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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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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定在规制范围、法律责任和执法机构等方面存在不足。本文通过分析这些不足,提出完善建议,认为应当将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明确界定行政性垄断;加大惩处范围和力度,完善法律责任体系;确立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完善反垄断执法体制;事前事后审查并重,完善抽象行政性垄断规制。  相似文献   

2.
纵观我国的《反垄断法》,它从两个方面对反垄断规制对象进行了确立,即经济性垄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但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原因值得反思,行政垄断的反垄断规制应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反行政性垄断执法模式的现实与理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反行政性垄断执法中存在不少问题,其症结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享有的建议权与反垄断执法管辖权是相互分离的。在反行政性垄断执法活动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有提出依法处理建议权,应能够以请求主体或被请求主体的身份积极地进行反行政性垄断执法。反行政性垄断执法的理想模式是在行政裁量、行政协助的基础上,以行使更广泛而有效的建议权来实现行政合作,遏制行政性垄断。因此,反行政性垄断执法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依法处理的建议权,应当彰显反行政性垄断执法分权格局的核心价值。  相似文献   

4.
竞争规制可以被视为产业规制的应有之义,但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执法高度依赖于产业规制机构,难以超越垄断格局下的既得部门利益,以致成为实施反垄断法的羁绊。因此,我国反垄断执法的最大阻力不是源自市场主体,而是与垄断有紧密利益纠葛的产业规制机构。反垄断法要想获得真正的尊重与执行,就必须对执法权进行集权化与分权化改革,建立超越产业规制格局的反垄断执法架构。  相似文献   

5.
构建我国反垄断法律机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白贵秀 《河北法学》2005,23(2):130-137
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身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时候,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却是会反复的,体现的是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的变化。垄断这一概念既包含了垄断行为,又包含着垄断状态,各国的反垄断立法一般都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而对垄断状态的限制比较谨慎。我国当前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研究我国市场垄断的现象,提出立法建议,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6.
试论我国反行政性垄断的法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反行政性垄断立法虽然取得了一些经验,但仍旧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和缺陷;我国应该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规制,从而消除行政性垄断。  相似文献   

7.
我国反行政性垄断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行政性垄断是一种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我国反行政性垄断立法尚不完善,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明确列举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严格规定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8.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中国式现代化在竞争理论与制度实践上的创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创新。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仅在第5条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没有明确其与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之间的逻辑关联,制度定位不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存在规制对象交叉模糊、行为违法性认定的依据与适用规则不清以及执法依据与责任惩戒规则不完善等问题。为此,应当在反垄断法中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属于公平竞争制度的法律定位;对抽象行政行为垄断中的规制对象进行法定划分,合理解释“规定”范围,有效协调两类行政垄断规制方式;确定公平竞争审查中行为违法性认定的法定标准,明确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通过反垄断执法与行政内部追责的法律衔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执法与责任追究机制。  相似文献   

9.
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执法难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席月民 《法学杂志》2008,2(1):11-14
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化改革肩负着反垄断的神圣使命,《反垄断法》的出台为银行业反垄断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可靠的法律保障。本文首先结合实例,就当前我国银行业垄断行为的表现及其危害进行了客观剖析,然后探究了银行业垄断行为产生的原因,最后就银行业反垄断执法难题及其化解展开了重点论证,并提出了自己的执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反垄断立法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行政性垄断问题是影响我国反垄断立法进程的制肘因素之一。行政性垄断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普遍性和危害性,要求反垄断立法必须加以规制而不能回避。行政性垄断是国家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的,虽然就其结果而言它也是一种经济垄断,但它有着和一般经济性垄断不同的许多特点。这决定了法律对它的规制也有着许多特殊性:反行政性垄断的主管机关必须具有较高权威性和拥有充分的职权;他们应独立办案而不受干预;反行政性垄断的程序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不给人以规避的机会;要处理好反垄断专门机关办案程序同司法程序的衔接关系,并应充分发挥司法程序的作用;制裁措施要恰当和有力。  相似文献   

11.
<正>近年来,我国各级监管部门与执法机构相继出台反垄断法规和政策,用重拳规制公用企业垄断力滥用的行为,将民生领域的反垄断工作放在首位。根据《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供水、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领域与百姓民生福祉密切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坚持以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为工作重点,积极查处民生领域垄断行为。在《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中,国家反垄断局再一次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供水、供气、  相似文献   

12.
建立以反垄断执法机构为责任追究主体,以行政主体、受保护企业、直接责任人为责任承担主体,以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综合运用为责任形式的反垄断法律责任体系.是行政垄断规制的重要保障,具体行政垄断行为形成反垄断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竞合.应择处罚较重的前者适用;抽象行政行为面临反垄断法律责任与违宪责任竞舍,在我国应合并适用.  相似文献   

