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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3)
被告人:陈建明,男,29岁,浙江省金华市人,无业。1993年8月9日被逮捕。 陈建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一案,由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该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建明与赵素英因债务纠纷,于1989年10月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1989年10月起至1992年11月止,陈建明分月支付赵素英本息共604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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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4)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志强,男,47岁,四川省南充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克拉玛依市。1999年7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崔秀华,克拉玛依远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志强因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强擅自将被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木材变卖。严重影响了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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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26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纯犯受贿罪,受贿款物折合人民币170.6963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款物折合人民币205.5869万元,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作为吉林省有史以来被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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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1)
被告人:朱晓红,女,29岁,原系吉林省长春市蛋禽公司储蓄所储蓄员,因故意伤害他人于1993年1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晓红故意伤害一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1月25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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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4)
被告人:岑潮作,男,49岁,汉族,广东省恩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恩平市江洲镇新西江路6号。1994年1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岑树柏,男,48岁,汉族,广东省恩平市人,原系恩平市江洲镇粤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副经理,住江洲镇农林街3号。1994年1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岑潮作、岑树柏因破坏选举一案,由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向恩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恩平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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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2)
原告:徐进良,男,1952年12月生,吉林省安图县海洋商店业主。 被告:王忠海,男,1960年6月生,吉林省安图县个体户。 原告徐进良因与被告王忠海不当得利纠纷案,向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安图县人民法院因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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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1)
被告人:马晓东,男,21岁,上海市青浦县人,无职业。1987年12月,因介绍卖淫嫖娼被劳动教养1年。1989年1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晓东侵占他人财产1案,由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向南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市以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7年2月,被告人马晓东经人介绍,与来沪经商的广东省饶平县饶兴蛇皮加工厂港商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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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4)
被告人:陈爱连,女,37岁,浙江省乐清县北白象镇市民。 浙江省乐清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爱连复制、倒卖淫秽录像带,犯投机倒把罪,向乐清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乐清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爱连与丈夫陈福东(现在逃)为牟取私利,于1989年5月下旬购置了复制录像的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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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1年半仍不知悔改,出狱后又亲自或雇用他人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9月2日,上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4年12月,被告人林某因犯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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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6)
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爱勤,男,47岁,原系江苏省镇江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兼拆迁安置事务所主任,因本案于2001年6月21日被拘留。 辩护人:周羽正、戎浩军,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爱勤犯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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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3)
被告人:郭庆文,男,28岁,江苏省江都市人,农民,住江都市锦西镇尤桥村。1997年9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庆文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由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检察院向江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江都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6年上半年,被告人郭庆文在无实际生产能力并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许可的情况下,租用江都市宜陵镇玉带村的部分房屋开办工厂,声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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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刑法》第3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因犯罪遭受经济损失或者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2年7月公布的法释[2002]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进一步认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因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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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1日,铁链闪童案在江西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因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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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刑事辩护有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两种。委托辩护是由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及其近亲属、监护人为其辩护。指定辩护是指某些应当有辩护人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的惯例,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一般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1.由人民检察院派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2.被告人是聋哑和其他有生理缺陷不能辨别事理,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4.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几个被告人之间有利害矛盾,如果允许其中一个被告人有辩护人,则其他被告人也必须有辩护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