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立法上的权限分配是一个经典课题,不同的宪法体制可能有不同的解答。在行政机关缺乏民主正当性、且定位为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时,不宜承认其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制定法规范。法律的法规创造力原则主张,凡含有法规(法律事项)者,均由法律创造。随着立法机关地位的强化,法律事项的范围也在扩大,法规的界定亦随之扩张。从我国宪法而言,应将一般性规范作为判断法律事项的标准。国务院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制定执行性的行政法规,或者在法律的专门授权时制定补充性、创制性行政法规。如此,方能在人大制度之下理顺法律与行政立法之间的关系,维护发端于人民主权的自上而下的法秩序。  相似文献   

2.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再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才发 《法学家》2005,(2):73-79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自治权,是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一种民族立法自治权.它是由法律法规确认、保障和制约的权利,是民族本身固有的权利,也是宪法和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化.民族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赋予的权限,自主地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法律或者补充法律.对于上级国家机关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法律还赋予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自治权.  相似文献   

3.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根本体现。但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还存在着"四多四少"现象,即程序性问题决定的多,实质性问题决定的少;被动决定的多,主动决定的少;讲高票通过的多,真正审查决定的少;做出决议决定的多,事后跟踪督查的少。这四种现象,影响了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4.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肩负着监督本级政府、决定重大事项、保障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贯彻执行等诸多重任。  相似文献   

5.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采取制定“**法”和作出“决议”或“决定”两种方式行使立法权。梳理历史发现,当创设局部性、临时性或应急性制度,或处理一次性事项时,未以制定“**法”而以决定方式行使立法权。以决定方式行使立法权,可能影响《宪法》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制定程序的严肃性,模糊立法权与其他权力的区别,使得难以有效规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行使。立法权的历史起源和实践经验表明,立法可以处理一次性事项;根据法治要求,有些一次性事项的处理只能行使立法权。为避免决定方式行使立法权可能造成的问题,应当统一立法权行使的程序;从长远看,应统一立法的名称为“**法”。  相似文献   

6.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准确把握什么是重大事项、如何依法决定等重要界限,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宪法第67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法院组织法第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第2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这是法律上关于法律(包括刑法)解释的  相似文献   

8.
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由于全国人大尚未出台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相关法律,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决定权的规定比较原则、笼统,缺少具体可操作性程序和硬性的制度约束,因此,这项职权在地方人大工作实践中,一直以来重视不够,认识缺位,职能虚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为新时期地方各级人大依法行使重大决定权明确了任务、指明了方向,也为徘徊观望的地方人大行使好这一职权理清了认识,开拓了思路.各级人大要牢记使命,恪尽职守,义不容辞地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理直气壮地代表人民群众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相似文献   

9.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不过与其他职权相比,该项权力的行使一直被认为是人大工作的"短板",在现实生活中常常难以落实到位。重大事项的范围如何界定?议题如何选取,决定程序如何启动?决定草案的起草和审议以及表决程序如何规范?决定实施效果又如何监督?类似问题,由于全国人大尚未出台相关法律,而其他法律和各地法规的相关规定也比较原则,亟须各地人大在实践中探索。  相似文献   

10.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充分行使这一职权,是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集中体现。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同级“一府两院”的应尽职责。但在现实中,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却未能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有的甚至成为一纸空文。  相似文献   

11.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国家事务、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  相似文献   

12.
2、关于行政法规的权限。对于国务院可以就哪些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国务院作为中央行政机关,应当有权就两个方面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一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二是按照《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的职权,根据国情和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其中,根据宪法和法律,就包括《宪法》规定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另一种意见认为,宪法和有关法律已赋予行政机关对整个社会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的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职权的需要都可以自行立法,则权力机关就成为多余了。…  相似文献   

13.
方军 《江淮法治》2013,(17):54-55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维护人民利益、彰显人大权威的有效形式。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牢牢把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审慎择取重大事项决定内容,积极探索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现途径,依法有效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作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此法条可看出:只要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就可以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学者认为,这条规定只对复议前置的事项,申请人可以就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选择复议的事项,则不可以起诉。  相似文献   

15.
在人大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某项法律、审议通过某级政府工作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时,一般都会有少部分人大代表投反对票或弃权票。这部分反对票虽少,不会影响到某项决议的通过,但我们应当重视这种反对意见的存在,并从这种反对意见中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工作中的不足,尽量减少工作中的失误、用人上的失策。  相似文献   

16.
一、董事会决议的法律功能董事会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成立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它在公司的各种机构中,居于主导与核心的法律地位。董事会决议是公司董事会对某一或某些事项作出决定的具体表达形式,是董事会这个公司法人机关意思表示的“物化”形式。董事会决议的法律功能,源于董事会的法律功能。董事会的法律功能有二:一是按国家法律规定,公司的某一  相似文献   

17.
回眸30年,蒙城县人大常委会不负人民重托,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行使重大问题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等各项职权,保证了宪法、法律的实施和人大决议、决定的正确执行,促进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提高了基层群众的民主意识,维护了代表合法权益,一件件生动典型的事例,  相似文献   

18.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给经会议通过的任职人员颁发任命书盖人大常委会印章符合法律要求. 颁发任命书是机关组织行为.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确定为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地方权力机关的人大常委会,它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闭会期间行使立法权、决议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等.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方可产生效力,人大常委会印章是以权力机关的形式对外发布公文,体现的是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  相似文献   

19.
邓志东  黄威 《人民司法》2012,(12):58-60
【要点提示】通知行为因针对的事项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其是否可诉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此,可以从通知行为是否构成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的答复或者通知的义务、通知行政行为是否仅仅构成行政行为的中间性程序、通知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决定的构成要件等四个方面考察认定。  相似文献   

20.
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但并没有对“重大事项”作出具体而又详细的界定。因而,不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动性不强,常将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事项被动地依赖于党委的决策或政府的决定,从而使得决定权的行使有所缺失。于是不少人呼吁应在法律上对“重大事项”的范围加以详细的界定,但笔者认为不妥。一方面,法律的原则性决定了其内容的相对固定性,而重大事项是一个发展着的动态概念,在不同的时期或同一时期的不同地点重大事项的内容往往不同。如,在改革开放初期,解决群众温饱,可算是当时的一…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