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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点题为加强本刊“监察顾问”、“疑案会审”栏目的报道,更好地为纪检监察工作服务,欢迎广大读者将办案、审理、执纪等纪检监察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疑点和处理的典型案例来信告诉我们。我们将选择其中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刊登,对其中重要问题请本刊顾问组解答。———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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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点题为加强本刊“监察顾问”、“疑案会审”栏目的报道,更好地为纪检监察工作服务,欢迎广大读者将办案、审理、执纪等纪检监察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疑点和处理的典型案例来信告诉我们。我们将选择其中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刊登,对其中重要问题请本刊顾问组解答。———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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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违纪违法财物是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关系到党纪政纪的严肃执行和财产权的有效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所称违纪违法财物,包括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对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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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应当如何处理?答:根据《处分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谓“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是指党员通过实施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赃款赃物以及其他可用货币计算的财产性利益。所谓“收缴”,包括没收和追缴。没收是指将违纪所得的经济利益强制收归公有的行为,没收的财物应当一律上交国库。追缴是指将违纪所得的财物或者在违纪所得已被挥霍、消耗、毁损时将与违纪所得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追回的行为。追缴的财物可视不同情况上缴国库或者退回原所有人。所谓“责令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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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没收”和“没收财产”在我国刑法中是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司法工作者往往对这三个概念混淆不清,有的甚至在法律文书中也不加区别.如:有的法律文书中把本应“追缴”的财物,写为“没收”;有的则把本应“没收”的物品,写为“追缴”;更有甚者,则把本应对被告判处“没收财产”这一附加刑的,却以赃款赃物已经没收为由,不予判处,从而放纵了犯罪.从表面现象上看,“追缴”、“没收”和“没收财产”都是把与犯罪分子有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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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理论界对抢劫中杀人的定罪问题的几种观点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五)项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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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违法所得没收的本质应通过个别化思维解决:对犯罪行为人违法所得的财物没收属于保安处分,对涉及第三人财产权利的违法所得财物没收属于恢复犯罪行为前财产秩序的独立处分措施.违法所得的内涵不仅包括通过违法行为直接取得的财物,也包括违法所得直接产生的非经营性和非劳动加工收益.违法所得没收的计算应扣除其中的支出或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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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对行政侵权赔偿范围、责任、原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好行政赔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原则,又无立法和司法解释,导致各法院对有关规定的掌握和理解不尽一致。为此,仅职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笔者不成综的意见,望能对司法实践起到参考借鉴作用。一、还坯财产应否包括李总问回《赔偿法》第28条第1项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这条规定中的“返还财产”中的:“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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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涉案财物是指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财物和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包括房地产、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有价证券、矿业权、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等。鉴于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专门活动,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办案人员受专业知识和能力限制,一般没有办法亲自进行审查、评估,而必须提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测算,并作出认定结论。具体操作中,应注意如下问题。提请协助价格认定一是明确价格认定适用范围。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中纪发〔2010〕35号)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办案中,通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难以查明或确定涉案财物价格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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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是三种附加刑的一种,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主刑和其他附加刑不可代替的作用和意义。但是,自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适用这一刑罚的认识不尽一致,有的把“没收财产”的刑事处分同“没收”、“追缴”、或“退赔”等行政处理混同起来,在实践中只重视“追缴”、“退赔”和“没收”,忽视适用“没收财产”刑罚;甚至个别同志认为,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能适用“没收财产”:还有的认为,适用“没收财产”比较麻烦,既要弄清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现金和实物等财产状况,又要查清其债权债务关系,特别是对一犯罪分子同其家庭成员或他人有共有财产关系的,往往需要分家析产才能确定罪犯个人所有财产的数量,费时费力,影响及时结案,还可能由此引起罪犯家属的申诉,不如只适用主刑省事、稳妥;还有的公、检、法机关因对查清与犯罪事实没有多大关系的个人财产的状况,无有明确的分工,在工作中互相推诿,也使“没收财产”刑罚难以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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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党内经济违纪案件呈上升趋势。在办案实践中,我们往往碰到一个情况,即这类违纪案件中不少是一年或数年前发生的,如何恰当计算和处理这类案件中的赃款赃物,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所谓赃款赃物,是指违法违纪者利用不正当手段占有的公私财物。案发后,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案件中,没收或责令违法违纪者退出其非法占有的公私财物时,目前大都以案发时的赃款金额和购买时的价格计算处理。由于存在违法违纪者占有赃款赃物与查处追交或没收这之间有时间价值差、财物价格差和物品使用价值差,因此,以往的习惯做法是不够合理的。事实上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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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绑架罪的罪状设置和法定刑配置来看,只有绑架过程中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才能判处死刑。那么, 这是否意味着将“绑架过程中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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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9日,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港市乡镇企业局原局长黄海林索贿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黄海林“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签批贷款行为,索取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其因受贿审批借款至起诉前造成基金会2192万元人民币未能收回的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不贷”;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此同时,贵港市乡镇企业局经营管理科原科长兼乡镇企业基金会主任陈伟林也因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3…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