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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农村集体土地存在行政权干涉所有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限制性规定直接而具体,保护性规定抽象、笼统,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缺失等"地权歧视"现象。产生歧视的原因是,传统"一大二公"的认识,二元结构制度的政策设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不明晰等。消除地权歧视的对策为,改变以前"一大二公"的思想,探索建立"两种产权一个市场"一体化的运作机制和管理机制,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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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一起共同构建了我国的土地公有制度,但权利效能却有天壤之别:国有土地为国家所有,集体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和流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比如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国有土地可以搞房地产开发,集体土地只能搞农业生产和非农建设;集体土地的面积只会减少,不会增加,国有土地的面积只会增加,不会减少;集体土地要在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以后才能转让和开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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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关系到农地产权的实现,关系到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现行法律(特别是《物权法》)均没有解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问题,造成其主体虚位;农民集体三级所有,村民小组为基础更符合我国农村实际;乡镇、村、村民小组应建立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代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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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奕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21(4):70-77
在农村生产发展的同时,目前以村民集体所有为基础的土地承包经营中,农民土地权益被侵害、农业生产积极性受挫的情况比较突出,同时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程度不高。产生这些现状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过于模糊,主体性质是组织还是自然人并不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应当明确为以村民个人为所有权主体,采取按份共有的实现形式。这一模式并不是对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或改革,而是对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实现形式的明确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农业规模经营,是建设民主自治、和谐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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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进行改革,但在改革的过程中,民族地区的情况不容乐观,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文章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制度进行深刻剖析,找出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提出重构民族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设想:其一,确定集体所有权之性质;其二,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依附的主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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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淀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81-83
本文就现行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存在的土地所有权主体错位、土地所有权权能不全、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土地流失严重、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等弊端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建立科学、可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作了粗浅的探讨,以期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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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阶段农村实行的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产权制度,尚存诸多弊端。我们认为,根据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坚持和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现实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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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2,(12):6-7
豫政明电〔2 0 0 2〕 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加快我省土地产权制度建设 ,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现就加快全省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加快全省土地权利法制化建设的迫切要求 ,是依法保护城镇住房用地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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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7):77-79
小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并出售给非本集体成员的一类房屋。小产权房合法化不仅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也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应从立法上对小产权房进行合法化定性,制定农村土地规划法规范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同时完善现有的制度,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以达到对小产权房问题的合理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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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权利的冲突和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的农村土地权利存在冲突。主要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权利的冲突,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个人土地权利的冲突。解决冲突的对策是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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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上使用了非法律意义的"农民集体"的概念,使法学界对此产生了多种理解。本文认为农民集体是具有较浓团体色彩,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组织形态,即非法人团体。其组织形式则类似于法人的组织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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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土地征收是调整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强有力的公法手段,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重要影响。目前我国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很多,征地问题已成为影响农民生活的重大问题。笔者试对征地问题形成的原因和深层的根源进行探析,为改革和完善土地征收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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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实现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确立了农民承包经营的主体地位,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发展了农业生产,迅速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促进了农村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农村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也必须看到,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存在的问题就日益显露出来,主要有以下四点:(1)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代表不明确。一是现行法规对此有多种说法,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是行政村,可以是村民委员会,可以是乡镇。到底谁是主体代表,需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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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存在在历史上起到过相当积极的作用,但对当前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若仍然按照计划经济年代的模式来确定农村集体土地并不妥当。由于村主体在法律上和实践中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上集体所有的形式与实际间的矛盾,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束缚,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的完善。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进行改革,从实际的土地所有权转变成形式的土地所有权,并切实保障农民的各项土地权益,最终取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全部转为国家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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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义田为代表的清代团地土地,是清代土地所有权的重要形式之一。清代法律对团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制,主要从设立途径、运行模式、保护源泉三个方面着手。清代团地土地所有权在宗族等主体上的设立过程,体现了民间力举与国家力推的特征。清代团体土地所有权采用近乎苛刻之运行模式,是封闭主义与回避原则的作用结果。宗族法与国家法的二元合力,则形成了清代团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源泉。清代团体土地在发挥稳定基层社会、促进宗族和睦的作用同时,也阻碍了商品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发展。研究清代团体土地所有权,不仅具有构建中国传统物权制度的理论价值,而且对于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