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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士,商标代理业务本身属于商标法律事务的范畴。但过去由于没有明确律师可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情况很少。2010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修订后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4条明确取消了对律师从事代理商标业务的限制,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需要像商标代理组织一样办理申请登记等手续,实际上是承认了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可以直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相似文献   

2.
2012年11月6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会签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从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商标代理队伍的新鲜力量——律师终于有了正式登场的资格和机会,为此我们表示欢迎。《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商标代理制度又一次划时代的变革.  相似文献   

3.
《中国律师》2012,(12):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2012年11月,工商总局、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工商标字[2012]19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该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商标代理业务,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备案。为推动《办法》顺利实施,方便律师事务所尽快完成备案,及时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经司法部商工商总局,同意  相似文献   

4.
《中国律师》2012,(12):31-3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执业行为,维护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秩序,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相似文献   

5.
马翔 《中国律师》2013,(2):64-66
司法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会签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公布,并于2013年1月1日实施。《办法》的公布宣告了我国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春天即将来临,也预示着我国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将迎来一支具有专业法律素质的庞大律师团队,由此形成我国商标法律服务领域的崭新格局。这既是我国律师界的幸事,更是我国商标服务业务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由全国律协组织开展的集中备案工作汇总数据显示,目前全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已迭7831家。  相似文献   

6.
2012年1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详见本期杂志第31页)。根据《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从事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等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代理业务。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无需备案即可继续从事《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已经从事的商标国际注册、商标  相似文献   

7.
李华鹏 《中国律师》2012,(12):26-27
2012年1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联合发布《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此,记者就《管理办法》的相关情况采访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司负责人。问:请您谈谈《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基本考虑?答: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社会对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对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的  相似文献   

8.
陈秋兰 《中国律师》2013,(10):15-16
新《商标法》的颁布实施,对推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对律师而言,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正可谓是——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全国律师协会在“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创新拓展工程”的实施方案中.特别提出要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全面创新拓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要以贯彻落实《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为契机,促进律师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律师综合服务能力。  相似文献   

9.
(2013年4月19日)商标法律服务是律师的一项重要业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做好商标法律服务工作,积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当前律师工作的重要任务和广大律师肩负的重要职责。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出台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  相似文献   

10.
商标法律服务是律师的一项重要业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做好商标法律服务工作,积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当前律师工作的重要任务和广大律师肩负的重要职责。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出台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改革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制度重要举措,为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必将进一步推动律师商标法律服务业务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于今年3月9日联合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司法部令第41号)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  相似文献   

12.
郭雳 《中国律师》2013,(5):76-78
20年来,证券律师行业伴随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快速成长。证券法律业务规则体系渐趋完善,在《证券法》、《律师法》的统领下,目前该体系的相关规范大致可分两类:综合性与实体性规范。前者主要包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订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试行)》,和证监会与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相似文献   

13.
为了规范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票发行人、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必须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及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下简称律师)按照《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相似文献   

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日发布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并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由于《办法》超越立法权限,将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涉及商标法律事务的服务都纳入了限制代理范围,将本应由法律才能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中的代理在规章中作出限制性的规定,不仅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而且使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中无一例外的可能成为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罚对象。这不能不引起律师管理部门、律师维权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的高度重视。《办法》规定,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相似文献   

15.
马翔 《中国律师》2003,(9):79-80
马翔是最早介入商标代理法律服务的律师之一。他对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十年来代理了大量国内外商标注册申请,成功地办理了很多有影响的商标异议、争议和侵权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我国律师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与国际接轨作出了贡献。  相似文献   

16.
杜国栋 《中国司法》2006,(10):59-62
一、前言2006年4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06年7月14日,全国律协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公布了作为《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送审稿)》(以下简称《调解规则》)。  相似文献   

17.
《中国律师》2008,(9):109-164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全省通过2008年度年检注册的532家律师事务所、5887名律师(其中专职律师5260名、兼职律师294名、公职律师94名、公司律师56名、法律援助律师183名)、3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辽宁代表处和70家法律援助机构的名单予以公告。凡未经年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登记证》、《律师执业证》均属失效证件,其持有人不得再据以从事法律服务。公职、公司律师不得以律师名义办理本单位以外的法律事务,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对律师工作给予支持和监督。投诉电话:(024)86626617 86626618网址:www.lnlawyers.cn2008年7月  相似文献   

18.
《法学》1989,(7)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工作效率,加速引进外资,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上海市正陆续制订一些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法律见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是其中的一件。笔者试结合规章内容,对外商投资项目法律见证谈些个人看法。外商投资项目法律见证,属于律师见证业务范畴,是法律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的一项法律服务,具有民间性,而不具有行政性。律师见证属于非诉讼业务,可分为涉外律师见证与国内律师见证,外商投资项目法律见证是涉外律师见证的一种。《办法》起草过程中对律师见证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活动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20.
《中国律师》2007,(10):128-173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我省通过2007年度年检注册的508家律师事务所、4926名专职律师、279名兼职律师、61名公职律师、41名公司律师,70个法律援助中心、182名法律援助律师的名单予以公告。凡未经年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登记证》、《律师执业证》均属失效证件,其持有人不得再据以从事法律服务。公职、公司律师不得以律师名义办理本单位以外的法律事务,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对律师工作给予支持和监督。投诉电话:(024)86626617 8662661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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