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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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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首先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定位于海事赔偿责任附属审判程序之中。进而论述了启动该程序的主体及条件、管辖法院以及该程序其他方面的主要问题。责任限制申请人的申请和法院认可该申请的肯定性审查决定二者的结合,将有效地启动该程序。确定责任限制案件的管辖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在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前提下,将同一事故的所有案件统一到基金设立法院管辖是应予贯彻的特别规定和制度安排。放弃限制性海事赔偿债权与放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是对立统一的.文章提出了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见解。在创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时,可借鉴英美国家的禁令制度,由设立基金法院发布禁止令。禁止对基金设立人的同一事故的海事请求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除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外。仅申请责任限制而未设立基金是允许的,但存有能否实现责任限制的相当风险,该风险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相似文献   

2.
《司法业务文选》2013,(12):2+49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1日发布)裁判要点1.对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法院仅就申请人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程序性审查。有关申请人实体上应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事故所涉债权除限制性债权外是否同时存在其他非限制性债权等问题,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准予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中华人  相似文献   

3.
海事诉讼法登记债权的确权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相关条文和海事诉讼司法实践,分析探讨了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公告发布后或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公告发布后,登记债权的确权程序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指出了法律规定中的矛盾和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应的立法修改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虽然责任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最直接法律后果是避免了债权人对责任人的任意财产行使权利和使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免遭扣押,但其最根本目的仍是限制赔偿责任,所以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诉讼抗辩一样,是责任人行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形式之一。根据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法院只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进行程序性审查,即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既非责任人限制责任的必经程序和前提,①也不等同于责任限制主张已经得到支持。只有在对相关债权进行确认的过程中,法院认为责任限制成立,已完成  相似文献   

5.
王雪林 《特区法坛》2002,(70):31-32
申谓诉前扣船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称《海诉法》)第二十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在诉前扣押船舶这种最为典型的海事请求保全中,海事请求人中请诉前扣船错误(即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具体包括哪些情肜,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未予明确。各海事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除了对海事请求人申请诉前扣船后,  相似文献   

6.
梁旭 《特区法坛》2005,(1):36-37,35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事诉讼特有的诉讼制度,它是指针对某一次海事事故,责任人(如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依法限制其对该次海事事故产生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应赔偿的总额,并通过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避免该次海事事故产生的债权人对责任人的其它财产行使权利,以及在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后,该次海事事故产生的债权人的债权尚未满足的部分归于消灭的制度:该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法律从实体上、程序上设定的在某一次海事事故发生后,平衡并解决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及责任的机制,也就是说,能否公平、  相似文献   

7.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海商法中独有的一项特殊的法律制度,是一种限制性赔偿制度,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直接导致责任人向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于各国国内法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处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时就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冲突集中表现在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管辖冲突,因此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管辖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笔者从三个重要的责任限制冲突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结合我国新颁布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章…  相似文献   

8.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保险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一种损害赔偿制度。我国海商法第十一章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了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章规定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下称基金)的程序,第十章规定了债权登记和受偿的程序。但两个法律均未直接明确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方式的问题,即限制海事赔偿责任是否以设立基金为必经程序?在未设立基金的情况下,法院能否主动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目前,海商法学界对此问题认识不一,在海事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9.
某海事法院受理了这样一桩案件:1996年1月16日,原告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关于秘鲁鱼粉的购买合同,合同签订后B公司作为托运人同罗马尼亚的C航运公司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将货物交由G轮运送。1996年1月30日,G轮装船后签发清洁提单,G轮从秘鲁CHICAMA港开航。由于不适航等原因,该轮于1996年6月份才迟迟抵达国内的目的港。收货人提货时发现货物不但数量短缺,而且许多货物已变质。收货人A公司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G轮并提起诉讼,诉讼请求额共达15o多万美元。海事法院依法扣押了G轮,并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G轮的船东和其…  相似文献   

10.
张晓霞 《经济与法》2003,(10):38-39
日前,三九医药的一名股东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状告三九医药董事长赵新先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对由被告担任董事长的公司——三九医药因不合理的将资金低息存入关联公司并被大股东占用造成对上市公司损害的行为,判令被告向三九医药承担1万元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对三九医药因未按规定披露信息造成被证监会罚款50万元一事,判令被告向三九医药承担1万元的赔偿责任。4月23日,深圳中院立案庭通知原告代理人,告知不予受理。据解释,不予受理的理由是,法院认为股东代表诉讼代表的是全体股东的利益,起诉应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方可进行。国内首例股东代表诉讼案最终胎死腹中。  相似文献   

