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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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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的数量和调解率,已成为基层法院实践司法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和任务。法院通过调解结案,对内降低了判决率、上诉率和发回改判率,对外减少了当事人累讼,申诉、信访等现象也得到有效控制,有力地保证了社会和谐氛围的形成。民事调解的“瓶颈”人民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一个共识,诉讼费用的承担在民事案件处理中已成为阻碍调解成功率的“瓶颈”。致使许多民事案件,法官虽投入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努力促成了主要权利义务通过调解协议来确定,但仅仅因为诉讼费用的承担达不成一致意见,致使调解成果“泡汤”,法官…  相似文献   

2.
今年初,大荔县人民法院在渭南市基层法院率先推也诉前调解新举措,成立了“大荔县人民法院矛盾纠纷诉前调解中心”,诉前调解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网络,解决了法院诉讼调解与基层人民调解的“无缝衔接”问题,大幅度提升了案件调解率,降低了诉讼率,减轻了审判工作压力,实现了化解矛盾纠纷、案结事了、人民满意的工作目标,促进了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得到上级人民法院和县委、人大、政府充分肯定。  相似文献   

3.
为进一步落实全市法院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调解年”活动,8月24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民商事案件调解和执行案件和解工作,并就推进本院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通过了四项措施。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法院民事调解制度重新焕发出勃勃生机,其在促进纠纷的高效解决及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独特功能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得到了新的认同。但是,近年来,我们不得不看到,民事调解的蓬勃发展也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新问题,民事调解的风险开始凸现,集中体现为当事人利用调解制度进行恶意诉讼的现象时有发生,并呈现出多发趋势。据  相似文献   

5.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乃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就完善民事调解机制以促进和谐社会之构建所作之重要的制度性安排。其对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调解机制适用范围的界定避免了实践中的操作失范;二、调解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化增强了法院调解的可接受性;三、调解程序的细化与完善使得法院调解的有序进行“有章可依”;四、法院调解之促进、保障机制的确立解除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五、调解协议效力的空前强化使得调解结果的实现有了切实的制度保障。与此同时,作为完善法院调解制度“阶段性成果”的司法解释,其也存在一些瑕疵和不足,故有待通过修订《民事诉讼法》来一并对之加以匡正和弥补。  相似文献   

6.
吴国豪 《法制与社会》2012,(27):36-37,45
在和谐司法的大环境和和谐诉讼理念的指导下,本文针对法院调解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提出取消在调解制度中“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建立调、审分离的审判机制,加强调解结果执行力的建议,使法院调解制度能更好地为现今社会服务.  相似文献   

7.
家和万事兴,国安享太平。“和谐社会”建设要求人民法院“和谐司法”。澄迈法院围绕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目标,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不断优化调解方式,创建充分审判调解新机制,大胆探索适度延伸诉前社会热难点问题的化解机制,妥善调处容易引发不安定因素的群体性民事案件,力争通过调解摆平矛盾纠纷,扎扎实实解决事关民生、民利、民心的各类民事纠纷,把司法为民的宗旨落到实处,以和谐司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连续5年没有出现因审判引发群众上访和重大申诉的事件。  相似文献   

8.
《法庭内外》2008,(7):55-55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积极探索调解工作规律,充分发挥调解的独特作用,坚持用和谐理念处理社会矛盾,形成了诉讼调解规范化、制度化、效率化的工作机制,案件调解比例逐年上升。该院的具体做法是,坚持以调解促和谐,以和谐促稳定。该院在深化调解意识方面,没有靠一般号召去提要求、下指令、定任务,  相似文献   

9.
和谐社会视野下诉讼调解机制的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亚宁 《山东审判》2005,21(5):56-57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需要通过发展来不断增强社会的物质基础,也需要依靠司法来不断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诉讼调解重在析理明法,定纷止争,使“冤家”、“对头”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对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持当事人之间和谐的民事关系、促进稳定和谐的社会局面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随着各类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日趋增多,随着“大民事”审判格局的进一步确立,随着最高法院提出“司法职能从以打击犯罪为主,拓展到惩罚犯罪、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经济发展”的转变,人民法院要肩负起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必须适应民事纠纷大量出现的新形势,在重新考量国家设置民事调解制度的基础上,对民事调解进行重新构建,并摆上法院工作的基础性位置,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和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10.
法院调解作为我国司法传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衰落之后,自2003年开始获得“重生”,我们再度进入了一个“调解优先”的时代,但此时的法院调解是在多重悖论下兴起的。在解悖的同时可以揭示新时期调解复兴的真实原因,同时发现当下法院调解的特色,进而展现出悖论背后的必然性。当下法院调解的回归是司法应对社会转型的必然选择,也是服务于转型时期法院自身合法性构建的举措。  相似文献   