13.
国家反垄断局的设置标志着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政科层结构中政治地位的升格,但是如何能够实现期待的制度功能仍有待观察。内嵌于行政科层结构的执法机构承载着执法效率、合法权威和资源争取等制度功能的合理期待。过去的“分立”机构在这些功能实现的层面表现不佳,改革后的“合一”机构在执法效率方面有所增益。但是,由内设的司局级机构主导的垄断行为规制仍然面临科层结构塑造的多任务“隐性竞争”情境。因此,为补偿其他“强激励”工作的“挤出效应”,应通过升格机构的政治地位来赋予更多执法资源。除却外在政治条件的支持,国家反垄断局还应继续在反垄断委员会职能行使、执法能力建设以及激励机制设置等层面对内部工作机制予以合理设计,以满足执法制度功能的期待要求。  相似文献   

14.
反垄断法中受害人的司法救济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涂崇禹 《中国律师》2005,(11):41-43
反垄断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之立法,其所规制的对象为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对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关系的调整、对垄断行为之规制、对社会公共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实质上是公权对私权的主动介入,这种介入的出发点是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受到或可能受到垄断行为损害的受害人之利益而限制垄断行为人的私人权利。对于受到或可能受到垄断行为损害的受害人利益,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律普遍性地规定了政府执法和私人讼告两种基本救济模式,中国的相关立法完全可以学习借鉴。一、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决定了规范受害人权利救…  相似文献   

15.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大障碍。它实际上是一种公、私权力结合谋取不当利益的反竞争行为。消除行政垄断的过程就是国家不断改善政府经济职能,维护经济民主的过程。因此,在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和市场机制之间设立防火墙是十分必要的。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直接规制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已成为各国竞争法治的共同趋势。中国《反垄断法》以专章规定行政性垄断行为,创立了反垄断立法史上独特的模式。这不仅是我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经济民主制度走向更加健全的必要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16.
正目次一、反垄断执法和解的合理性二、反垄断执法和解的有效性与有限性三、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的制度现状及问题由于反垄断法具有不确定性以及执法资源有限,运用传统的反垄断行政审理和反垄断诉讼程序不可能有效处理所有反垄断案件,和解成为一种解决纠纷的选择。反垄断执法和解,属反垄断法实施范畴,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与经营者订立与履行和解协议以消除垄断、解决反垄断争议的一种柔性执法机制。反垄断执法和解具有多方面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公用企业垄断的现象极为严重,公用企业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执法关注的重点。《反垄断法》出台后出于种种原因,并未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及权力配置予以厘清,导致了实践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各行业监管机构间的权力冲突愈趋频繁、激烈。因此,我们必须对上述两类机构之间的反垄断权限进行划分。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间的权限划分一般有三种模式,而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分权的模式是目前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模式。  相似文献   

18.
肖岳 《法人》2014,(7):70-71
正在反垄断执法初期,执法机构的执法力量和执法水平还没有真正跟得上垄断行为发展的变化,不能有效地实施反垄断的规制5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文称,因依视路、尼康、蔡司、博士伦、强生、豪雅等洋品牌眼镜镜片企业,因违反了中国的反垄断法,操纵销售价格,这些企业将面临1900多万元的罚款。国家发改委表示,眼镜属于市场调价商品,经营者虽享有自主定价权,但上游经营者不得剥夺、干预下游经营者  相似文献   

19.
叶高芬 《法学》2023,(3):145-160
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举措。实证分析揭示目前我国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效果不甚理想,其中“分散型”行政性垄断规制模式是导致效果减损的原因之一。申言之,作为行政性垄断事后矫正手段的行政执法,其“次优性”表现在自我纠偏“单向度”机制具有片面性,存在央地两级执法体制安排缺陷等问题;作为事前预防手段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其“次优性”表现在自我审查机制仅基于局部决策单位,导致了地方化问题。鉴于此,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模式亟须转向“全局型”模式,具体建议包括探索公平竞争外部审查机制和“央派区域办事处”机制,强化竞争执法的刚性约束,探索行政执法体制的“中央事权”,以及加强行政机关的竞争中性工作等。  相似文献   

20.
试论我国反垄断立法所应规制的垄断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目前,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正在逐步形成,而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已屡见不鲜,尤其是行政性垄断的大量存在,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而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不断进展,适应国际惯例要求,通过加强法制、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民族产业发展,规制外国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也是势在必行。然而,令人焦虑的是,我国反垄断方面的立法工作已经远远落后于现实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如下:反垄断方面的现行法律规定仍分散在《反不正当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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