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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驻河北的全国人大代表就“两法”的颁布实施各抒己见,畅所欲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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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往届人大会议一样.3月16日隆重落幕的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并没有什么异乎寻常。但是.由于两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高票通过.将使这届会议成为中国宪政发展的一座里程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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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若干条文的解释与批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 2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本刊在此基础上,特约请梁慧星等专家学者就该草案以及物权法其他理论问题进行专门讨论,以期对我国《物权法》的制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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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基本法的平民化与民事公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物权法草案)于2005年7月10日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以后,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在讨论的过程中,《新京报》率先以“看得见的物权,看不懂的物权法”为题发表了一篇文章,提出了立法应该走“平民化道路”,还是走“专业化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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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底,沉寂已久的《物权法草案》、《企业破产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接受五审和三审,与以往历次审议相比.此次审议集中关注的是物权法、企业破产法的一些争议焦点和未决难题,经由这种攻坚式的审议,企业破产法终成正果,物权法亦有望进入最后的分娩期,以物极法、企业破产法为样本,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立法的立法走向、立法难度、立法方式等等,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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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现在已经进行了七次审议,通过专家的不断论证和采纳广泛的民众意见,相关制度日趋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物权法草案仍然存在很多理论缺陷,为此引起学界很多争论,间接占有制度是否应规定于《物权法》中即是其一。笔者认为物权法应对间接占有制度给予应有的重视,特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加以论述,以支撑本人对于物权法应该确认间接占有制度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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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这部法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现将其主要内容、特点和审议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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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面临新的挑战--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对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向国家所有权的统一性和唯一性理论提出了挑战。它否定传统的两权分离原则,对占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法人单位,一概认可其享有法人所有权,缩小了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建议稿》对我国传统的国家所有权理论的改造,过于生硬地照搬了大陆法系的物权法理论,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物权法是一国财产法律制度的核心,即将交付九届人大会议讨论的物权法草案,绝不可偏离巩固、发展和壮大公有制经济基础这一基本方向,而单纯追求理论体系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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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底,沉寂已久的物权法草案、企业破产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接受五审和三审。与以往历次审议相比,此次审议集中关注的是物权法、企业破产法的一些争议焦点和未决难题,经由这种攻坚式的审议,企业破产法终成正果,物权法亦有望进入最后的分娩期。以物权法、企业破产法为样本,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立法的立法走向、立法难度、立法方式等等,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物权法,破解立法纷争2006年8月22曰,万众瞩目的物权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再次亮相。此前,物权法草案已历经了四次审议,其间,还夹杂着公布法律草案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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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是两个重要的经济法规,受到了国内外的欢迎与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直接为合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和优惠条件在对外经济关系中,我国的一贯方针是,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基础上,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发展和扩大与各国的经济合作。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发展国际经济合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在维护我国经济权益的前提下,贯彻了税员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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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物权法草案》)已经公布,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草案历经多次审议,但其第9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相关内容一直未引起立法机关重视,在标题设计、规范设计等方面存在不妥之处,同时存在着立法漏洞,这充分说明《物权法》立法的理论准备不足,颇值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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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2)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1984年9月8日,经最高人民会议常委会通过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合营企业法》。接着,1985年3月20日颁布《朝鲜合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85年3月7日颁布《合营公司所得税法》和《外国人所得税法》,1985年5月17日颁布《合营公司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外国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合营企业从申请审批到利润汇出,从投资领域到雇用工制度,皆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一种充满着朝鲜特色的外资法律体制于是宣告成立。一、合营企业宗旨及主体资格。朝鲜合资企业法第1条指出,扩大与发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是劳动党坚定不移的对外经济政策。国家鼓励朝方公司、企业与外国公司、企业、个人在朝鲜境内依照平等、互惠的原则举办合资企业。希望愿在朝鲜建立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随时向朝鲜对外经济事务部、合资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