11.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不断探索调解新机制,创新调解方法,逐步走出了一条切合基层法院实际的解决矛盾纠纷的新路子。2009年以来,该院连续三年无超审限案件,无矛盾激化案件,未发生新的上访缠访案件,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2009年12月,该院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省法院调解年活动先进基层法院”,  相似文献   

12.
司法为民、构建和谐是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其中法院调解正是最能同时承载上述两项要求的具体制度。在我国当前所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应对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予以足够的重视。为此,回顾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过程,阐明这一制度在当今中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再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基础,分析现行制度对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创新之处及其价值,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3.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在理论界已成定律,但在行政审判中适用又是公开的秘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有关规定的缺失,使行政诉讼异化为行政机关、相对人和法院之间的“零和博弈”甚至是“负和博弈”,严重弱化了行政诉讼的权利保护、权力监督制约和社会和谐促进功能.基于现实的需要与发展,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已经被提上议事日程,具体包括调解与审判的关系,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瑕疵及其救济等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14.
我们正在构建和谐社会,这是天下大势。上升到诉讼层面,平息诉讼是和谐的主要内容,而调解毫无疑问是止争息讼的最好办法。北京市法院系统近两年获得“中国十大杰出法官”的宋鱼水和钟蔚莉,都是调解的高手,她们获得如此荣誉也主要是因为她们高超的调解艺术。调解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一种手段,或者叫作技术,当技术上升到艺术的层面,那结果便是一种境界了。这种境界,用老百姓评价宋鱼水广泛使用的词语便是“胜败皆服”。  相似文献   

15.
上海市二中院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把调解贯穿在审判全过程中。早在2003年4月该院就大胆提出在立案阶段先期进行调解的构想,在全市法院中率先推行立案调解新  相似文献   

16.
博爱、和谐、创新和包容是广东省中山市的名片。2006--2008年:广东省中山市法院共执结案件32952件,结案率91.13%;结案标的额94亿元,执行到位金额30亿元,执行到位率为31.1%;以和解方式结案4679件,和解率为14.3%。在执行工作中,该院以“案结事了”为目标,以阳光透明促和谐、人文执行创和谐、执行救济求和谐、加强制裁保和谐、调解疏导助和谐、协调执行固和谐等六步执行法,  相似文献   

17.
2004年以来,海兴县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创新提出了“重调解、精审判、强执行、零上访”的信访工作思路,力促公正司法、和谐司法,全力构建“零上访”防控网络。  相似文献   

18.
调解,是我国传统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办法。“和为贵”式的调解深深渗透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心理中,对促进人际关系和谐、保障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要深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就必须调动社会各个层面的力量,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正>近年来,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司法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践行全区调解工作“一盘棋”理念,通过着力织密调解组织网络,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做强多元化解工作格局,织密了调解工作“一张网”,构建起了“源头预防、非诉在前、多元化解、属地分流”的调解工作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20.
从过程分析的进路解读法院调解的困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10月21日,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和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共同举办了一个小型研讨会,对现代社会法院调解制度及其完善,展开了学者和法官之间的对话和交流。本次研讨会中对调解原则除了自愿、合法之外,是否还需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以及是否增加其他诸如“对席原则”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于法院调解的主体、影响法院调解的因素、法官在调解中的角色以及经验等,大家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本刊编辑部以这次研讨会讨论的论题为核心,组织了本期特别策划。本期特别策划本着推陈出新的原则,以民事审判调解为主,兼顾了刑事和行政审判有关调解的问题,所选择文章的作者既有多年从事审判工作的资深法官,他们往往对调解制度怀有深厚的感情,同时能够加上理性的利弊分析,也有新锐派的“学院派”法官,他们对于西方的法治理念有着更多的涉猎和了解,结合中国的实践,可以说是侃侃而谈;而来自最基层法院的法官朴实无华的经验总结,尽管少了理论性,却非常中肯。为了增加策划的理论深度,编者也有意选择了来自院校的文章。正如不久前肖扬院长在《求是》杂志第19期发表的名为“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文章中所指出的:“司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司法调解通过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的方法,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调解结果,自动履行程度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如何让诉讼调解焕发出真正的活力,是新时期创建和谐社会,法院应当着重研究的问题。这同样也是我们杂志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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