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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亟待明确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法院如何正确适用法律,以实现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面临着许多具体问题亟待统一认识。一、关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问题'79刑诉法对犯罪的追诉仅规定由检察机关基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来进行,虽然这在总体上也包括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但却难以做到公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完全反映并代表每个被害人的具体要求和利益。'96刑诉法则明确规定被害人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赋予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并不是依附于公诉人的独立的诉讼地位。这种诉讼地位的独立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必须尊重被害人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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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2)
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一项新的诉讼权利。因为在《刑事诉讼法》上对此没有规定,而是在《律师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载明律师的主要业务包括“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司法实践证明被害人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具有现实意义。被害人在自诉案件里可以成为自诉人,享有一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权利;在诉讼案件中也处于特殊的法律地位,在诉讼的各个阶段上都享有种种不同的诉讼权利。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被害人不能或者不敢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现象经常发生,如果委托知晓法律的律师作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那么就会起到被害人自己所起不到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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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面"三角结构"中,多数被害人仅作为一名证人参加诉讼,这种诉讼结构更为关注的是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及对被告人权利的维护。为重视被害人独立的利益诉求,突出检察官与被害人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各方诉讼主体之间的均衡,应从几何模型角度构建立体"锥形结构";刑事诉讼"锥形结构"即在控诉、辩护和裁判平面三角的基础上加上被害人的充分参与,形成法官主持下的被害人、检察官、被告人之间均衡的立体诉讼格局,维护被害人之当事人地位。在刑事诉讼"锥形结构"中基于当事人(被害人)选择权与公安司法机关追诉权的配置,被害人参与诉讼的路径可分为对抗性路径与合意性路径,旨在构建不同路径中被害人之当事人地位的保障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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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存款人到底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尚没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而对该种人诉讼地位(身份)的明确,是公正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特别是关系到存款人是否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重大问题。对此,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一是统一以“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其理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没有被害人。也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秩序,其中,被非法吸收存款者参与了对该秩序的侵害,因而他们不是“被害人”;若要求参加诉讼,只能以“证人”的身份参加。二是利益遭受侵害的“存款人”应以“被害人”的身份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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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害人的权利取决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有着明显的差异.从刑罚的执行者、控诉者、证人到当事人,不同的诉讼地位决定了其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体现的诉讼结构和价值取向也不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明确规定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由于权利的不完整,导致被害人徒有当事人的名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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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现行刑诉法,虽然新刑诉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被害人的处境,使被害人获得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一些新的权利。但是,由于经济条件、司法水平、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现行刑诉法对被害人诉讼地位的规定仍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具有从属性、被害人的很多诉讼权利得不到保护或确认,以及被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赔偿等方面。因此根据我国目前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现状,在刑诉中完善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增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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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权利取决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有着明显的差异。从刑罚的执行者、控诉者、证人到当事人,不同的诉讼地位决定了其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体现的诉讼结构和价值取向也不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明确规定了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但由于权利的不完整,导致被害人徒有当事人的名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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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死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作用在法律上并不明确,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如死亡被害人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均不甚明确.本文根据刑事诉讼原理以及律师工作的实践经验,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死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使其具有类似于刑事辩护人的独立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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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的刑事自诉模式下,被害人为刑事诉讼的主体之一。但在漫长的中世纪,被害人陷入证人的境地,国家成为唯一的诉讼主体。当代,虽然被害人普遍地被当作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是并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所以传统的刑事诉讼结构一直没有被害人的一席之地。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应当恢复刑事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设计相应的制度充分保障刑事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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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立法虽然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但由于其理论基础没有得到全面的揭示,致使刑事诉讼理论、立法和实践中的被害人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文章从尊严价值理论、报应观念和救济原理三方面揭示了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理论基础。认为被害人所持的报应观念是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工具性理论基础;而尊严价值理论为被害人享有作为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提供了根据,它从终极人文关怀的角度解释了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理论基础;救济原理则揭示了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特殊性,是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独特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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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对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现状及调查分析 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地位基本上还是比较高的。1980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为被害人的地位规定了三种情况:如果被害人依法提起自诉,就成为自诉人,属于抗诉一方的当事人;如果被害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而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既不是证人,也不是当事人,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19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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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及其保障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问题 ,保护被害人 ,给予其恰如其份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成为追求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重视应当肯定 ,但是在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方面仍有一些不周到之处 ,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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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2条第(3)款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对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问题,有多种不同的看法和主张。本文试提出三个观点,望行家们不吝赐教。一、近亲属为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害人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由被害人授权或经被害人同意、认可,否则,被害人可以拒绝,代理活动无效。因为公诉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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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诉讼模式和两大法系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亦不同。1996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并赋予了新的诉讼权利,但事实上,被害人的权利在实际转换中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文章从历史的角度分析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并借鉴两大法系国家关于被害人的制度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分析加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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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诉讼参与人各不相同的诉讼地位,决定了其相应享有的诉讼权利的不同。各诉讼参与人分别具有相应的诉讼地位,是诉讼权利均衡合理配置的前提。因此,要研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须先明确其诉讼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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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长期以来出于一个被忽视的状况下,随着国际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日益受到了重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关系着起诉权的配置,诉讼构造的构建等诸多重要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也从立法角度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以及保障了被害人的诸多权益,但从保护人权保护被害人利益的角度思考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仍有改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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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公诉案件被害人以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但是公诉案件被害人以诉讼当事人角色参诉,不仅在原理上生疏,而且司法实践对之也缺乏清晰的认识。本文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出发,结合立法精神,对被害人诉讼当事人地位的难理解之处,进行具体分析,并审视被害人诉讼当事人地位的特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