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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可见,“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被刑法明确规定为构成行贿罪的一个必要条件,刑法界对此也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笔者认为,不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行贿罪的必要条件,本文就此略谈己见。一、不正当利益的界定范围不全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各地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要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没有把“手段不正当的应得利益和不确定利益”归属于“不正当利益”的范畴。如果行为人是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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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89条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该条款可以看出,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此相对应,刑法385条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行贿罪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不同认识,而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议论较少,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受贿罪成立的要件。因为,受贿罪巾“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限制了检察机关对受贿犯罪的打击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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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63条、第389条、第393条、第391条设立的对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行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无论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都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前提条件,由此可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条件,是各类行贿犯罪的必备条件,是认定各类行贿犯罪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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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翀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2):102-105
刑法第390条明确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行贿罪关键因素,然而如何定性“不正当利益”,并确定其判断标准,虽然司法解释有所涉及,但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困惑依然存在。本文在综合分析已有观点基础上,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性质及其判断标准进行了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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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必备构罪要件,也是认定行贿罪的关键。多年来,对这一问题观点众多,司法实践至今无统一认识,颇有混乱。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点探究,以“抛砖引玉”,促进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深入。 一、关于对“不正当利益”的几种理解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构罪的必备要件始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对此予以继承和保留。在此之前,1985年“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规定,行贿罪必须以“为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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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何认定,一直是司法理论界与实践中不断争论的问题,司法实践在办理行贿案件中趋向于保守,往往只对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才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行贿罪的打击,从整体上也对受贿罪的遏制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本文认为依据此规定,可从实体、程序、主观及综合这四个方面去界定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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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本规定不难看出,行贿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为此,笔者从本罪的犯罪心理、行为特征、危害结果方面对行贿罪的立法制度作一简要探讨,使其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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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将行贿罪规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将"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认定行贿罪的必备要件。这就意味着要认定某一行贿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就必须先探究行为人在该行为的背后隐藏着什么目的,谋求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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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89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既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认定行贿罪的关键,那么,正确理解与把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中“不正当利益”的法律内涵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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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存废问题,刑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大争议。从行贿罪的立法宗旨讲,这一要件的规定有悖于立法理念;从司法实践中看,该规定严重束缚了司法实践。因此,借鉴国际立法在贿赂罪方面的立法规定,建议立法机关对我国的行贿罪立法进行改革,废除"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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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与受贿是一对共生事物,二者之间存在天然的依存关系。但长期以来,我国无论在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重受贿轻行贿"的思想,究其原因有多方面,其中,行贿罪在立法上的先天不足是其根源,具体而言,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的必备要件及由此产生的理论和实践中的困惑,是行贿罪认定过程中的一个硬伤。本文立足这一现状,从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得出结论:应当取消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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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关系着行贿罪的定罪量刑,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关于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也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结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规定和解释,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含义、范围意义认定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旨在通过本文的研究,为刑法理论研究提供更加基础和丰富的资料,为司法实践中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提供科学的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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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对贿赂犯罪的源头治理。行贿罪虽与受贿罪是对合犯,但在司法实践中查办的数量远远小于受贿罪,二者认定相关刑事责任时存在不同的构成要件,即是否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差异,是导致上述情况的原因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明确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行贿惩处偏弱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准确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一定困惑,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刑法设置该要件之理由亦有其他解决路径,故可探索取消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同时,可从完善维权途径、准确适用法律、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等方面消除该要件取消带来的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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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存在导致难以界定其属性、不利于法律的统一行使、无助于对受贿罪的惩治等诸多弊端。以及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行贿行为的性质、扩大行贿罪的犯罪圈有利于打击受贿罪并符合国际立法湖流等理由,本文建议取消谊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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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与修改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商业行贿犯罪所涉及的罪名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以及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的第一种情形,都以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成立要件。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谋取不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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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并非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与戴长林、宁诗敏商榷贺胜才1994年第9期《人民司法》“研究与争鸣”栏目刊登的《关于行贿罪的若干问题探讨》一文,认为应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规定的行贿罪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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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的变与不变——以行贿罪构成要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解释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贿罪必须具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法定构成要件,是我国立法机关经过审慎考察我国国情、国外立法之后的选择。何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司法实践、刑法学界存在争议。关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解释,体现了刑法解释的变与不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解释结论肯定会发生变化,但在某个具体的历史阶段,刑法解释的边界又是可以划分的。恰当地理解刑法条文,必须根植于社会现实与历史传统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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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三百八十九条、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间接受贿罪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罪必须是"为(自己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单位行贿罪必须是"为(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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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做了较为严格的解释,使得行贿罪的适用空间比较小。为严惩行贿犯罪行为,有必要对"谋取不正当利益"作出更为适宜的解释,更好地运用行贿罪打击行贿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