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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从委托到直选 欧洲选举制度是欧洲议会合法地位的法律基础,其主要功能是为民众提供直接参与欧洲政治决策的可能性。从1979年开始,大选每5年举行一次。1951年的《煤钢联营条约》第21条中就已规定了共同议会的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并由各国议会派遣。其他两个共同体也确认了这一原则。当时的6个成员国共有78名成员。1958年《罗马条约》时代早期,代表三个共同体的议会共有142名成员。他们以所谓“双重委派”的方式选出,即:各成员国议会根据统一程序提出本国欧洲议员人选;理事会全体成员对各国相关宪法程序提出一致建议。1960年议会首次制定关于直选的草案。之后的一系列相关草案均被共同体成员国首脑所否定。直到1974年12月欧洲理事会同意直选。1976年部长理事会颁布正式文件,规定欧洲议会实行普选。1979年6月7日至10日首次实行直接选举。 按《基础条约》最初的规定,共同体议会议员由各成员国从本国议会代表中推选,在实行直接选举欧洲议员的形式出现之前,也就是9国共同体时,议会共有198名议员,其中联邦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各36名,比利时、荷兰各14名,丹麦、爱尔兰各10名,卢森堡4名。《罗马条约》规定,由议会起草直选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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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是否需要报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问题,《选举法》未作规定.而选举委员会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受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时,选举委员会又是《选举法》明确规定主持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专门机构,因此,报批或不报批这一方案均无违法之嫌.但笔者倾向于不报批,考虑有四:
首先,选举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的现状亟待扭转.长期以来,多数地区的选举委员会形同虚设,有的地方代表换届选举全过程竟连一次选举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都没开过,其法定职责由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越俎代包地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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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是实现国家机关政治统治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制度基础。保证选举活动合法进行、依法解决选举争议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由议会自己来审查议员选举合法性问题的制度在法国被证明是失败的。从第五共和国开始,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承担了选举法院的角色,审理国会议员选举争议案件。法国议会选举争议裁决制度的发展过程、审查原则、处理程序对中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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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进程汤晋苏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1987年11月24日颁布的《中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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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版权指令"述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1996年 1 2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的外交会议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随后 ,欧共体即开始制定实施上述两个条约的指令。 1 997年 1 2月 1 0日 ,欧盟委员会 (也即欧共体委员会 )向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出了《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与相关权某些方面的指令建议》 ,简称“版权指令草案”。〔 1〕其中的“信息社会” ,在欧盟的相关词汇中就是指国际互联网。〔 2〕因此 ,这是一个有关网络环境中版权与相关权保护的指令草案。欧盟议会在详细审议了“版权指令草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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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国初期的选举诉讼郭兴莲“选举”一词是舶来品,它与西方民主制度紧密相连,即议会通过选举产生。所谓选举诉讼,就是通过诉讼过程解决选举中所发生的争议的活动。民国初期的议会制度因其所处社会背景的复杂性而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故有关选举方面的诉讼亦有多面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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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关于村委会选举的法律在保障村委会选举问题上存在严重不足,已阻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和村委会选举的发展,因而亟需予以立法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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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样选举人大代表?
《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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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对政府行为的议会调查权及与之相关的调查委员会,是西方议会内阁制国家议会,尤其是下议院的一项传统权力和内部组织。这项权力和这一组织形式实际上几乎与议会本身一样古老。早在十四世纪,英国的等级议会就成立过一个委员会,负责“审核国王对一揽子认捐款的花费”,可以说,这是世界上最早的议会调查委员会,也是议会调查权的最早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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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依法选举与依法护权的辩证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着重阐述了村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确处理依法选举村民委员会和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辩证关系 ,确保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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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下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办发[2009]20号),是继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之后,又一部专门指导村委会选举工作的重要文件。民政部是负责文件起草的单位,就群众关心的问题,民政部部长李学举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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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选举法》第九条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是否进行补充任命存在两种认识。一种认为,补充任命实际意义不大,可以不补充任命。另一种认为,为确保换届选举依法进行,应该补充任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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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法对选民联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联名人数要求太低 ,对被提名者没有提出任何程序性要求。这种安排导致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量普遍过多 ,且缺乏法定程序保证选举委员会最终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能够反映较多数选民的意见 ,因而往往造成选民对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过程的合理性乃至整个选举结果的公正性的怀疑。针对这些问题 ,《选举法》对有关条款应从以下诸方面加以完善 :提高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要求 ;增加候选人适时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参选申请书或同意书的程序 ;恢复和完善选举法关于预选的规定 ,规定选举委员会必要时可要求候选人交纳一定数量选举保证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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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应依法进行补充任命.
在当前的选举实践中,选委会组成人员大都是基层机关和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多包括党委、人大常委会、民主党派负责人以及纪委、组织、宣传、统战、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负责人.这些人员构成具有相对的中立性和代表性,特别是《选举法》第九条的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也正是为进一步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而设置的回避制度.法律之所以规定选举委员会的存在,而不是直接由人大常委会主持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也正是因为“老(常委会)选新(人大)”,可能存在老和新之间的利益冲突,不符合选举中立性、客观性、民主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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