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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含义可以理解为对某一特定事项有约定的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只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了就是说,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既不是合同契约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请示合同的权利和履行合同的义务,即使因为第三人的行为而使合同当事人遭到损失或获得利益或者第三人因合同约定而获得权益,合同的当事人或第三人也不能对第三人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履行或赔偿的债权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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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霖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5):61-65
以诚实信用这项一般契约义务为基础而引入的缔约过失责任,又被称为先契约责任,即在合同尚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下,因缔约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过错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时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①在该理论的影响下,法律所保护的契约关系之范围已从仅由当事人之间有效成立的契约来决定变为由整个契约活动过程来决定,这无疑加重了当事人的诚实信用义务,但也强化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而且这一理论也使得以合意或(加上)对价为支柱构筑起来的契约概念面临瓦解,契约关系有不断扩大化的趋势,已与侵权法上的一般关系难以截然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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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的相对性原则是古典契约法体系构建的第一块基石,其基本含义是:非契约当事人不得请求契约权利,也不必承担契约义务。可以说,如果没有契约相对性理论,就不会有意思自治或契约自由,也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私法体系。依王泽鉴先生的观点,契约在性质上是一种特别关系,仅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其他第三人在契约上既不享有权利,亦不负担义务。此项原则自传统大陆民法"法锁"观念就可得见,甚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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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的某些情况或事件,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从而重新调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免除不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责任的原则。在西方国家,情事变更原则是作为对“契约神圣原则”、“契约必须遵守原则”的补充和限制而发展起来的。大陆法国家通过立法和判例来确认情事变更原则(Clausula Rebus Sic Stantibus)。德国民法并未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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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私法上,合同领域里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某一法律来支配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以确定其间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是说,这种理论认为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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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的涵义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合同相对性原则源自债的相对性,是古典契约模式的一大特点,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一大基本原则。其含义是指合同仅对缔约方产生效力,除合同当事人以外,任何其他人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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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亦称契约。传统意义上讲,契约是交换关系及这种关系的载体,体现的是一种综合的互助和同构关系。现代意义上的契约,即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那么个人意志的表示是合同订立的前提条件,在合同确定的范围内,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只有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成立,即法律意义上所称的意思自治。意思自治不仅指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也指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意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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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事变更原则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一、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情势变更──历史与现实扫描如果要对民法领域富于争议色彩的题材排名,情势变更原则(clausularebussicstantibus或changeofcircumstance)无疑首当其冲,大陆法系为此争议了百余年,英美法系迄今也无定论。一般来说,维持合同法的基础是“契约神圣”(SanctityofContracts)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后全面认真、不带任何暇疵地履行合同义务,但是如果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某种情况阻碍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这些事件的发生,按照订约当事人的意思是不在正常的风险范围之内,则各国法律规定作为例外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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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自治与现代仲裁法江伟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在国际私法上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中提出的,但它的意义绝不止于国际私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显得更为重要。这一原则与契约自由有着天然的联系,它字于契约自由的产生,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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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合同确定的。如果一方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若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则法院要按照合同条款强制执行。然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未涉及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而是把它留给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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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其渊源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它是大陆法系的一个概念。如德国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义务的一方,于他方当事人未为给付前,得拒绝自己负担的给付。”此外,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均有类似规定。英美法中与大陆法系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相类似的是“推定的交换条件”理论。根据该理论,法院可以依当事人明显的意图和交易的实质推定:一个双诺合同的一方的履行以另一方的履行为条件,或双方的履行互为条件。当一方的履行以另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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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责任制度的性质与形态违约责任,学理上也称为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后果。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是当事人自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强制力后盾,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措施,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有密切的关系:一方面,责任是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因而,只有在债务合法存在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其履行债务和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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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理论是出自经济学的理论,其认为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以及契约的当事人或契约的仲裁者无法验证或观察一切的事实导致不完全契约的产生。由于不完全契约势必会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法律就会对不完全契约的效力加以完善,而合同解除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手段。我国《合同法》的合同解除制度体现了对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应用,分别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效果,尤其是关于合同解除溯及力的规定,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同时对抗不完全契约需要法律赋予契约订立人更多的合同自由,我国《合同法》仍然需要进一步扩大合同解除的范围,更多地赋予当事人自由,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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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合同法理论侧重于从合同的相对性上来把握和理解违约救济问题,这不仅因为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体现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私法精神的缩影,而且它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的确能够充分保护合同关系当事人权利。但随着民事关系日益复杂,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合同债权在受到合同关系外部原因侵害的特定情形下的保护越来越显得不足。所以,我国立法必须对传统的合同法所确认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适当的修正、冲击和突破,使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能够阻却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使其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