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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执行工作从体制到机制、从机构设置到队伍建设、从工作程序到工作方式,都暴露出一些弊端。其中,执行权力的不正当行使导致执行权力滥用已成为执行工作的焦点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近十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存在问题时指出“现行执行权利运行机制不完善,关键问题在于对执行权行使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个人说了算,以致于我们的执行法官占全国法院工作人员的十分之一,发生的问题却占了三分之一,这不是偶然现象,而是一个必然的结果”。而要改革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权力过于集中,执行过程一人独揽的现象,必须对执行权进行分割和制约。从世界各国执行权的实施情况来看,权力制衡方案有两种,一种是法院与法院院外行政机关的制衡,另一种是在法院内部实行分权制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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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机构内部的分权与制约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一 我国的执行机构是指人民法院中专门负责执行的部门。执行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保证当事人依法取得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够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执行机构行使的一种国家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权。长期以来,我国民事执行制度中形成的执行权行使的客观状况是,执行工作由人民法院内设的执行庭专门负责,执行权由执行员具体行使,执行员代表法院负责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财产刑的执行。他不但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等单纯的执行行为,而且有权对执行程序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审查,作出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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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权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能,是国家司法强制力的最终体现。当前,以建立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新体制为重要标志的执行体制改革和创新工作已取得了重大进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各地法院从解决“执行难”、治理“执行乱”,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出发,进一步深化了执行机制改革。这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人民法院权威,防止执行工作混乱,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实执行工作中,由于职权划分不清晰,运作机制不科学,权力过于集中,又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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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难执行,是近年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是执行法制不够完善,即没有一部强制执行法。本文以此为题,就执行的法律特征、工作现状、立法缺陷及其设想,提出如下立法建议。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和享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按照执行根据和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使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以保证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实现权利的行为。其主要含义是。特定的执行机关,即执行权只能由人民法院和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者指的哪些行政机关,怎样行使执行权?有待《行政强制执行条例》作出规定。强制执行,即被执行人不按已生效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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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已成为民事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力量,发挥了补强执行队伍、增强威慑能力、保障执行秩序的重要作用,但是实践中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职责权限和管理模式缺乏明确统一规范,司法警察与其他执行人员的工作内容、性质混同,导致队伍管理混乱、警力不足加剧。民事执行权是一种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不同属性的复合权力,在制度运行层面可以划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司法警察应当参与行使执行实施权中的部分实施事务权,并基于司法警察职权提供其他警务保障。只有正确划分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职责范围,并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组织管理体制,构建高效有力的按需派警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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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行为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方式,本文通过对民事执行行为相关问题的研讨,旨在寻求判断民事执行行为性质的标准,为分辨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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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阶段,以执行机构改革为切人点,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的管理新体制,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任务。人民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应是在法院内部建立起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工作新机制,统一行使行政领导和司法监督双重职权,建立执行权的分工行使、互相监督、有章可循、利于效率与公正的新的运行机制,实现执行命令权、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三权分立”,形成使执行人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新机制。笔者试就执行工作的“三权分立”,建立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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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执行权的设置,科学合理分配法院执行权。笔者建议:1.现有人民法院的执行庭设置和称谓不变,但其职权和人员发生变化。执行员改称为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只负责涉及执行中实体纠纷和程序问题的裁决,其人员数量也相应减少。2.现有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机构增加行使执行权的职责。司法警察负责执行程序中具体执行事务的处理,即除执行法官职责以外的其它执行事务。3.执行庭与司法警察机构除了一般的工作联系以外,有互相监督之责。执行权分配改革的依据是:1.执行权具有行政权特征的性质决定了执行权应该进行科学的分配。执行权是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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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体制设计的理论基础——执行程序中权力的性质、分配与控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执行权是综合性权力 ,部分属于司法权 ,部分属于行政权。我国无需在法院之外另设执行机构 ,但必须严格区分法官与执行员 ,即执行员应行使执行中的行政权 ,负责具体执行事务的实施 ,而法官应行使执行中的司法权 ,负责裁判包括当事人、案外人与执行员之间争端在内的所有执行纠纷。西方二种典型的执行体制形式虽似对立 ,但均是如此分配执行权。这样既可分别建立起对二种执行权的控制机制 ,又可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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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执分立,其含义是指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作为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专门设置执行机构,案件的审判权由审判组织的审判人员负责,案件的执行权由执行组织的执行人员行使。尽管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使用这一术语,但审执分立的原则有关法律已有所体现。《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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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判决执行过程中,执行中止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现行法律将行使执行中止的权力完全交付于执行法院行使,致使执行中止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缺乏制约的状况。这种状况,不利于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从执行实践出发,提出在我国应当建立执行中止复议制度,并就这方面的实务问题作了相应的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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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权运行“三三三”模式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执行权运行是指执行程序运行中内部各项权力的配置与重构,以确保各权力之间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现行执行权运行主要存在四个问题:一是一人一案一包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尚未打破,执行权高度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容易产生怠于执行和执行不公甚至司法腐败;二是执行资源配置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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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权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为实现当事人的债权,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权力。其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属性,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国家公权力。近代以来的分权理论认为,没有监督制约的国家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建立分权的体制,权力之间相互制衡,是最有效的监督制约方式。因此,对执行权进行合理配置,将传统的执行权分解为实施权和裁判权并分权行使,目的是建立一个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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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其核心是审判权和执行权。无论是审判权还是执行权,都是国家权力,都是具有强制性的力量。特别是司法权作为解决社会争议的最后一道防线,因其强制性、权威性和对当事人的利益攸关性,以及容易被滥用的风险性,更是极大地区别于一般权力。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不但是反腐败的重要力量,而且是防治腐败的重点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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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享有拘留执行权,是保障检察机关侦查工作顺利进行、提高侦查效益、排除公安机关阻力、保护检察官人身安全、维护法律监督机关权威,克服自侦案件中拘留执行难的需要。针对检察机关享有拘留执行权可能产生的权力滥用,有必要通过执行范围和执行权限规制、要求执行中进行权利告知、将被拘留人及时移送司法审查,限定关押被拘留人场所及赋予被拘留人人身自由救济权,实现对检察机关享有的自侦案件拘留执行权的程序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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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体制的统一化构建——以解决民事“执行难”为出发点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执行难”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深刻的原因无疑存在于执行体制本身。我国目前的执行体制中,刑事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既各自为政,又相互交叉,不仅在执行机构上显得臃肿和凌乱,尤其难以做到执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互补整合,不利于国家执行权的统一化行使。对民事执行而言,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兼顾行使执行权不仅具有理论上的障碍,尤其在实践中已被雄辩地证明是行不通的。因此,将执行权从法院权力结构中分离出去交由统一的执行机构行使,是化解“执行难”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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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