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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第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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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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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城市、乡镇的街头、集市贸易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固定或流动设摊、设点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以摊、点形式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均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第三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食品摊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铁路等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卫生监督检查,对食品制作、加工、销售过程中的环境、设施、器具、原料、成品等卫生状况进行监督、监测和检验,对从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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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进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产品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普及食品卫生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或者卫生防疫站是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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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监督行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时,必须遵守本程序。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时,依照本程序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进口食品的口岸卫生监督程序由卫生部另行规定。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应遵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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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必须遵守《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第二章食品的卫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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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健用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用品是指具有调节人体机能、增进健康、预防疾病的用品。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保健用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用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第五条保健用品的生产实行批准证书和类别目录管理制度。《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和陕西省保健用品批准文号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3年,每年审核一次。未取得《陕西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和陕西省保健用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不得以保健用品名义生产、经销和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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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城乡集市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城乡集市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集市外的食品摊贩,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鼓励、保护社会团体和公民对食品卫生工作进行监督。任何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集市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城乡集市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乡集市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可以向市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派出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食品卫生监督任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乡集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即检查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营业执照,管理环境卫生和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对食品进行感官检查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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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餐饮业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章。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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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劳动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职业病防治的目标和任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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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2004,(3):i035-i037
(2 0 0 4年 6月 2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保护 ,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鼓励发明创造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保护有关的活动。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负责全省专利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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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遵守《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第五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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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辐照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对食品辐照加工实行许可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辐照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和人员的管理第四条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放射工作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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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 (以下称劳动保障 )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用人单位 )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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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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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餐饮业应当符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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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前医学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婚前医学检查的监督工作。第四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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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遵守《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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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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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治疗和控制地方病,消除其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方病包括:碘缺乏病、大骨节病、克山病、地方性氟中毒及布鲁氏菌病和鼠疫。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本省地方病病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予以公布。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地方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病治病与脱贫致富相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综合防治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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