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杨立新教授是我国人格权法研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其关于人格权体系、一般人格权、人格利益准共有、人格标识商品化权、人格权请求权、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生命权、身体权、肖像权、声音权、信用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人格权立法的研究成果,或者被理论界所认同,或者被立法、司法机关所吸收,极大地提升了中国人格权法的理论水平,并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民法总则权利客体、法律行为等理论。  相似文献   

2.
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重要人身权。肖像利益是肖像权的客体,既包括人身利益也包括财产利益。角色形象不属于肖像权。肖像权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肖像利益维护权。对肖像权的限制应限于法律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3.
制定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应当集中精力解决我国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法.在立法和实践中已经规定和保护的人格权,应当继续予以肯定和完善,没有规定但是应当予以保护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也应当予以规定,例如信用权、形象权、知情权、环境权、平等就业权、信息权和商品化权等.在保护方法上,应当确立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与侵权请求权相配合,更好地保护我国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相似文献   

4.
信息权是新兴的人格权,具有具体人格权的法律地位。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无法涵盖民事主体的信息利益,信息权的确立已成为立法潮流。明确信息权的具体人格权地位,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独立、自由和尊严具有重要意义。信息权具有丰富的内容,权利人享有信息专有权、信息支配权、信息维护权和被遗忘权。  相似文献   

5.
形象代言广告是以形象权的有偿使用为基础的广告形式。形象权是一种综合性具体人格权,既不同于单一客体之上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也不同于抽象意义上的一般人格权,应被规定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类型。形象代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约定由一方可以利用另一方的个人形象为商品或服务促销的合同,其与一般雇用合同存在较大差异,应属一种相对独立的合同类型。  相似文献   

6.
肖像、姓名、声音等人格要素的商业化利用,使传统民法理论关于人格权为具有专属性的非财产权的认识面临挑战,产生了对人格上财产利益进行保护以及承认其可继承性的需要。美国和德国在各自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分别形成了公开权与隐私权分离的"二元"模式和人格权包含财产成分与精神成分的"一元"模式,我国更宜采纳"一元"模式。在"一元"模式下,人格上财产利益是人格要素财产化的结果而具有承认其可继承性的必要。  相似文献   

7.
个人数据承载着数据主体的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个人数据权利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面向。在廓清个人数据权利理论和规范性证成基础上,建构个人数据权利体系可分为:个人数据人格权与个人数据财产权。个人数据人格权包括:自决权、同意权、修改权和被遗忘权;个人数据财产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数据可携权。以个人数据权体系检视"支付宝年度账单事件"中《芝麻服务协议》,暴露出个人数据控制企业与数据主体间权利义务失衡以及用户个人数据权的大面积缺位,凸显了我国以立法形式确立个人数据权、保护个人数据的紧迫性。  相似文献   

8.
对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世界各国主要有人格权法和著作权法两种立法模式。著作权人在职业范围内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但以营利为目的不应成为肖像权侵权的必要条件。著作权的行使不能以牺牲他人的肖像利益为前提,在著作权人转让其带有他人肖像权的作品时,应事先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只要权利人在行使著作权时超出了对肖像权人利益的合理注意程度,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自然人人格权的经济价值得到认识、经济利益得到利用形成了自然人人格权的商品化,使自然人人格权增添了其财产内容,突破了人格和财产的绝对对峙。随着社会经济和民众普世价值观的发展,人格权商业化有着其正当性,但其商品化程度在具体人格权具有的物理外化性、商业价值的客观情况的允许下,还必然受限于人格要素与人之间伦理关系。  相似文献   

10.
"一般人格权"由德国联邦根据德国《基本法》第2条关于保障人格的规定,通过裁判方式而创制,其目的在于弥补《德国民法典》有关自然人人格利益保护规定之不足。"一般人格权"的标的为自然人的全部人格利益,其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必要性在于民法典缺少人格保护的一般性条款,故其并非是对特别人格权及其他应受保护的人格利益的抽象概括。在我国民法典设置人格权保护一般条款的条件下,应当废除"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相似文献   

11.
论隐私权的边界--以公共信息为标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隐私权是一种重要的具体人格权,体现了社会对人在作为独立个体角色时的尊重。但是人不可能总游离于社会角色以外,自然人的隐私和隐私权也有边界。隐私的边界不是自然人的公众人物的社会角色,而是信息的公共性或公益性。以公共利益等原则确定的公共信息来划定隐私权的边界,才能实现独立个体与群体社会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12.
知名形象包括知名的真实人物形象和虚构角色形象。对于知名形象,目前我国是通过民法通则的人格权法或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特别法来进行相应保护的,但这种保护制度存在不足与缺陷。我国对知名形象的保护应在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对形象权保护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从法律制度上来进行。  相似文献   

13.
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是现代信用经济发展的基础。以个人信用信息为中心的个人征信体系带来了授信人知情权与被征信人信息隐私权的冲突,平衡二者的冲突是个人征信立法的重要任务。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定与适用的指导,所以,在利益衡量、权利协调、比例、人格尊严原则的指导下,个人征信法律制度将会逐渐趋于完善。  相似文献   

14.
物权变动中如何实现对第三人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正在进行物权法的制定工作。其中 ,关于物权变动的设计对社会整体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有重大影响 ,对于如何设计物权变动制度学界有不同的主张。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使交易连续进行 ,但其本身的局限性会使法律脱离生活实际 ,有悖于经济生活中的公正原则 ;而公示公信原则通过赋予公示以公信力足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善意取得制度正是建立于公示公信原则之上 ,进一步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人格权的商品化问题早已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不同学术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权利定性出发,对人格权益中财产利益的保护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以我国人格权法的修订为契机,再次探讨此问题,应在人格权体系中明确人格标识的概念,进一步界定人格标识中的财产利益,并对比分析国外发达商品经济国家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和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目前相关问题的学术研究和法律规定,完善我国人格标识中财产利益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6.
姓名权是最早被确立的人格权,与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其他“人格权”有着本质区别。姓名权是权利,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其他“人格权”本质上仍属于法律上的利益。姓名是人身外之事物,为权利客体;也只有借助“权利”这个技术工具才能建立起其与特定主体之间的勾连。生命等人格利益是人之本身的必要要素,作为权利客体会造成主体与客体的混淆,而且不通过“权利”这个技术工具,也能实现其与特定主体之间的连结,并通过对“人本体的保护”而获得法律救济。姓名权具有自我决定姓名、使用姓名、变更姓名、请求他人以正确方式称呼自己等积极权能,以上积极权能决定了其必须在侵权法保护之外,独立构成一种权利。生命等人格利益并不具有积极权能,仅消极被动地受侵权法之救济,故其没有成立权利的必要。相反,若承认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人格利益为权利,反而会为其添加有害的处分权能,从而带来贬损人格尊严的危险。以上反思,亦有益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之完善。  相似文献   

17.
论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方式主要有直接保护、间接保护、概括保护。我国目前对隐私权的保护属于间接保护的方式 ,民法中尚未确认隐私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完善我国隐私权法律制度 ,一方面应在刑法中设立侵犯公民隐私权罪 ;另一方面在将要制定的《民法典》中 ,应确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确定隐私权的范围并规定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8.
公安新闻宣传应坚持“警方立场”,以正确引导舆论和维护警方权益。公安机关新闻报道的“警方立场”,首先是对于报道的话语权的坚持,其次是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共安全、服务服从公安工作大局的角度和高度考虑问题,分析形势,解说案例。最后是维护警察权威和警察形象,妥善应对警察形象危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