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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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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动机的生物性是犯罪人在犯罪动机形成过程中生物因素的特征,是犯罪动机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对于犯罪动机生物性研究包括其先天性、生理性因素、机制与成分三个方面。本文旨在探讨表现为犯罪人特异性神经介质、边缘系统、激素、气质、应激状态等生理因素对于犯罪动机的作用,它们通过高级神经系统及内分泌系统的自动机制体现于生存、性本能、竞争、勇敢等本能性成分之中。  相似文献   

2.
任何故意犯罪都存有明显的犯罪动机。作为犯罪群体中一特殊群体犯罪———女性犯罪 ,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因素的影响 ,其犯罪动机有自身的特点。就类型而言 ,主要表现为物欲型、情绪型、无知型和恶逆变型等 ,而其中性别差异比较明显的有情绪型、无知型和恶逆变型。  相似文献   

3.
以刑释解教人员为主体实施的重新犯罪是危害性较大的一类犯罪。因而,客观认识该类犯罪的现象与规律是预防犯罪体系构建中不可回避的环节。在现阶段,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是其犯罪易感和适应社会生活弱势双重作用的体现。那么,在预防重新犯罪的过程中,也需要着眼于消除刑释解教人员犯罪易感和适应社会生活弱势的均衡,减少由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导致的再犯罪强势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化过程的嵌入概率。  相似文献   

4.
高中建 《河北法学》2005,23(5):80-81
权益侵害是青少年犯罪的激活因素,权益侵害对青少年犯罪的激活是借助于心理机制来实现的,离开了认知、欲望、动机、情感和意识,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就不可能被发动。只有充分认识这一心理过程,才能有效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  相似文献   

5.
论加强耻感文化教育对防治少年犯罪的价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导致当前少年犯罪增多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耻感文化教育缺失。因此,探讨加强传统耻感文化教育对防治少年犯罪的积极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分析耻感文化教育缺失是少年犯罪增多的重要因素入手,阐述了加强耻感文化教育有利于防治少年犯罪,提出了对少年加强耻感文化教育的方法。  相似文献   

6.
犯罪动机的本源、性质和形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动机的本源是人的需要,需要与动机的区别在于动机具有需要中所没有的行为指向和行为手段与方式。需要无是非善恶之分。通常所谓的犯罪意图或意向就是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具有主观恶性和有意识性的特点,不存在所谓中性的或善的犯罪动机,也不存在所谓的无意识犯罪动机。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经历从需要不能满足、缺乏调节能力、采用犯罪手段三个阶段。犯罪动机可以独立于犯罪行为而存在,犯罪动机的产生并不意味着犯罪行为的必然发生。  相似文献   

7.
学界对犯罪动机的认识存在不少误区。实际上,犯罪人的需要无是非善恶之分;通常所谓的犯罪意图或犯罪意向实际上都是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恶性的,不存在所谓中性或善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具有意识性,不存在所谓无意识犯罪动机。犯罪调节能力是犯罪动机形成的核心;犯罪动机可以独立于犯罪行为而存在,犯罪动机的产生并不意味着犯罪行为的必然发生。  相似文献   

8.
蔡永彤 《犯罪研究》2008,(3):65-68,71
犯罪是行为人在特定的主观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反社会的危害性行为,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在刑法中称之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一个系统的概念,它包含了一系列内容,如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等.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最重要的因素,统称为罪过.  相似文献   

9.
论情绪的刑法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情绪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强烈情绪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和引发情绪的被害人过错对犯罪动机的影响。对情绪进行刑法评价的考察因素主要有:刺激因素的范围与真实性、情绪的强度以及情绪行为的指向与持续性。在刑事立法上,可采取两种方式对情绪加以评价:总括式立法,在刑事责任能力条款中增设情绪犯罪责任的规定;分散式立法,在具体制度和犯罪中规定情绪犯罪的责任。我国刑法可采取总括式立法对情绪加以评价。  相似文献   

10.
犯罪动机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动机新探栗克元犯罪活动是由犯罪动机所驱使的。在犯罪主体不良心理因素中,犯罪动机是诸心理因素中的主要因素,它直接作用了犯罪行为。其他犯罪心理因素,譬如犯罪认知、犯罪情感、犯罪意志等,一般是通过犯罪动机的影响,面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起间接作用。因此,犯罪...  相似文献   

11.
刘沐阳 《法制与社会》2011,(32):279-280
本文从犯罪对象在犯罪论中的位置、表现形式及作用方式三个方面得出犯罪对象的概念,认为犯罪对象必须表现出客体遭受侵害;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犯罪对象通常表现为人、物和行为规范并可以概括为一系列利益表现总和。  相似文献   

