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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汪章华笔者认为,本案邹某的行为应该构成诈骗罪(未遂)。理由如下:一、《邹文》认为邹某手中的提货发票没有使用过,是有效的,这一理由不能成立。笔者认为,邹某手持提货发票到仓库提取电视机时,将提货发票交给保管员刘某,刘因急于接电话,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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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严阵《邹文》认为,邹某第一次亲自提货的行为是一种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邹某第二次委托他人持票提货,符合手续。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理由如下:第一,提货发票使用问题。据《邹文》所述事实,邹某在提取电视机时,将提货发票交给了仓库保管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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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扩印中心去年六月在销售柯达彩色胶卷时公开宣称;凡在该中心购一卷胶卷可得优惠券一张,凡持有该中心发放的两张优惠券,在该中心冲胶卷时可免费扩印一张8×10彩照。某顾客今年三月持该复印中心彩扩优惠券前去冲印彩照时,该中心以于一九八六年十月某日在新民晚报上刊登了该优惠券使用到八六年底截止、过期作废的声明为由不予优惠。后顾客在中心负责人处证实:因彩扩原料需用外汇,而国家外汇率(即汇价)已作了调整,故该中心发了优惠券作废的声明。顾客认为:在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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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2月8日上午9时许,某市建筑公司职工宋金明从商店购买一台“飞飞”牌“14吋黑白电视机,价345元。他把电视机绑在自行车后架上,便骑车来到某医院门口,将自行车连同电视机一并寄存于设在医院门口的自行车寄存处。管理人员陈玉英当即向宋金明加收2角钱寄存费(一辆自行车收3分),并付给4张寄存收据。宋急于进医院看病,自行车未上锁就离开了。10时30分左右,宋从医院出来,手持寄存收据向陈玉英领取自行车,不料,自行车与电视机不翼而飞。这时,陈玉英才想起,几分钟之前被一男青年取走了。事发后,宋金明向公安部门报了案,数月未破,又多方索赔无着,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玉英赔偿自行车和电视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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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广西平南县大安镇乡镇企业公司经有关部门同意,举办羊年有奖销售活动,干1991年9月IO日将发行奖券事宜出具公告。其中规定:于1991年9月12日起发行奖券20万张,凡在主办单位所属门市部购买商品满二元者,发奖券一张,多买多发。奖券发完前公布抽奖日期,在开奖日起二十天内,中奖者须持中奖奖券到企业公司领奖,过期无效。原告米什南诉称:1991年12月25日他代蓝静到被告所属门市部雅莲商店购买了价值580元的17对立式金星牌黑白电视机一台。按规定只能发给奖券290张,但原告因与该店售货员相熟识,却要了300张号码是094001至O94300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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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要约下的商场责任蔡世军某商场为吸引顾客来该店购买大屏幕彩色电视机,于1995年10月在当地报刊上登广告,称:“本商场有国内外各种名牌大屏幕彩电,价格合理,欢迎选购。凡本季度内在我商场购买大屏幕彩电者,我商场将当场免费为其办理保险期为一年,保险金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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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场为了吸引顾客来该店购买大屏幕彩色电视机,于1995年10月在当地报刊上刊登广告,称:凡本季度内在我商场购买大屏幕彩电者,我商场将当场免费为其办理保险期为一年,保险金额4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同时,该商场还在其大门口及家电柜台等显目处张贴了内容相同的广告。同年11月20日晚18时许,市郊某公司职员王某到该商场购买了一台长虹29英寸1997大屏幕彩电,因临近下班,店员疏忽未给王某办理家庭财产保险手续,待王某走出商场后才想起,因第二天要到浙江出差,还得赶回家整理东西,心想几天后再补办也不迟。可是,就在他出差的第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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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临澧县五交化公司三门市部规定。对在该门市部购买电视机者,可以先试看三天后付款;如认为效果不好,可将电视机退还。被告人陈登银给该门市部推销过商品,也为他人代买过两台电视机,均是在试看三天后就付款的。一九八三年三月,陈到该门市部说自己要购买一台菲利浦电视机,也试看三天,但三天后,陈既未支付货款,也未退还电视机。该门市部向其追索货款时,陈说电视机有点毛病,以后又说已经将该电视机卖给他人,他人未付款。以后多次追索时,陈或者说自己的存款是存的定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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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1993年第5期刊发了韩红、于杏蕊同志《这笔巨奖应归谁所有》一丈,该文对由购买冰箱而产生出的收益归属问题,提出两种不同意见。笔者对后一种意见表示赞同。其理由如下:要解决这笔奖金的归属问题.首先要解决这台冰箱的所有权问题。据本案案情,张XX在交给王X2400元购买冰箱的过程中,发一生了两种民事法律关系。第一是委托代理关系。即张XX将购买冰箱的行为委托给王X实施,王X按照张XX的委托权限,代理张XX从商场购买冰箱一台,所支付的冰箱款也是张XX的。王X购买冰箱后,将余款及由购买冰箱所得到的兑奖券退还给委托人。至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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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的十四号房屋原被告都无权主张产权胡久远座落在某市城区后寮前巷13、14号和一巷7号、二横巷3号房屋四前为于良(1978年在台北死亡)所继承的祖遗房产,于良与沈某婚后无生育。他们在1940年又收养于昭为子,1942年纳邹某为妾。邹某于1949年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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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曹某在朋友何某家中玩耍时,见何家有一台46厘米的彩色电视机,遂生盗窃邪念。一天晚上,曹某趁何家无人之机,撬门入室,将价值2400元的彩电盗走,藏匿于本村附近一座废弃的砖瓦窑内,伺机销赃。数日后,赃物仍未能脱手,又得知何某已经怀疑上了自己,曹某便编造谎言,以帮何某找回失窃的电视机为由,从何某处索要“辛苦费”700元,带何荣从砖瓦窑处“找回”了电视机。后案发,曹某退出了700元现金。在研究处理本案时,有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对曹某秘密窃取他人电视机的行为定盗窃罪,对其后来以帮失主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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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2月,严克菊(某商场营业员,本案原告)购买了一部18英寸飞彩牌彩色电视机,价款1530元。1987年年底,严因小孩患病住院治疗,手头拮据,即向本商场领导提出,要求商场代其将电视机卖掉,未得准许。后又向担任本商场五金交电柜柜长的黄美兰(本案被告)提出这个要求,黄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