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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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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京人社毕发〔2023〕2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现就本市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正>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文件辽人社发〔2023〕1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抚顺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大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2〕31号),  相似文献   

3.
《湖北政报》2023,(2):15-18
<正>鄂人社函〔2022〕23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等11部门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县认定办法><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园认定办法><湖北省返乡创业示范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鄂人社规〔2022〕2号)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4.
<正>京人社毕发〔2023〕2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委、经济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团区委、工商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北京地区各高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7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就业见习工作,现就开展2023年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正>京人社督发〔2022〕5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45号)精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6.
<正>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人社〔2023〕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大数据管理局)、省林草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4号),结合辽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国有企业科技人才薪酬分配指引落实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7.
<正>京人社监发〔2023〕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京人社监发〔2021〕12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正>甬人社发〔2014〕5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基本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34号),决定将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纳)继续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对《关于落实省人社厅将盐酸埃克替尼片(凯美  相似文献   

9.
《四川政报》2023,(4):83-99
<正>川医保发〔2022〕6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1〕9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0.
《陕西政报》2023,(4):40-41
<正>陕人社发〔2021〕14号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五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工作,现就延续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扩围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符合陕人社发〔2019〕22号文件规定的稳岗返还基本条件,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6%控制目标,  相似文献   

11.
《陕西政报》2023,(14):40-42
<正>陕人社发〔2022〕1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5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6方面33项措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失业保险稳就业保民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2.
<正>杭财采监〔2022〕24号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单位: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在政府采购中完善并落实绿色采购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资环〔2022〕 5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浙财资环〔2022〕 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正>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辽人社发〔2023〕19号各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国资委,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省属企业,各普通高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的通知》(教学厅〔2023〕5号)要求,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取消后有关衔接工作,更加便利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正>甬人社发〔2014〕4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44号)规定,现就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  相似文献   

15.
<正>京人社法发〔2023〕3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综合执法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为,提升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能,  相似文献   

16.
<正>晋发改规发〔2023〕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21号令),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修订的《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规发〔2022〕2号),我委对《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形成的《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18〕335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17.
<正>内政发〔2023〕3号1月1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2〕7号)同时废止,请认真抓好落实。  相似文献   

18.
<正>京人社法发〔2023〕3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综合执法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职权,提升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能,  相似文献   

19.
<正>晋卫审批规〔2023〕1号各市、县(市、区)卫健、公安、人社、审批、医保行政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2022〕26号)精神,按照全省工作部署,省卫健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行政审批局、省医保局等5部门联合制定了《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服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20.
<正>京人社法发〔2023〕3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综合执法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规范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提升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能,现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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