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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通过汇总归纳国内外有关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相关概念、法律规制以及合法性依据,提出我国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法律保护问题,以期对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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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对各国的知识产权法体系提出了挑战。从各主要发达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看 ,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的合法化已经成为趋势 ,我国应借鉴这一思路 ,在计算机软件保护立法中规定反向工程问题 ,以使软件权利人的权利与对其的限制达致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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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制度在企业数据产权保护中扮演着核心角色,却没有引起决策者和学术界的充分重视。企业收集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数据集合,通常都落入商业秘密法上的“经营信息”范围。即便数据条目为单纯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妨碍该数据集合整体上被视为企业的“经营信息”,从而构成商业秘密法的保护客体。在判断数据集合的秘密性时,应区分数据条目与数据集合。数据条目来源于公共领域,并不妨碍数据集合整体上具有秘密性。网络平台通过前台向公众提供的数据集合条目,使得数据条目本身失去秘密性。不过,网络平台后台存储的受访问密码等有效保密措施控制的数据集合整体或其实质部分,依然满足“秘密性”的要求。公众破坏该后台保密措施直接获取该数据集合整体内容,将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沿着这一解释思路,大多数企业数据集合都能在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框架下得到有效保护。在商业秘密保护法之外,类似日本那样进行“限定提供数据”的平行立法,叠床架屋,没有必要;不区分公开数据与秘密数据的统一数据产权立法,也缺乏可行性。企业数据产权保护更合理的选择是回到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加可能的公开数据特殊保护立法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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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软件反向工程适用立法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软件反向工程在现代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滥用则会违背知识产权之根本保护法理,理应受到法律规制。英国是一个软件反向工程适用立法较完备的国家,其主要适用包括欧盟相关立法《软件指令》和本国专门性立法《软件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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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的当今世界,商业秘密对国别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以及对商业竞争的影响力,尤其是其所固有的秘密性易于侵犯与难以管理的特性,相关的法律保护成为中美两国继确立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之后又一立法热点,进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保护制度.比较中美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与实践,有助于考察和展现两国现行机制及整体构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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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许可合同中的"禁止反向工程条款"法律效力问题是软件产业发展的面临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关于"禁止反向工程条款"效力的争议颇多,并通过诸多案例形成了不同的司法观点和理论依据。我国对"禁止反向工程条款"的效力问题尚无具体完善的法律适用,建议在结合美国等发达国家司法实践与法理依据的基础上,对我国立法进行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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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反向工程:合理利用与结果管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传统版权法基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理念,版权体系本身并不保护作者在作品中蕴含的思想,而只注重保护作品的形式。软件作品在版权法意义上具有若干种存在形式,从编写到运行中间经历了若干次的变形。通过对软件进行反向工程所了解到软件的设计思路或算法安排等“思想”,并不处于传统版权法的护佑之下,软件的设计者无法对反向工程的结果主张权利,于是便转而寻求对反向工程这一技术手段加以禁止。欧美的相关立法说明,反向工程应当被界定为一种中立的使用作品的方式,应当管制对反向工程结果的不正当使用,而不是限制反向工程行为本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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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由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结合各国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对商业秘密概念的描述,可以将商业秘密的特性归纳为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和实用性.司法实践中,秘密性和保密性是判断有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难点.在判断秘密性时,原告仅需要进行适当的说明即可完成举证义务,重点应考察被告是否能够举证证明有关信息已被相关公众所知悉.在判断保密性时,只要原告能够证明其具有保密意图并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即可,不应采取过于严格的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