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5 毫秒
1.
当前,常设机构原则是国际税收协定中划分缔约国彼此间对于跨国营业所得的征税权的重要原则。税收协定通过这一原则对缔约国征税权的协调,使得缔约国之间在国际税收利益分配中的矛盾和冲突得以协调,同时也为消除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营业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确立了前提条件。因此,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是一个关键性的概念。从当前的国际税收  相似文献   

2.
所得税制度应覆盖所有自然人和组织,通常分别课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然而,合伙企业却一般不课征企业所得税,而实行先分后税、直接对合伙人课征所得税的规则。我国税收征管中出现了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项目征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按照投资所得项目征税,以及合伙企业从事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等措施,但未就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作出适当的制度安排。关于合伙制投资基金应否比照个体工商户项目征税问题,部分地方政府作出了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投资所得项目、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项目征税的行政解释。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将合伙企业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必要创制合伙企业课征所得税的特殊规则,以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  相似文献   

3.
由于我国社会制度的特殊性 ,法律适用的差异性 ,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管辖权和税法冲突不可避免。本文从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理论的挑战入手 ,针对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就电子商务征税可能产生的双重征税、避税问题及税收协定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冲突等现状 ,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界定相应税收理论 ,中国大陆要不断完善整个税法体系 ,并且大陆与港澳地区要密切税务协助 ,签定税收协议 ,与台湾地区加强税收司法协助等。  相似文献   

4.
刘剑文 《现代法学》2012,(2):130-137
中德两国互为重要的经济贸易伙伴国。《中德税收协定》自1985年签订以来,成为两国解决双重征税和防止逃漏税问题的法律准则。然而,《中德税收协定》实施后,中国不断地推进税制改革,两国间经贸往来出现了新的形式,与此同时,国际税法理论也有了新的发展。因此,适时修改《中德税收协定》是必要的。尽管中国在德国的投资已有所发展,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中国仍是资本输入国,在修订《中德税收协定》时,应当坚持来源地管辖权为主和适当兼顾居民管辖权的原则。  相似文献   

5.
<正> 在国际间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问题上,有两个范本可以作为参考的依据,一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组织》)于1977年发表的《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经合税收协定范本》),二是由联合国专家小组起草于1980年发表的《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但从发展中国家来说,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则反映了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和立场,已  相似文献   

6.
赵学清  欧蓉蓉 《河北法学》2012,30(6):43-44,45,46,47,48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联系进一步加强,收入与纳税人的国际化趋势凸显,如何避免和减少双重征税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税收协定在消除国家间双重征税壁垒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适用的特殊性进行分析,提出根据相关冲突法原理和规则处理双重征税所涉及的若干问题的路径和方法.  相似文献   

7.
程宇 《政治与法律》2003,(3):97-101
与传统的转让定价调整相比,预约定价安排具有改“事后调整”为“事先约定”的特点以及避免双重征税的优势,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有效确立。这种确立体现在两个层面上:第一个层面为缔约国之间双重征税协定中对预约定价安排的规定,即将预约定价安排明确约定在国际双重征税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条款中,并明确具体程序以在缔约国之间顺利启动预约定价安排;第二个层面为国内立法对实施预约定价安排的规定,应包含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条件和具体程序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随着越来越多的区域贸易协定将投资纳入其统辖范畴,双重征税、税收歧视、税收逃避和有害税收竞争等所得税问题的解决对于促进区域投资自由化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区域贸易协定并不涉及其成员的所得税制度问题,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主要依靠成员间的双边税收协定来解决。但是,双边税收协定对于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的消除并不彻底,也难以应对区域内的税收逃避和税收竞争问题。因此,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需要在国内法、税收协定和区域安排等方面做进一步的努力。  相似文献   

9.
试论国家税收管辖权及其冲突之协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国家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国际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一国在尊重他国主权和遵守国际税收惯例的前提下,便可独立自主地行使征税权。正由于各国选择适用的税收管辖权类型不同,而导致了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对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及其认定标准进行探讨,同时也对国际税收协定与中外税收协定中关于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原则和方法加以比较分析,以期为我国征税权的公平实施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0.
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是否能够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的争议,其实质是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在理论上是遵循“集合论”还是“实体论”的争议。根据这两种不同理论构建的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别。我国对合伙企业所得税只在合伙人层面征收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符合“集合论”的政策选择。如果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为前提考察有关税收规范中的具体规则可以发现,支撑我国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核心是“实体论”。这种形式上采用“集合论”而实质上为“实体论”的混合模式使得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形成了独有的内在逻辑,即合伙企业虽然不作为纳税主体但其是阻隔所得穿透的实体,这需要一个理论清晰、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单行立法来体现。在不改变当前以“实体论”为主的路径下,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立法还应当区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税收待遇,从而更好地促进税负公平。  相似文献   

