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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而《刑法》明确否认共同过失犯罪,因此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情形仅限于故意的罪过情形.除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四种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在被害人逃逸过程中起到了教唆或者帮助的作用,达到共犯的认定标准,也应该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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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法条分析——兼评交通肇事罪共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姚兵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1(4):34-37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常见罪名,由于理论界长期以来对"因逃逸致人死亡"认识不一,直接影响了司法实践的统一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由于其自身存在缺陷,而并不能有效肃清争论."因逃逸致人死亡"实质上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逃逸"为非罪行为,因此,"指使逃逸"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正确定性"逃逸"行为,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解释》中规定,对因逃逸致人死亡以及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该规定存在诸多可商榷的地方。 相似文献
4.
周雪艳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1,13(5):55-57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将指使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一规定存在不足.因为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而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规定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司法解释虽然间接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但对指使逃逸的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还是有失妥当的,且没有考虑二者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共犯的情况. 相似文献
5.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比较复杂,刑法中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存在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相似文献
6.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观目的的辩证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志鑫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22(6):51-54
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是,对于逃逸行为主观目的如何理解在我国目前尚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逃逸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亦或为了逃避救助伤者的义务。从交通肇事者具有的救助伤者义务、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追究的期待可能性、逃逸行为的立法目的及保障司法实践的公平合理等方面入手分析,可以得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目的应是指为了逃避救助伤者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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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指使肇事人逃逸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进行处罚,但相关规定却违反了刑法总则对共同犯罪的原则性规定。学说分歧为我们全面理解和分析相关规定提供了诸多视角,但也难免存在疏漏。事实上,只有通过对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进行深入的分析,才能认清并正确认定指使肇事者逃逸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为适用该司法解释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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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6):63-66
遗弃罪法益的变化使交通肇事逃逸致死问题的定性变得复杂化。在交通肇事移动逃逸致死时 ,除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外 ,还涉及到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 (移置 )遗弃罪的界分。对此 ,应通过违反作为义务程度的强弱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 ,从而准确区分二者。 相似文献
10.
析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对犯罪主体的特殊规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河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17(2):101-1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条的规定源于监督过失理论。该条没有将“乘车人”规定为指使、强令者是合理的 ,该条并不是单位主管人员等人因监督过失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排他性规定。第 5条第 2款的规定涉及过失共同犯罪理论 ,但该款所指的情形既不成立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共犯 ,也无法构成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的共犯。在设立不救助罪的前提下 ,对该款做出限制解释 ,可成立不救助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共犯。此外 ,该款中的“乘车人”应删除。 相似文献
11.
“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共犯的界定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孟庆华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21(4):16-19
“特定关系人”虽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但却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的客观方面表现形式是:由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约定,前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者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事后通谋”也应认定为受贿共犯的故意内容。 相似文献
12.
王俊平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19(6):110-112
单位犯罪集团,是指包括单位在内的三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结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单位犯罪集团的成立是我国有关规定及理论的必然结论;单位犯罪集团具有主体构成的复杂性、犯罪主体的独立性以及成立的限定性的特征;单位犯罪集团中的单位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不影响单位犯罪集团的成立;对于单位与自然人相勾结实施依法单位不能构成犯罪的情形,对此按照自然人犯罪集团处理;对于单位与自然人相勾结实施纯正单位犯罪的情形,可考虑按照刑法中身份犯的理论处理。 相似文献
13.
近些年来,因醉酒驾车、严重超速驾驶车辆以及无视交通信号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在逐年上升。部分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也在学界引发了一场对于交通肇事罪认定的刑法反思。利用刑法解释的方法,从交通肇事罪法益、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的界线,有利于为一些疑难案件的司法处理提... 相似文献
14.
行为人在实施侵犯人身暴力犯罪后“捎带财物行为”的定性,应当具体分析暴力犯罪后“捎带财物行为”性质,即判断先前侵犯人身的暴力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状态,接着判断先前暴力行为是否形成新的“威胁”以及是否被“捎带财物行为”实施时所利用,最终作出合理的结论。 相似文献
15.
张超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4):78-84
关于为何加重处罚交通肇事逃逸,我国学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理论界主要存在的"逃避法律追究说"和"不救助被害人说"都不能指明交通肇事后逃逸与其他犯罪后逃逸的区别,因此也就无法合理解释处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原因所在。而借鉴台湾地区的刑法学理论,"确认利益说"说明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特别之处,因而是可取的。 相似文献
16.
单位共同犯罪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吴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33-36
单位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与单位、单位与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单位构成单位故意犯 罪的前提下,单位内部成员之间不存在共同犯罪关系。单位内部的自然人如果没有利用单位内部成员的身份,而 是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与单位实施共同故意犯罪的行为,且意图为自己谋取私利,可以成立单位共同犯罪。司法实 践中,要注意区分自然人共同犯罪和单位共同犯罪。可以参照自然人共同犯罪理论,对单位共同犯罪具体认定和 处罚中的一些问题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17.
朱沅沅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0,15(4):30-32
跨境、跨国犯罪在我国主要有 :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贩卖人口、诈骗犯罪、偷越国边境犯罪、劫持航空的犯罪、黑社会势力暴力犯罪、计算机犯罪、海盗等。 相似文献
18.
杨金彪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18(1):42-47,56
根据共犯处罚根据论中的修正的惹起说,以及对实行行为的实质理解,在无身份者参与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犯罪行为的场合,无身份者不仅可以构成教唆犯或者帮助犯,而且还可以构成共同正犯。甚至无身份者还完全可以利用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犯罪,构成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不过这种场合下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二者不再构成共同犯罪。在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无身份者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犯罪行为时,司法工作人员只能构成间接正犯,而不能构成教唆犯,无身份者只能构成帮助犯,不能构成实行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