11.
通过对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和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间的关系的阐述,结合学术界对该问题的思考,对中国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指出问题的本质在于有关涉案债权性质的审查范围上.建议法院在审查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时,对涉案债权性质,应只按<海商法>第208条对其"非限制性"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2.
通过对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和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间的关系的阐述,结合学术界对该问题的思考,对中国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指出问题的本质在于有关涉案债权性质的审查范围上。建议法院在审查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时,对涉案债权性质,应只按《海商法》第208条对其"非限制性"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3.
梁晓 《法庭内外》2006,(3):44-44
2004年夏天发生在北京市西直门外的一起重大交通肇事案,造成了包括肇事司机在内六死三伤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5名死者家属及3名伤者分别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肇事司机家属以肇事司机的遗产赔偿受害者及其家属各种损失140余万元,在肇事司机的遗产不足赔偿时。由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北京永达房地产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在国际海运中,根据方便旗船涉及到的几个不同角色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几种不同的方便旗船运营模式,这给海事请求权人提起扣押方便旗船的申请带来了一定困难.基于剖析几种不同的方便旗船经营模式,分析海事请求人提出扣船申请的具体指向,并依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规定的扣船范围分析是否可得到扣押方便旗船的理论支持,从而充分、有效地保障海事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2001年11月20日清晨,某市张某送其子上学途中,被迎面而来的公共汽车撞倒,父子俩当场死亡。经交管部门鉴定,司机违章驾驶是导致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司机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前,张某的妻子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公交公司给予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对李某物质赔偿的请求法庭予以受理,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受理却存在很大争论。  相似文献   

16.
诉讼保全措施能否对担保人适用?编辑同志:我院受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某甲向某乙借款,某丙为甲的担保人。法院受理后,因某甲无还款能力,某乙遂向法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某丙在银行的存款。对法院能否冻结某丙的存款产生了二种意见分歧。第一中意见认为,只要是案件的...  相似文献   

17.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由于实践的不充分,一些程序和程序间的衔接需要不断地完善."雅河"船碰撞案在适用设立基金程序中出现的问题和困惑,会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深入的基础上得到较好的解决.  相似文献   

18.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敬惠,总经理。 对方当事人:大连扬帆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秉奎,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太保)与对方当事人大连扬帆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公司)发还担保纠纷一案,大连海事法院于1997年9月9日作出(1997)大海法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连太保不服上述裁定,以扬帆公司在申请扣押船舶后30日内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大连太保提供的担保函应当发还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大连海事法院认定其为“苏春”轮碰撞责任赔偿的保证人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查明: 1994年2月8日,对方当事人扬帆公司与圣文森特籍的“苏春”轮船东发生船舶碰撞纠纷后,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苏春”轮。同日,大连海事法院裁定将“苏春”轮在大连港予以扣押,同时责令“苏春”轮船东提供担保,“苏春”轮船东  相似文献   

19.
1993年10月中旬一冶机装公司供销经贸部(下称一冶经贸部,系一审被告)负责人手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风风火火地赶到武汉长城律师事务所,焦急地诉说不服一审判决,请求律师代理诉讼。面对一起错综复杂、数额巨大的钢材购销合同纠纷案,我不顾业务繁忙,毅然接受委托,当即撰写上诉状,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广西南宁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南宁公司,系一审原告)自行承担与河北省任丘市物资经销处购销业务的一切法律后果,责令被上诉人赔偿因本案诉讼的提起给上诉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上诉提起后,我昼夜兼程调查取…  相似文献   

20.
许俊强 《人民司法》2012,(21):98-101
两岸法律渊源相同,但立法有各自的特点。扣押船舶是海商法中的重要制度,本文通过比较两岸保全程序中船舶扣押制度,就两岸船舶扣押制度中可供相互借鉴之处提出自己的看法。一、扣押船舶的界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可见,海事请求保全属财产保全的范畴,其特殊性在于这种请求必须基于特定的债权即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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