等进行解读,对完善我国刑法学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20.
[文(令)号]主席令第51号[公布日期]2006.6.29[类别]刑法[施行日期]2006.6.29[同时修正法规]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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