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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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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林省高利贷犯罪的形势严峻,2008年以前仅立案1起,2009年以来激增到13起。吉林省高利贷的主要形式有四种:扣息借款,累加借款,约定高息借款,第三方担保借款。高利贷引发的后果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妨害社会公正,诱发多种犯罪,引发涉众涉稳事件。高利贷案件处置的意见和建议:深入摸排,主动掌握;创新举措,规范管理;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建立机制,常态管控。  相似文献   

2.
民间借贷的活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必然现象。由于监管机构缺位与法律制度滞后等原因,山东省民间借贷市场乱象横生。必须完善法律制度、规范借贷行为。坚持“疏导与防堵”相结合的立法思想,重点做好:放宽对民间借贷的限制,探索投资合法化的路径;加强民间借贷监管,规范融资交易行为;堵塞法律漏洞,惩治违法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3.
涉高利贷金融案件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扩散下呈多发态势,从数起典型案件中不难发现,涉案借款利率远远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且出现民间资本利用融资平台规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性规定的迹象,从中反映部分金融机构违规经营、监管缺失等问题,这需要立法、司法和金融监管机构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调,从健全法律、强化监管、能动司法等各环节共同防范金融系统风险,实现案结事了的司法目标。  相似文献   

4.
高利贷是一种古老的生息资本。高利贷的放贷主体多重、操作隐蔽、范围广、资金庞大、利息高而使得由高利贷引发的刑事犯罪高发,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高利贷引发的刑事犯罪的原因有民间金融体制改革滞后和对高利贷行为惩罚力度较轻。遏制高利贷行为不仅需要对外来人口进行科学管理和严厉打击由高利贷引发的刑事犯罪,还应该积极发展民间金融机构,加强金融监管力度。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和银行紧缩银根双重影响,社会面资金供需矛盾突出,高利贷活动趁势抬头、发展蔓延,呈愈演愈烈之势,对职业高利贷经营者,运用刑法进行规制打击,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应牢牢抓住非法从事金融业务即犯罪嫌疑人未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这一主线,以犯罪嫌疑人向不特定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为切入点,以社会危害性为重要衡量标准,开展深入细致的侦查取证工作。  相似文献   

6.
作为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最高经济与金融机构的四联总处所实行战时农贷政策,应该说在融通资金方面,对大后方农业的发展起过一些有益而有限的作用,进而有益于对日作战。但是,四联总处实施的战时农贷,无论在遏制农村高利贷的横行,还是在促进农业生产方面,未能完全达到预期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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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的陆续颁布或修订,逐渐形成了以刑事法律为强制力保障、民事法律法规作为规范性引导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体系。基于这一体系理解《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发现刑法规制的“高利贷”是“经营性高利贷”,而非所有“高利贷”,进而认识到一年期LPR四倍与36%之间形成了“违法利率区间”。文章对其中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特殊数量要件进行了分析与解读,对关系着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实际年利率出现的不同计算方式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应当依照“实际支配说”进行理解适用。  相似文献   

9.
目前,催收高利贷行为的规制具有泛刑法化的现象。高利借贷活动受到法律的有限保护,存在私力救济的空间。对此,在予以严密刑法规制的前提下,宜对具有兜底性质的催收非法债务罪作限缩解释,将该罪中高利贷的认定采用较高的利率标准。此外,立法与司法解释对催债行为的规制原本就存在着许多重复性的规定,新增的催收非法债务罪使得各催债罪的关系更加混乱,对催债行为的定性要充分运用想象竞合的原理。高利贷不同于套路贷,催收非法债务罪之中的高利贷不包括套路贷,套路贷中的暴力催收行为构成相应的财产犯罪。  相似文献   

10.
1978-2000年间,商品经济发展与金融体系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是民间借贷得以存在的条件。金融体制改革初期,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及政府、银行部门的包容,给民间借贷提供了发展契机。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确立了以国有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而严厉的金融管制使民间金融活动面临非法集资的窘境。对民间借贷在金融市场中的合理定位,及正确评估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决定法律对民间借贷应采取何种规制模式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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