11.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确立了合伙企业破产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法律规则,但这种参照适用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理论和立法上予以解决。我国的合伙企业与法人型企业在组织方式、财产构成和责任范围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合伙企业的破产与法人型企业的破产相比,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合伙企业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企业破产法一般规定中的资不抵债无关;(2)合伙企业破产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但不适用和解和重整程序,只有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才有权申报债权;(3)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及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4)在进行合伙企业破产的债权清偿时,要分清各个合伙人的责任,注意合伙人连带破产问题,在合伙企业债权人和合伙人债权人并存时,适用并存债权原则进行清偿。  相似文献   

12.
合伙企业法诸多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律已经将合伙企业纳入了破产适用的范围,但对于合伙企业如何具体适用破产法则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破产是否意味着合伙人可以适用破产制度等问题,立法者仍然对其保持回避态度。本文就从合伙企业破产中其中一个根本性问题着手——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破产法免责制度之间产生的冲突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该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对合伙企业破产的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3.
《法学》1991,(1)
1.合伙主体的广泛化。即合伙人的条件较一些国家具有广泛性。有的国家规定的合伙人条件十分狭窄。如日本商法,我国台湾地区实施的国民党公司法不允许法人参加合伙。而我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及我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可以成为在中国境内的合伙的合伙人,实际上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地区已经出现了中国公民个人参加中外合伙。  相似文献   

14.
合伙人数量变更会导致合伙企业出现两种极端状况即合伙人类型异动(有限合伙企业仅剩一类合伙人)与合伙人数量异动(合伙企业仅剩一个合伙人或者合伙人数量"超标")。对于这两种异动情形,现行法律或作出规定但存有瑕疵,或根本未作规定。因此,完善我国合伙企业合伙人类型异动与数量异动规定有其必要性与迫切性。  相似文献   

15.
刘永伟 《法学评论》2006,24(6):63-68
税法和税收协定都有其本身的特殊性,两者之间的关系要比一般的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更加复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征管法》规定,当其与税收协定的规定不同时,税收协定优先。这种规定不仅在法律上缺乏宪法依据,而且在理论上也有可商榷之处。在一定的情况下,国内税法应可优于税收协定。美国关于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关系的规定值得借鉴。在我国宪法没有对条约的法律地位进行规定之前,我国国内税法关于税收协定优先的规定应当取消;在宪法对条约的地位进行规定之后,我国的税法可再据以作出适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合伙企业是否就经营中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属于合伙企业较为重大的经营事项,不能简单归于经营活动中的日常事务。如合伙协议对该事项未约定明确的表决方式,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就该事项产生争议时,其决议适用资本多数决进行表决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亦不能体现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相似文献   

17.
一、合伙人个人债务所谓合伙债务,是指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企业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而合伙人个人债务,则是合伙八个人以自己个人名义对他人所欠的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不同于合伙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务人是合伙人个人,合伙人应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承担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人个人财产和他在合伙财产中享有的份额为限,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无关。合伙债务的债务人是合伙企业,应以合伙企业名义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承担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  相似文献   

18.
在当事人明确约定"合伙经营企业但仍使用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且实际以合伙方式经营企业的情况下,审理企业对外债务合同纠纷时,应据实认定企业的性质;各合伙人既然共同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应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所负的债务负责;合伙人故意将合伙企业虚假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延用独资企业证照,不应成为各合伙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否则交易安全得不到保护,相关法律规制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目的将会落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第二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在第二顺序的责任承担中相互之间所负的连带责任,而非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9.
从2006年年底开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的大门正式开启,由此引起的该基金境内外投资收益税负不均的问题,不仅违反了税收中性原则,而且不利于该基金的保值增值。对此,主张"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并不可行。可行的方法是将其纳入到双边税收协定中,通过对将该基金的股息、利息以及资本利得适用协定的特别条款,从而免除来源国的征税。  相似文献   

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