12.
论职务犯罪心理及其预防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建清 《政法学刊》2005,22(1):38-40
职务犯罪作为智能型犯罪的特殊类型,犯罪人在绝对权力欲、人格结构某些因素的偏离、自我评价系统的偏差、社会浮躁心理的助长等社会文化心理因素的相互作用中形成了职务犯罪行为发生的犯罪心理品质(变型的价值观念、明显而强烈的贪利性动机、极端的意志两极性特征、隐蔽性与深刻体验性的情绪情感、消极的职业人格特征等方面);职务犯罪心理的形成以其犯罪动机为核心经历旁观刺激、价值观念动摇、犯罪决意、强化等四阶段相应地在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时可以采取健康人格塑造策略、自我调节机制、心理监测、咨询与矫治手段等方面的预防、警示、惩戒与惩治相结合、心理--社会文化的综合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   

13.
在刑法学中,由于法律制度不同,对犯罪动机的认识也存在差异。犯罪心理学对犯罪动机的研究更加广泛而深入,其研究成果对刑法学、犯罪学研究具有借鉴意义。在分析不同学科对犯罪动机的认识、解读犯罪动机内涵的基础上,尝试构建犯罪动机的理论模式,并着重对模式中的三个要素(内在起因,外在诱因,自我调控机制)及其相互关系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学界关于动机与目的争论的主要原因是,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没有严格按照犯罪目的既有的概念来使用这一用语,同时,动机与目的的相对性也使两者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以现行立法为基础、以动机与目的之本质属性为根据,在"超过的主观要素"中划分出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可行的。目的内容的客观性和动机内容的纯主观性是划分两种主观心理因素的根本标志。在学理上,目的犯可以分为肯定性目的犯与否定性目的犯,单一性目的犯和选择性目的犯,实质上的目的犯和形式上的目的犯。刑法应当取消形式上的目的犯的规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认识分歧和认定困惑。我国刑法指明的犯罪目的,多为犯罪目的,个别属于犯罪动机,也有一些并非属于超过的主观要素,其实是该罪的意志因素。其中,既有明示的规定,也有隐含的规定。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占有型财产犯罪以及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并非是超过的主观要素,实属各罪的意志因素。  相似文献   

15.
魏煜鑫 《法制与社会》2013,(21):281+285
犯罪动机和犯罪的危害结果都影响着定罪量刑的结果,是决定司法判决的重要因素,犯罪动机和犯罪结果在具体的实践中是怎样发挥着作用的,本文试从这两个方面讨论它们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探讨它们的价值所在。  相似文献   

16.
论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张品华一、弘扬高尚的道德准则,进一步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认为,人的本性是趋向快乐、避免痛苦。现代心理学家麦独孤也最早提出,社会行为的动力是人的本能,换句话讲,人的本能是社会行为的动机。本能,即人之欲望,是与生俱来的...  相似文献   

17.
李灿 《犯罪研究》2016,(6):20-26
学术腐败犯罪是在学术活动领域中,拥有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个人或集体为谋取个人私利或小集体利益,违反学术道德,违背学术良知,实施权力交易或者权力滥用,严重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行为。学术腐败犯罪的本质属性是学术权力物化。高校学术权力行政化、高校学术权力交易性、高校学术权力庸俗化以及高校学术权力垄断性等四个方面是高校学术腐败犯罪频发的深层次原因。通过建立学术与行政相分离制度,完善学术信用体系,建立法律惩戒机制等措施,能够对高校学术腐败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发挥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8.
《政法学刊》2019,(5):35-43
我们当前犯罪预防体系中的难点在于犯罪动机预防方面。主体的缺乏、政策的缺乏、基本模式的缺乏使我们在犯罪动机预防方面始终无法落实。社会工作在犯罪预防特别是动机预防中具有的独特优势,使它能在价值观教育、工作方法、组织机构和人才配置方面等方面使犯罪动机预防落到实处。根据典型的犯罪理论与社会工作理论,社会工作介入犯罪预防可以从系统、控制、增权、断念四个方面入手进行探索。  相似文献   

19.
聚众型犯罪是指聚集在一起怀有不同动机的人群,因受到互动中激发起的狂热情绪支配而实施的针对共同对象的故意犯罪行为。诱发聚众型犯罪的原因极其复杂,既有因经济物质利益的失衡、腐败现象、恶化的社会风气等因素形成的群众异变心态而产生的社会原因,又有众人聚集后群情激奋所产生的团体原因。防止聚众型犯罪应该对症下药,主要社会防治策略包括:对全体公民加强法制教育、建立健全预测聚众型犯罪的情报信息网络、拓宽解决纠纷和问题的途径和妥善处理群体性案件。  相似文献   

20.
胡鹏 《法制与社会》2010,(21):12-13
在当代刑法理论中,犯罪动机通常与犯罪目的相比较,在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加以论述,但犯罪动机通常被排除在犯罪主观要件之外,它不是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一般不影响定罪。本文通过对犯罪动机的论述,阐明犯罪动机在当代刑法中的意义,提出犯罪动机应当作为量刑情节在刑法中确立其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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